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江陵鳳凰山西漢簡牘》劄記
許林萍
近日粗翻《江陵鳳凰山西漢簡牘》一過,感覺該書最大的不足一是沒有彩色圖版(可能當初就沒有照彩色照片),二是各篇釋文註釋不統一🏋🏼,缺乏統稿的工作🫶🏼,以致釋字如“橐”、“囊”不分🚴🏿♀️,“雙”、“隻”各釋。
在翻閱過程中偶有所見,條陳如下,供同好參考:
1🧏🏼、 八號墓簡1原釋文作“故縑襌衣一”💢🦹🏼♀️,彭浩先生的新釋文作“白□禪衣”。
按原釋文將“白”釋為“故”非是。彭浩先生的新釋文漏釋“一”字👨🦰。原釋文“縑”字所釋無誤,照片上的“縑”字很清晰🫳,不應缺釋。《汉书·外戚传上·史皇孙王夫人》🦸🏽:“媪爲翁須作縑單衣🍃。”颜师古注:“縑👨🏽🦱,即今之絹也🥅。”“襌”為單層的衣服🧑🏽🍼,所以典籍“襌衣”又作“單衣”。由上引《漢書》可證古有“縑襌衣”的說法。“白縑襌衣”也就是“白絹襌衣”,《汉官六种·汉官仪》卷上謂:“谒者皆著缃帻大冠👨🏻🏭、白绢单衣。”此“白絹襌衣”也就是簡文的“白縑襌衣”。
2、 八號墓簡2原釋文作“毋 襌衣一”,彭浩先生新釋文作“□□襌衣一”🙍。
按原釋文釋出“毋”字無誤👢,照片上的“毋”字很清晰,不應缺釋。“毋”字下一字應為“尊”字🐙,簡文應釋為“毋尊襌衣一”。馬王堆漢墓三號墓六號木牘也有“毋尊襌衣一”的話,可資比證(有關論證請看李家浩先生《毋尊🦸🏿♂️、縱及其他》一文🧝🏼,文載《文物》1996年7期🧑🏻🎨,后收入《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
3、 八號墓簡7無原釋文,彭浩先生新釋文作“ 衣一”。
按看照片,“衣”字上部殘留筆劃應為“襌”字所從“單”字下部🏃➡️。故簡文應補為“ 襌
衣一”👨👩👧🏃♂️。
4、 八號墓簡15原釋文作“素前襲一”,彭浩先生新釋文作“素□襲一”🚧😂。
按看照片,原釋文所釋“前”字無誤❗️,不應缺釋📢。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簡380記有“沙(紗) (縠)復(複)前襲一,素掾(緣)🧙🏼♂️。”的話,伊強曾指出簡380的“前襲”見於西漢長沙王后“漁陽”墓木楬🖐🏼:“練襌前襲四👩🏻🦰。”又見於居延漢簡:“練複前襲一 🧑。”“前”或寫作“ ”👨🏿⚖️:“□複 襲一領。”皆可資比較(見伊強《談<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遣策釋文和註釋中存在的問題》⛹🏼♂️,北京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蔣文《馬王堆三號漢墓竹簡遣策校釋》🛌,未刊稿)。
5、 八號墓簡17原釋文作“新素袍二”,彭浩先生新釋文作“新□袍二”⏏️。
按看照片🏰,原釋文所釋“素”字無誤,不應缺釋。
6、 八號墓44號簡“大奴”下一字原釋文釋作“ ”⏫,彭浩先生新釋文隸作“ ”🎨🏃🏻➡️。
按秦漢文字中“广”🙋🏼♀️、“疒”相混👲🏿,從照片看,字應釋為“壅”🫵🏽。
7、 八號墓簡50有“肉篋一合”的話♨️,彭浩先生新釋文將“肉”字隸寫為“月”,應改正。
8、八號墓簡60原釋文“大奴”下一字硬性隸定為從“句”的字,彭浩先生新釋文釋為“茍”。
按該字不從“句”,應為上從類似“古“形👴🏼,下從“肉”的“育”字。
9🏊🏿、八號墓簡76最後一字原釋文和彭浩先生新釋文皆未釋🖖🏻,從照片看字應釋為“循”🥔,讀為“盾”。
10、八號墓簡簡85原釋文作“牛車一乘載焚新三束”😏,彭浩先生新釋文作“牛車一乘載□□三束”。
按簡文應釋為“牛車一乘載桑新(薪)三束”。同書十號墓簡21也有“牛車一乘載桑薪三束”的記載☞,李家浩先生注〔十一〕說👰🏽:“鳳凰山八號墓八五簡文字與此簡文字相同,唯“薪”作“新”。又張家山漢墓遣策中有“桑薪三車”的記載,可資比較。
11、八號墓簡87“多牛”原釋文不誤,彭浩先生新釋文將“多”改釋為“芻”🙌🏻,似非是。
12🧏♂️、八號墓簡118原釋文作“五斗缶四”🍂,彭浩先生新釋文作“五斗壺四”🤷♂️⚆。
按看照片殘留筆劃,原釋文釋“缶”不一定對👨🏻🎤,但彭浩先生釋為“壺”則肯定不對👷🏿♂️。
13🙇🏽、八號墓簡135“蕡”字原釋文和彭浩先生新釋文皆用隸定的方法🫴🏿🚶♀️➡️,其實不必🦌,該字就是“蕡”字👦。彭浩先生註釋謂“蕡,香草名🚗。《說文》:‘雜香艸👰🏻♀️。’”按此說非是。該部份簡文說的都是農作物,“蕡”在此顯然是指大麻的種子而言。《礼记·内则》:“問所欲而敬進之……菽、麥、蕡👬🏻、稻、黍🚣🏿、粱、秫,唯所欲。”郑玄注:“蕡😶,熬枲實。”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簡186有“賁(蕡)一笥”的記載,蔣文指出🗑↖️:這裡的“蕡”當指麻的種子。《周禮·考工記·弓人》“牛筋蕡灂”,鄭玄注:“蕡,枲實也👋🏻。”字又作“黂”,《爾雅·釋草》:“黂,枲實。”蕡常和菽⛔️、麦、稻🏋🏻♂️、黍等一起供尊者所食,詳可參《禮記·內則》(見蔣文《馬王堆三號漢墓竹簡遣策校釋》,未刊稿)。
14、八號墓簡159——163及170皆有“ ”字,原釋文和彭浩先生新釋文皆釋為“傷”。
按字明明又從“竹”,釋為“傷”非是👰🏽♂️。裘錫圭先生曾指出此字應釋為“ ”,字又作“簜”。(見《鋞與桱桯》💂🏽♀️,載《古代文史研究新探》)“ ”字義為大竹筒。《說文·竹部》𓀎:“ ,大竹筩也✨。”《玉篇·竹部》:“ 𓀊,竹器也。可以盛酒🤵🏼♂️🧑🎨。”
15、八號墓簡165中原釋文有“綦”字👷🏼,用為“棋”,所釋不誤。彭浩先生新釋文將“綦”字隸定為上從“央”,下從“糸”,反倒不正確👰。
16、八號墓簡167有一個上從竹🤹♂️,下從“橢”的字,彭浩先生沒有出注。
按此字應讀為“ ”,“ ”義為“竹籠”。
17☞、九號墓簡43原釋文釋為“帶有二鉤”🧑🏻🏫,彭浩先生新釋文釋為“竈,有二□。”
按從照片看🎐,原釋文釋為“帶有二鉤”更可能接近事實🤦♂️。且“帶有二鉤”從文意看很合適。
18、167號墓簡71有“生梅”一詞✍🏿,註釋以為“生梅”即“濕梅”。
按此說可疑🍄🟫。“生梅”即未熟之梅🚃。
19、168號墓簡40第一字原釋文隸定為從“木”從“成”,陳振裕先生新釋文釋為“杝”。
按從照片看🧔🏿♀️,此字似為“枕”字,簡文可釋為“枕一”💇♀️😗。
20🌡、168號墓簡52第一字原釋文隸定為類似“曷”字,陳振裕先生新釋文改釋為“甾”。
按該字更可能是“曷”字♜,字可能讀為“葛”🧑🏼💼,簡文應釋為“葛履一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