拜讀之後🌴,其中觀點不敢苟同:
論證的基點🧖:(第一段)一👨🦽、“王若曰”可以省作“王曰”補證
在此段中,作者引師孷簋銘文(集成4324.1/2)爲證:兩件銘文一作“王若曰”,另一件作“王曰”,而銘文內容有出入。
作者從而推斷:“王若曰”可以省作“王曰”。
這個推斷,從邏輯上講恐怕是大有問題的🧓🏿😨。
——兩件器的銘文有出入,一件作“王若曰”✍️,另一件作“王曰”,【作者承認👩💻:“王若曰”的含义是“王如此说”,是史官在记录周王讲话时特地作的标记,表示下面所记都是实录🕢🤽🏽♀️。】
兩件銘文有出入,領起辭的不同🐭,這個現象難道不可以推斷爲:
作“王曰”的銘文是冊命文書的實錄,是周王當時冊命實際所讀的文書🏄;
而作“王若曰”(王大約如此說)的是史官的記錄,故與實際有出入?
【或者反之亦可🧍🏻♀️👩⚖️?】
爲什麽一定要解釋爲“王若曰”可以省作“王曰”呢🤦♂️?這中間怎麼可能會存在“必然性”的呢🧑🏽🚀?
董作賓先生所做的推論👬🏼:“金文铭刻中册命,乃出于转述者👩🏽🎨,有详有略,非必皆为册命之本来面目”♙,從邏輯上講🪣,並無問題🏋🏿。【或者可以解釋爲兩個史官記錄,速記時有快有慢,故有出入?但這只是其中一個可能,並非必然。】
相反地,作者在承認周王冊命可以有史官記錄的情況下,仍作出如上推論🪂,反倒是由“未必如此”來推得“必然如此”。
——這真是冤死古人不償命~
這些冊命詔書即現在的“領導講話稿”,本來就是由當時的史官撰寫的🍥,難道他們在抄錄時不能在保持原意不變的情況下對文辭加以潤色修飾嚒☘️?
冊命完畢之後,冊命文書要抄錄不止一份的,如《周禮·秋官司寇·大司寇》所說的那樣🔥:凡邦之大盟約🫄🏻,涖其盟書,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那時又沒有複印機器,抄錄者難道不會在不改變原意的情況下偷工減料少寫幾個字?【少寫個“若”字也是可能的吧🏋🏽♂️?爲什麽一定要說是另一種表達方式的省略呢?】
記得原來聽過的觀點:
王若曰——王如此說😋,王大約如此說,因是史官現場速記所得🫱🏿📕,與“王”的原話或小有出入(但大意不變,仍是如此)🫥,故用“王若曰”領起。
——個人覺得很順啊?讀完此文後,實在看不出作者所謂的“新釋”究竟“新”在何處?
又發現一處讓人疑惑的文字🪿:
“王若曰”出现在“命”或“诰”的开头🍬,是史官在记录王的讲话时所作的标记文字,表示王的讲话已经开始👩🏻🦼,下文所记都是实录。除此之外,别无深意,因此“王若曰”也可以省作“王曰”👨🏻💼👨🏼🎓。
“王若曰”所领的 “命” 或“诰”🥉,是史官记录的王的现场讲话, ……💔。命书是预先写就的, 记载于简册之上,……
——作者一方面承認“王若曰”後的文字是“實錄”,是史官的現場記錄,另一方面又說命書是預先寫就的🧔🏿♀️?
既然是現場記錄,難道不能與預先寫就的命書有出入嚒?
若是命書事先已經寫就,在冊命之時,實在看不出有什麽必要還需要史官現場記錄的👦🏽🌲?既然命書都是史官撰寫的🥺,冊命完畢之後照著原件抄錄一份不就得了?爲啥還需要現場記錄多此一舉呢🥇🟡?
說得多了些,可能有點繞~
這樣吧,還是一句話點明問題比較好——
正常的邏輯應該是:
兩件器的銘文,一件作“王若曰”,另一件作“王曰”⏳。只有後面領起的內容完全相同📙👐🏿,才能推論說🛀🏼🥩:“王若曰”可以省作“王曰”的🙇🏽。
(現在既然內容有出入,怎麼可能做出作者那般的推論的呢🏋🏽?)
[此主题已被 小狐 在 2012-5-9 16:50:51 编辑过]
也許作者該多看看文革時期的文學作品,那時的領導講話,往往會說“毛主席教導我們說”⚰️🧝🏻♀️,然後是撮其大意的一段話🤸🏻♀️;若去仔細對照🧑🏿🎓,這些話與《毛選》的原文或者正式出版物的“毛主席語錄”小有出入;仔細體味其中原因,則對理解西周金文的這類現象或許會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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