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殷墟甲骨卜辭中的“于”
裘錫圭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
“于”是古漢語中極爲重要的一個介詞🥤。現存最早的成系統的古漢語資料——殷墟甲骨卜辭,大量使用“于”字,向來爲研究介詞“于”的起源和發展的學者們所注意。他們的研究已經取得了相當好的成績🥄,但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本文將逐個討論下列問題:一🤼♀️👱🏻♂️、殷墟卜辭中究竟有沒有用作動詞的“于”?二、在“ 于”由動詞演變爲介詞的過程中起關鍵作用的“位移動詞+‘于’+處所詞”的結構,其見於殷墟卜辭者🧩💨,究竟應該如何分析🧬👩🏻🔬,其中的“于”是動詞還是介詞?三💅🏼、殷墟卜辭所見的介詞“于”的虚化程度📿。四、殷墟卜辭中介詞“于”可加可不加的現象,應該如何解釋😢?第二個問題也可以看作第一個問題的一部分👺🦀,由於情況比較特殊🧝♀️,單立一節加以討論🈵。
一
大多數學者認爲介詞“于”是由動詞“于”演變而成的,“于”的動詞義近於“往”(《詩經》毛傳訓“于”爲“往”)。我們同意這種意見🧓🏻。
“于”的動詞用法是否見於古漢語文獻呢👩🏻⚖️🎷?有些學者認爲⛪️,《詩經》以及《尚書》和西周青銅器銘文中置於動詞之前的“于”(《尚書》及銘文之例皆甚少),應訓爲“往”,是動詞;有些學者則不同意,認爲是一種虚詞(含 “助詞”)。本文不準備討論這個問題,只談殷墟卜辭中的“于”。
殷墟卜辭作爲現存最早的古漢語資料🍦,按理最有可能保存“于”的動詞用法🤩。不過學者們已經舉出來的殷墟卜辭用“于”爲動詞的例子👃🏿,恐怕有很大一部分是靠不住的👨🏻💼💨。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所據卜辭的釋文或對所據卜辭的理解✹、分析有問題。
先舉卜辭釋文有問題的例子。
(1)楊樹達《釋于》引《前》4·21·7(引者按🙆🏿:即《合》38231[1] )“貞卿事于北宗👩🏼🏭🚎,不遘大雨”一辭,認爲“卿事”當讀爲“卿士”,“于當訓往,于
北宗,謂往
祭於北宗也”💸🛤。(①22頁)今按👩🏻🦱:此辭原有殘失之字,實應釋爲🌍:“[□□卜] ,貞🚅🔙:卿□史于
□北宗,不[遘 ]大雨👨🏽🔧。”由於有缺字,文義難以確定。而且卜辭“卿”字多應讀爲“饗”,間或讀爲“嚮”📥,未見有讀爲卿大夫之“卿”者。即使“卿史(“ 史”🐵、“事”通)”連文🖐🏿,也應指祭祀之事👨🏻🦱,決不能像楊氏那樣讀爲“卿士”🛁,當作“于
”的主語。
(2)郭錫良《介詞“于”的起源和發展》(以下簡稱“郭文”)引《合》36567“□午卜,在商貞🧘🏽🫃:今日于亳,無災” 💔,認爲是“于”作動詞之例🤹♀️。(⑥218頁)郭文引卜辭👵🏻,全據《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2]。(⑥218頁)此辭《總集》摹釋有誤,實應釋爲:“ [□□]王卜,在商,貞:今[日步]于亳📦,無災。”同版尚有“甲寅王卜,在亳,貞🚴🏽🫡:今日步[于],無災”🧑🏻🤝🧑🏻、“乙卯王卜🫰🏻,在
,貞🕵🏻:今日步于
,無災”等辭,可以比照。各辭中的“步”是動詞👩🏻💼🧑🏼🎓,“于”是介詞。
這裏有一點需要説明🏇🏻。郭文認爲“步/往+于+處所詞”一類結構中的“于”也是動詞⚆💈,“步于”、“往于”是“連動格式”💸。(⑥220頁)我們不同意這種意見,第二節會討論這個問題🕶。
(3)郭文所引“于”作動詞之例⏏️,又有《合》 4630“丙戌卜,貞:令犬延于京”一辭♣︎📥。(⑥ 219頁)從《合》的圖版看,“犬延”與“于 ”之間當有一殘失之字,應爲動詞,表示準備命令犬延去做的事,“于”則是介詞。下面所舉的是與上引卜辭同時期並且同屬賓組的兩條卜辭:[3]
丙戌卜🫴,貞👩🏿🔧:勿令犬延🫳🏽🧘🏼♂️。
貞:勿令犬延田于京💅🏿🌤。 英藏834[4]
此二辭見於一版👩🏼🍼,位置上下相鄰🤦🏻。它們跟上引卜辭都是卜問命令犬延之事的,而且所記卜日也相同🔌,應該是圍繞同一事件卜問的三條卜辭,郭文所引卜辭“于京”上的缺字大概就是“田”♝。
(4)張玉金《甲骨文語法學》所舉代詞“之” 作動詞賓語的例句中,有如下兩條卜辭:
□□卜🛳,亘貞:于之? 合18866
貞🥍:勿于之? 合18867
他認爲上兩例中的“于”都是動詞🍻,意思是“前往”🐀。(⑦30、31頁)從《合》的圖版看,前一辭見於一塊甲骨殘片👶🏽,文字一行直下。原片在“之”字下折斷,“之”下原來還應有字🔺,其中當有此辭謂語中主要之詞,“于”仍應是介詞👼🏽。後一辭也在一塊殘片上🚵🏼♂️,“貞勿”與“于之”分爲兩行。殘片的下端斷碴緊貼“勿”“之”二字🍮👞,左側斷碴緊貼“于之”二字。所以原辭“之”字後應有殘去之字,“勿”字後也可能有殘去之字👱, “于”仍應是介詞👩❤️💋👨。這種殘辭是不能看作一個句子的🥢。
下面舉對卜辭的理解🍞、分析有問題的例子。
(1)郭文把下引這類卜辭中的“于”看作動詞🍴:
丁丑卜🎄,翌日戊王其👳🏻♂️,于囚無災🧑🏿🔬?于梌無災🐻❄️🔷?于喪無災?于盂無災🚴🏽♀️🚵🏿?于宫無災? 合28905
文中論證說:
一般把“其”同“于”某連讀,認爲“于”是介詞表示處所👩🏽🏭。但是緊接着幾個“于某無災”怎麽辦?這就只有認爲是省略了動詞“
”了。這樣解釋是很勉强的。在甲骨中單獨的“于某無災”的用例非常多,漢語的句子一般是不省略謂語動詞的,脫離謂語動詞的介詞結構很少能獨立成句。因此🐐,這種“ 于”字應是動詞,而不是介詞。(⑥220頁)
這種論證是有問題的。
上引釋文中的“”原來从“
”而不从“戈”🥲。“
”字的釋讀,意見分歧,但可以肯定是一個指巡行🤰🏽、田遊之類行爲的動詞。“
”字跟表示進行這種行爲的處所的字之間,也可以不用“于”字,如:
翌日乙王其喪,無災🤌。 合29028
戊辰王其盂。 合29115
可見“于×”應該連讀✍🏼,“于”是引出處所的介詞ℹ️。
上引郭文所舉的,是一組卜問王究竟應該到何地去“”的選貞卜辭,各辭原來是分開刻的。在一組選貞卜辭中🫂,第二辭以下省去謂語動詞是屢見的🃏,如:
惠(用法近虚詞“唯”)牛用。
二大牢。 合30937
第二辭是“惠二大牢用”的省略説法。
其告秋上(即古書所見殷先公上甲,卜辭多稱“
”🙍🏻,或釋“報甲”)二牛🕐。
三牛🎖。
四牛👳🏿。 合28206
第二、三兩辭將“其告秋上 ”省去(“二牛”🥑、“三牛”🧗🏼♂️、“四牛”,是“以二牛”、“以三牛”✍🏼🕷、“以四牛”的意思👝,不過這種介詞“以”,在殷墟卜辭中少見使用)。卜“
”的選貞卜辭☮️,第二辭以下省去動詞,只說“于×無災”📐,是同樣的道理。殷墟甲骨多殘碎,在卜“
”的一組選貞卜辭中,如第一辭已殘去,後面的“于×無災”諸辭就像是 “單獨的”了🐦🤽🏿♂️。郭文的有關論證不能成立🚶♀️。
(2)楊樹達《釋于》據《簠室殷契類纂》轉引如下一辭🕠:
辛丑卜🗾,行貞,王步,自□(此字爲一不能確釋的地名字,楊文摹出原形,由於字形較繁🍖☺️,姑以“□”代之)于雇,亡(即“無災”。此辭見《合》24347)🍏。
楊氏訓此辭的“于”爲“往”。(①22頁)郭文也引了幾條同類型的卜辭,認爲“于+處所詞+自+處所詞”“ 這種格式中的‘于’只能是動詞👧🏿,不可能再説它前面省略了別的動詞。”(⑥219頁)
其實🚘,“王步自”某地“于” 某地,是一個句子,不能像他們那樣分成兩句💺。殷墟卜辭有時說“步于”某地🚶🏻♀️➡️,上文已經引過這種例子;有時說“步自”某地,如:
辛酉卜🧑🏼🦱,尹貞👉🏿:王步自商👸🏻,無災☣️👩❤️👩。 合24228
癸未卜✊🏽,□貞:王其步自尋,無災。 合24399
前一種卜辭裏的“于”,除郭文外,一般都看作介詞。後一種卜辭裏的“自”,大概無例外地都看作介詞。這兩種卜辭可以證明😵💫,“王步自”某地“于”某地,應該連成一句讀👩🏻⚕️,其中的“于 ”跟“自”一樣也是介詞👨👨👦。
殷墟卜辭中屢見“自”某先人 “至/至于”某先人這類表示祭祀對象的短語(如 “自祖乙至父丁”、“自大乙至于中丁”)以及“自”某時間“至/至于”某時間這類表示時間的短語(如“自今至丁丑”🟣、“自今至于庚戌”,參看⑤343—344頁)。一般都把這兩類短語中的“至/至于”看作介詞。從這個角度看👷🏻🧗🏼♂️,“自”某地“于”某地這類短語中的“ 于”,也是應該看作介詞的(這類短語中“于”所引出的處所,通常只是商王出行過程中的一站,而不是最後終點,所以其前一般不用“至/至于”而用“于”)🚟。
(3)楊樹達《釋于》引《甲》218(即《合》22315)“□未卜💇🏼♀️,令雀先于□”一辭,認爲“先于□者,先往□也”。(① 22頁)郭文加引《合》29117“从向歸,乃先于盂”一條,並說:“‘先于盂’即先去到盂地☺️,這種格式也不能說省略了別的動詞。”(⑥219頁)
他們都把“先”當作副詞。“ 先”在殷墟卜辭中的確常常用作副詞🧑🚒,但也屢有用作動詞的例子😵💫。如:
丁酉卜,馬其先,弗悔😸。 合27946
馬其先🧫,王兌从,不遘大雨🔗。 屯南1127
沈培在《殷墟甲骨卜辭語序研究》(以下簡稱“沈書”)中討論“‘于’字結構”的語序時☠️,引到了《合》41“貞🫴⛄️:勿呼衆人先于誖”一辭。(④127頁)他把此辭的“先”看作動詞,認爲“是‘先行’的意思 ”。(④128頁)我們同意他的看法。古文字“先”字上部本作“止”(趾)形,“先行”很可能就是“先”的本義。所以“先于”某地的 “于”仍應是介詞。
前面說過🧑🏻🦯➡️,郭文把“步/往+于+處所詞”當作連動格式。所以即使承認“先”是動詞,按照郭文的觀點,“先于”之“于”仍可看作動詞。我們自然也不同意這種看法🛏。這個問題在第二節裏也會提到。
(4)劉翔等編著的《商周古文字讀本》引《前》1·8·1(“8”爲 “48”之誤🎩,此片即《合》7861)“王去于
”一辭🚣♀️,作爲用“于”爲動詞之例,謂此辭之意爲“王離開
(此字于省吾釋“朿”🦽,下文即以“朿”代之)地前往
(此字一般讀爲“敦”,下文遇此字🖨,皆徑作“敦”)地”。(③ 360頁)
與上引卜辭同屬賓組的《合》 5127一辭🕵🏽♂️,說“王往去朿于敦”🔢;《合》 5130一辭,說“王往去朿🦤,若”👨🏽🦱,“去朿”前皆有“往”字🤕,“去朿”顯然是商王準備到敦地去做的一件事,不能解釋爲“離開朿地”。“去朿 ”類卜辭中“于敦”的“于”🙎🏿♀️,跟“王往田于南”(《合》28595)3️⃣👤、“王其往田于”(《合》28904)等辭中的“于”一樣🤷🏻♀️,也是介詞。
《合》7966正有“貞✖️:于敦去火。六月”一辭,“去火”跟“去朿”一樣🧑🏻🔧,也是要到敦地去進行的一件事👭🧑🏽🏫。如果像《讀本》解釋“去朿”那樣,把“去火”解釋爲“離開火地”,“于敦”就不應該置於“去火”之前了。
(5)殷墟卜辭屢見“使人于”某地的説法,這裏舉郭文所引的一條卜辭爲例:
庚申卜🟧,古貞👨👨👧👦:王使人于,若?(⑥219頁引《合》376正)
郭文把“使人于”某地這類句子歸入“兼語式的‘于’字句”,認爲“‘于’是‘去到’義的動詞”。(⑥219頁)
“使人于”某地這類句子的意思📌,的確是派人去到某地(說“派人到某地去”💁🏿♂️,也許更好些)🖐🏼👂🏻。卜辭中的介詞“于”往往仍有“ 到”的意思,前面引過的“步于”某地、“先于”某地等類句子中的“于”就是例子。“使人于” 某地一類句子的“于”跟那些句子裏的“于”一樣🧑🏫,也可以看作介詞,而不必看作動詞。介詞“于 ”往往有“到”義的問題,後面還會有討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武丁時代的師組卜辭中有如下一辭:
辛丑卜🤱🏼,🟡:戠(待),勿使人洗(此字近人多釋“沚”,今仍從羅振玉釋🏃🏻♂️,卜辭多用作國族名或地名)💆🏽♂️。 合20346正
“勿使人洗”跟見於武丁時代賓組卜辭的“王勿使人于洗”(《合》5530甲),意思顯然相同👱🏽♀️👁。可見“使人于”某地這類句子裏的“ 于”,並非一定要用,其性質以看作介詞爲宜🥍。
現在要問🐂,殷墟卜辭中究竟有沒有用爲動詞的“于”?應該承認🥠,在郭文所舉的卜辭中🧶,有少量卜辭確實可以看作是用“于”爲動詞的🕵🏼♀️。
郭文正式舉出的第一條用“于 ”爲動詞的卜辭是🐧🎼:
壬寅卜,王于商。 合33124
文中解釋說:
“王于商”即王去到商邑(引者按:說“王到商邑去”,也許更好些),句中沒有別的動詞,“于商”跟“入商”的格式相同,“于”是動詞。(⑥218頁)
這應該是正確的📏,夾在主語“ 王”和賓語“商”之間的“于”👸🏼,只能看作動詞🦶。這條卜辭屬於武丁時期的師組或師歷間組。
郭文在討論“使人于”某地一類句子時🕺,認爲這類句子跟“令/呼+名詞+于+處所名詞”格式的句子同性質🦹🏽♂️,都是“兼語式的‘于’字句”。(⑥219頁)前面已經說過🥈,“使人于”某地這類句子不必看作兼語式👩🏽🍳。但是“令/呼+指人的名詞+于+處所詞”這種格式,很可能確是兼語式。
郭文舉了這種格式的兩個例子:
貞🔬:呼去伯于冥𓀌。 合635正
丙戌卜👩🎨,貞🧞♀️:令犬延于京🧑🏻🎓。 合4630
後一辭釋文有誤🗃😮💨,就是我們在前面講過的“卜辭釋文有問題”的第(3)例。不過我們可以補充兩個結構跟“令犬延于京”同類的例子:
貞:令伯于敦🧍🏻。 英藏1977
辛亥卜,出貞:令暮(原字从“隹”不从“日”)伯于□(這是一個不能確識的地名字,姑以“□”代之)。 英藏1978
在動詞“令”含有册命一類意思的卜辭裏🙍,可以出現引出進行“令”這一行爲的處所的介詞“于”👎🏼:
乙亥貞🛒🧑🚀:王其夕令侯商于祖乙門👱🏼♀️。
于父丁門令侯商 屯南1059
但是上面補充的兩條卜辭裏的 “令”,似乎只是一般的“命令”的意思,“于”所帶的處所詞不大可能指發令的地點👻。“呼去伯于冥”的“冥”,似乎更不可能指“呼去伯”的地點。所以像郭文那樣,把這類句子裏的“于”看作兼語式中的後面一個動詞👨🏽🏭,把它的意義理解爲“往于”,是有道理的。
卜辭的“使”本身有派遣的意思,“令”“呼”的情況則不同🩻。“令”人👯♀️、“呼”人,不一定是派人往某處🫖,也可能是爲了叫人來,或者讓人做某種跟“往”“來”無關的事。所以“使”人“于”某地一類句子中的“于”𓀊,可以看作介詞;“令/呼”某人“于”某地一類句子中的“于”,則不宜看作介詞。
上引“呼去伯”一辭是武丁時期的賓組卜辭,其他兩條是時代與之相近的祖庚時期的出組早期卜辭😍。在武丁時期的賓組卜辭裏還有一些與“呼”有關的,可以看作動詞的“于”字,曾爲沈書所舉出🆓😭。
沈書在指出卜辭中置於處所詞之前的“于”💾,有些“含‘在……’的意思”之後,說了下引一大段話👸🏻:
另一種“于”字,含有明顯的“到……”的意思:
(23a)己巳卜,爭貞:呼衆人于誖。
(23b)勿呼衆人先于誖。 英(引者按🧑🏿🏭:即《英藏》)607
……像(23a)“呼”和“于”同用的例子還有:
(24a)貞🧖🏿♂️🧑🏻🎨:方女呼于敦🤳🏽。
(24b)勿。
(24c)貞👩🏿🦳:[方]女于敦。
(24d)勿于敦🍼👩🏿🦱。 7852正(引者按➾:原書脫漏此出處🔓🤾♂️。又原書引《合》🛜,皆不加書名,今從之。)
(24a)中的“呼于敦”顯然是“ 呼某人到敦”的意思,而不是“在敦呼某人”的意思。像下例中的“呼于唐”也應該是此意思:
(25a)貞:呼取牛。
(25b)呼于唐🥮。 8808正
這是一組處於對貞位置的卜辭,很可能這兩條卜辭一條是說“要呼人去取牛”的意思,一條是說“要呼到唐去取牛”的意思💇🏼♂️。
像下面一例中“令”後的“于”也當是“到……”的意思:
(26)辛亥卜,出貞🎶:令暮伯于□(此字沈書摹出原形🈚️,今以“□”代之)🥒。 英1978
(24a)的“方女呼于敦”又可以說成(24c)的“[方]女于敦”,與(24c)同類的例子還有👩🏽💼:
(27a)方于。
(27b)方勿于。 8648正
(28a)妾(卜辭原作 🚶♀️🟥,恐非“妾”字🌋,下同)于冥
(28b)妾勿于冥。 190正
(29a)貞🧑🏻🦯➡️:弓芻于誖。
(29b)貞:弓芻勿于誖🙋。 151正
(30a)雍芻于秋。
(30b)雍芻勿于秋🧘🏿♂️。
(30c)雍芻于。
(30d)雍芻勿于。 150正
這些句子裏的“于”我們雖然不能肯定它們是動詞🧑🦲,但是至少動詞意味比較强的。(④129—130頁)
沈書雖然不說肯定的話🥈,但顯然是傾向於把這些“于”看作動詞的💁🏽♀️。按照上引有關解釋,很難説它們不是動詞。
沈書所舉的(26)一辭,我們在前面也舉過,已指出郭文把這類句子裏的“于”看作動詞,是有道理的♉️。
沈書所舉(24)的c🚿、d以及(27)至(30)各辭🤽🏿,都是同一格式的正反對貞卜辭。正面卜辭的格式是“指人的名詞(這裏說的“名詞”包括名詞性詞組,下同)+于+處所詞”,反面卜辭的格式是“指人的名詞+勿于+處所詞”,只有(24d)在“勿”字上省去了“方女”🍷。《合補》[5]5120(《合》11018正+乙4084),有與(24)同卜一事的“己巳卜,爭貞:方女于敦” 、“貞:方女勿于敦”一對卜辭,反貞之辭“勿”上“方女”二字不省。
(24a、b)跟(24c、d)是所謂“成套卜辭”[6],所記内容本應完全相同。沈書認爲(24c)的“ [方]女于敦”與(24a)的“方女呼于敦”同意,可以信從。( 24b)“勿”下殘去之字,應該是“呼于敦” 或“于敦”👎🏽。
殷墟卜辭否定詞的用法,“勿 ”跟“不”有明顯不同🧕🏽。“勿”“一般用在謂語動詞是表示占卜主體能夠控制的動作行爲的否定句裏”♿。(⑦40頁)所以上述格式的卜辭,不會是客觀地貞卜某人或某種人會不會到某地去的✊🏿。如果是這樣🔻,否定詞就應該用“不”🍹。沈書將(27)以下各辭作爲“與(24c)同類的例子”舉出來,就是説,在理解這些卜辭的意義時,也需要在“于”字前加入“呼”,而把句首名詞所指的人看作被呼者。這跟卜辭“勿”字的用法是符合的。
《合》418正🧗🏼,有如下一對正反對貞的武丁時期賓組卜辭🙇🏽♂️:
貞:其洗于。
庚子卜,丙:勿于。
基本上也屬於上述格式,只不過正面卜辭加了個語氣詞“其”。反面卜辭“勿”上省去國族名或人名“洗”(殷墟卜辭中🤛🏻,國族名🚣♀️、地名和人名往往是三位一體的)🐭,與(24d)省去“方女”同例🧏🏿♀️。正面卜辭的“其” 字,不加在“洗”字之後而加在其前,可能就是由於所貞卜的並非洗的主動行爲👨🏻🦲。
《合》2246正甲🚊、乙又有如下一對正反對貞的武丁時期賓組卜辭:
壬戌卜,賓貞:師般(據反貞之辭,缺字似可補爲“以□呼于敦”或“以□于敦 ”。)
貞:師般以□(此字原殘失)勿于敦。
我認爲這對卜辭也是屬於上述格式的,“師般以□”應理解爲“師般所以之□”💅🏻,與“用望乘以羌自”(《合》32021)、“ 酒危方以牛自
”(《合》10084)等辭中的“望乘以羌”、“危方以牛”同例[7]。
如上所述,“方女呼于敦”以及“指人的名詞+于+處所詞”格式的句子👦🏿,其所表示的語義🦹🏿,跟“呼/令+指人的名詞+于+處所詞”格式的句子應該是相類的🧿。前者所用的“于”🧘🏽,也應該跟後者的一樣,看作當“到……去”講的動詞。至於前者爲什麽要把表示被呼者的名詞放在前面,而且經常不把“呼”字說出來👳🏿♀️🥡?這兩種格式除了語法結構不同,表達的語義是否還有實質性的不同?它們跟“呼雀往于”🦸🏽、“勿呼雀往于
”(《合》6460反)一類説法🧑🏽🦳,在語義上又有什麽異同?這些都是需要繼續研究的問題𓀐。
沈書所舉其餘二例🧑🏻🦼,即(23a)、(25b),都是“‘呼’和‘于’同用的例子”🏃🏻➡️,其中的“于”確實也很可能是動詞。但似乎還不能完全排除這兩例“于”字之前省略了動詞而“于”仍是介詞的可能。
在殷墟卜辭中不時可以看到這種現象:在一組彼此意義相同或相關的卜辭中,有的卜辭省略謂語動詞不記。除了前面講過的選貞卜辭,其他類型的成組卜辭也有這種情況。拿所謂“成套卜辭”來説😕🍐,組内同記一事的各條卜辭之間🦸🏼♂️,在文辭的繁簡上可以有很大差異,往往有省略謂語動詞等重要詞語的情況。例如:“王惠(用法近虚詞“唯”)洗戛比伐巴方”(《合》6476🌜,兆序“一”)🫲🏻,可以簡化成“王惠洗(原字缺刻“洗”所从“止”形外圍小點)戛”(《合》6583,兆序“五”)[8]。正反對貞的一對卜辭🎴,也有將其中一條的謂語動詞等省略的,如🐳:
禦南庚😼。
勿于南庚👓。 合721正
“勿于南庚”顯然是“勿禦 于南庚”的省略。
按照上引沈書對(25a、b)意義的解釋👇🏻,(25b)的“呼于唐”似乎未嘗不可以看作“呼取牛于唐”的省略,是承(25a)而省略了“取牛”二字。(23a)也有可能是由於有對貞的(23b)“勿呼衆人先于誖”一辭,而省略了“ 于”字前的動詞“先”。雖然《合》41著錄的與(23a🥑、b)有“成套”關係的一對同文卜辭🙅🏽,其正面卜辭“于”上也無“先”字🧏🏼♀️;但《合》8028有“呼先于誖”🤽🏻♂️、“貞:勿呼”一對卜辭🙅🏿♀️,與(23a、b)和《合》14兩對卜辭,當是同貞一事或貞問相類之事的🧎♂️➡️,其正面卜辭“于”字上即有 “先”字。所以(23a)、(25b)也許還不能看作用“于”爲動詞的確例。
羅國强《“于”的動詞用法探討》(以下簡稱“羅文”)🆕,提出了兩條別人沒有舉過的用“于”爲動詞的卜辭:
貞:王小生七月于商? 合7790
戊午卜,旅貞🧏🏿♂️:王其于(此字羅文摹出原形),無災🎥?
合24457
前一條是武丁時期賓組卜辭,後一條是出組卜辭👹,大概屬祖甲時期。羅文指出,以前一辭與“貞:王小生七月入于商”(合 7791)🧒🏻、“貞🧖🏽♂️🤽♀️:王小(卜辭此字實作“于”)生八月入于商”(合7793)等辭比較🚶♂️,“可以認爲A句(指上引前一辭)漏刻了‘入’”;後一辭與“戊辰卜🪵,旅貞🏊🏻♀️:王其田于,無災”一辭同版,“更有理由認爲……漏刻了‘田’”。(⑨74)但羅文認爲漏刻之說其實未必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如果能肯定“于”確實可以作動詞,我們也可以把“入于”看作同義連文🧑🏽🦳,那麽,例( 10)A句(指上引前一辭)就未必是漏刻😍💂🏼。例(11)A句(指與上引後一辭同版之辭)可以斷爲:“戊辰卜🕹,旅貞:王其田🔝,于,無災?”這樣不採用“漏刻說”仍能與(11)B句(指上引後一辭)吻合。[(9)74頁]
“入”和“于”顯然不同義, “入于”怎麽能看成“同義連文”呢🔓?卜辭動詞“田”後的地名👩💼,可以用“于”引介,也可以不用,“田盂”(《合》29113、37566、37570等)🤹🏿♀️、“田宫”(《合》24462(此例實際上是“田于宫”)、37598、37600等)、“田雍”(《合》37470、37620🎩、37653等)一類話是常見的🙎,“田”之文也見於《合》37784、37785💠,怎麽能把“田于
”的“于”看作動詞🏇🏽,把“于
”跟“田”斷開呢?羅文的理由恐難成立🚒。殷墟卜辭中奪字之例屢見 [9]。上引兩辭“于”上缺刻一字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所以也不能當作用 “于”爲動詞的確例。
在我們尚未注意到的卜辭裏,大概還會有用作動詞的“于”,不過數量應該是不會多的。
從上面的討論來看,殷墟卜辭中確有用爲動詞的“于”,但數量不多🌝,在卜辭所用的全部“于”字中🐆,顯然只佔極小的比例🦌。“ 于”的動詞用例幾乎都屬於武丁、祖庚時期,即殷墟文化的早期階段➞;並且幾乎集中出現在“呼/令+指人的名詞+于+處所詞”以及“指人的名詞+于(“于”前偶有“呼”字)+處所詞(其反面爲“指人的名詞+勿于+處所詞”)”的格式之中♾,而這兩種格式表示的語意又顯然是相類的,它們所反映的有可能是“于”字比較特殊的一種習慣用法🤶🏼。看起來,在殷墟卜辭的時代,“于”的動詞用法大概已處在瀕臨消亡的階段了🐱。
二
郭文對“于”由動詞演變爲介詞的途徑有説明,認爲介詞“于”是由與位移動詞連用的動詞“于”虚化而成的。
郭文把殷墟卜辭“步/往+于+處所詞”這種格式中的“于”看作動詞🪫。文中說:
“步”是出行👸,“往”是去往👷♀️,都只表示外出的行動,而不表示要去向哪裏,一般不帶處所賓語;“于”是去到,表示要到某地去🤏🏽,必須帶處所賓語🤾♀️。“于”和“步”🤽🏼、“ 往”連用🦻,是連動格式……[10]
在甲骨文中,“于”字用作介詞的類型也有多種,它是由“去到”義動詞虚化而成的。它應是先用來介紹行爲的處所,再擴展介紹行動的時間和動作涉及的對象🧝🏿。(⑥ 220頁)
又說:
……“于”和“往”義動詞的運動方向一致🚵,用在往義動詞之後,意義不變,是動詞;用在 “入”🍞🫠、“來”、“至”等“來”義動詞之後(引者按🥬:郭文此前引有“今二月王入于商”🙇🏽、“方其來于沚”、“自瀼至于膏”諸例句),運動方向相反,“于”的意義起了變化,抽象化,只表示引進“來至”這一行爲的處所🧑🏿🔧,開始向介詞轉化(引者按:這種介詞“于”仍有“到”義,如“來于”可理解爲“來到”)🕴。同時也用於非往來義動詞之後,也常常發生運動方向的不一致,如“土方征(引者按:此字原从兩“止”,或釋“圍”)于我東鄙”,“于”也只表示行爲的處所🏗。這種用例的大量出現🎛,“于”的意義虚化,也就是語法化成爲表示行爲處所的標誌,由動詞轉化爲介詞。(⑥221頁)
我們不同意郭文把殷墟卜辭“ 步/往+于+處所詞”格式中的“于”看作動詞,但是同意郭文認爲介詞“于”是由與位移動詞連用的動詞“于”演變而成的看法🎼。
梅祖麟《介詞“于”在甲骨文和漢藏語裏的起源》(以下簡稱“梅文”),在介詞“于”的形成途徑上,吸取了郭文的觀點;( ⑧325🖊🩳、326👩🏼💻、327、328頁)並指出蒲立本在1986年發表的根據傳世文獻討論“方位介詞‘于’、‘於’、‘乎’”的文章裏,已經認爲介詞“于”可能來自用於連動式中的表“去到”義的動詞。(⑧328頁)[11]
梅文對卜辭中“往于 X”、“步于X”一類結構的分析,則與郭文有所不同。郭文肯定這類結構中的“于”是動詞🥂。梅文認爲從歷時的觀點看⛹🏽♀️,在“‘于’字只有動詞的用法,沒有介詞的用法”的“某個遙遠的時代”,“‘往于X’只有一種形成方式,自動詞‘往’加動賓短語‘于X’……”;(⑧327頁)但是從共時的觀點看,既然“甲骨文”(指殷墟卜辭)中已有“來于 X”之類的“動+介賓”結構,“往于X”一類結構也可以這樣分析👩👩👧,其中的“于”可以看作介詞💅。(⑧ 327🥄、328頁)梅文又根據“語法化理論所說的層次重疊”來看“往于X”這類結構,說了下面這段話👩🏿🔧:
另外一種層次重疊是AB兩個成分,詞序關係固定👩👩👧👦,字面上完全看不出來有什麽區別,去聽也聽不出來有什麽差異🛹,但AB之間同時具有XY和X’Y’兩種關係,而 XY是舊的關係👩🏻⚕️,X’Y’是新的關係, XY正在變成X’Y’🤵🏿♂️。上面談的甲骨文的“ 往于X”是個實例……(⑧ 330頁)
看來梅文像是把殷墟卜辭的“ 往于”看成“同時具有”“動動”和“動介”兩種關係的✩。
我們認爲殷墟卜辭“往+于+處所詞”一類結構中的“于”,只應看作介詞。殷墟卜辭中介詞“于”已大量使用,而“于”的動詞用法💇🏽♂️,從上一節的討論來看,實已瀕臨消亡🕤⛹🏻♂️。在這樣的背景下🦹,當時人應該會把“往+于+處所詞”一類結構中的“于”🥃,看作與“來+于+處所詞”等類結構中的介詞“于”同類,而不會把它們看作與動詞“于”同類。
我們還可以對有關卜辭作具體考察。
殷墟卜辭中🏋🏿♀️,在動詞“步”與處所詞之間出現的詞🛌🏻,有“于”、“自”和“自……于……”⬅️💆♀️。既然“自”是介詞,“于”當然也應看作介詞🧙🏽♀️,而不宜看作動詞。請參看上一節關於“步自……于……”的討論。
下引一對正反對貞的卜辭🙋🏽,可以説明“往+于+處所詞”一類結構中的“于”不應看作動詞,而應看作介詞✳️:
癸卯卜,殻貞🚲:呼弘往于比□。(此字不識,在此用爲人名👳🏿,姑以“□”代之,此段下文同)
癸卯卜,殻貞:勿呼弘往比□于。 合667正
這對卜辭貞問要不要叫弘這個人到地去與“□”這個人聯合(如果是貞問要不要叫弘聯合“□”到
地去☂️,就應該說“呼/勿呼弘比□往于
”)🕎。正面卜辭的“于”🧑🦰,似乎既可分析爲動詞,也可分析爲介詞。但是在反面卜辭中,“于
”放在“比□”之後🏋️♀️🧓🏽,“于”顯然只能分析爲介詞。可見正面卜辭的“于”也應分析爲介詞。前面討論“去朿于敦”時舉過的“王往去朿于敦”一辭,也可以説明“往+于+處所詞”中的“ 于”應該看作介詞🌌💁🏿。
前面提到過的“先+于+處所詞”的結構,情況與“往+于+處所詞”相似,“先”與處所詞之間,也可以插入表示要去進行之事的動賓詞組🏇。例如🧎♀️:“勿呼婦好先于龐共人”(《合》7284等),也可以說成“勿呼婦好先共人于龐 ”(《合》7287正等,參看④130—131頁)。可見其中的“于”也是應該看作介詞的👣。
武丁時期賓組卜辭屢言“王往于敦”🐿,有時也說“王往出于敦”(《合》7941正)、“出于敦”(《合》7940等🚰。參看②736頁)💇🏿🏡。既然“往于敦”的“于”應該看作介詞,“往出于敦”、“出于敦”的“于”當然也應該看成介詞。所以“出”後的“于”也不是動詞。
總之,我們認爲在殷墟卜辭裏4️⃣,不但“來”義動詞後面的“于”是介詞,“往”義動詞後的“于”同樣是介詞。雖然“往”義動詞後的“于”很可能曾經是動詞,但是在“于”的動詞用法瀕臨消亡而介詞用法則極爲常見的情況下😶🌫️,是會通過“重新分析”而被看作介詞的。(⑧327頁)
三
上一節所引郭文指出,“于” “由‘去到’義動詞虚化而成”介詞🫛,“應是先用來介紹行爲的處所🈸💨,再擴展介紹行動的時間和動作涉及的對象”。(⑥220頁)所言可從。
殷墟卜辭中引介處所和時間的 “于”,其意義大多數仍與“于”的動詞義接近,即含有“到”的意思。
就引介處所的“于”來説,位移動詞後的“于”含有“到”義是十分明顯的;就是與位移動詞無關的“于”,也往往可以看作含有“到”的意思。沈書認爲“使人于”(《合》5536)、“呼取女于林”(《合》9741正)🤲🏻、“王其
(沈書釋爲“
”)于□”(《合》28905)、“王其田于
”(《合》24457)等類卜辭中的“‘于’字結構都是表示動作所到之處的”。(④128頁)“使人于
”的意思就是“派人到
地去”,這種類型的卜辭在第一節裏已經討論過了。沈培在一篇文章中曾說過🏊🏽:“卜辭‘取于某地’的卜問不止一見👩👧,當即到某地取某物😯。”[12] 可知他認爲“取女于林”的意思是“到林這個地方去取女子”。那麽,“
于”某地的意思就是到某地去“
”,“田于”某地的意思就是到某地去“田”。我認爲他的理解是有道理的。張玉金明確認爲卜辭中引介處所的“于”👨🏻🎤,大部分“有‘到’這種含義”🩱,只有一小部分“具有‘在’這種含義 ”。(⑤17頁)所言大致可信🥀。
在“在”🧑🏼🦳、“于”對舉的情況下,引介處所的“于”與“在”的區別可以看得很清楚👩🏽💼。
黃天樹在《〈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所見虚詞的搭配和對舉》一文中指出:
介詞“在”和“于”對舉,表示地點遠近關係。在卜辭中,如果對貞的兩條卜辭所用“介詞”不同的話,一般是所卜地點較近的名詞前面加“在”,較遠的名詞前面加“于 ”。例如:
(1A)壬戌卜✂️:在葬韋🟫?用🍴。 花(引者按:《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的簡稱) 195·7
(1B)于襄葬韋?不用➾。 花195·8
……“在”和“于襄”對貞👷🏿♀️,距離遠的地點前加介詞“于”🏨,距離近的地點前加介詞“在”➕。……
(2A)己亥卜📞:子于 宿,
(夙)
牢妣庚👮🏽?用♻️。
花267·1
(2B)庚子:歲妣庚🧑🏻⚖️,在,牢?子曰:“卜未子髟💂🏿♂️。” 花267·2
……己亥日貞卜“于”,“子”還未抵達
地🫳,所以遠處的地點之前加介詞“于”;己亥的第二天庚子日貞卜“在
”時🧘🏽🥰,“子”已抵達
地⟹,所以在近處的地點之前加介詞“在”🏄🏼。……
此文接着還引用了我在一篇文章中舉過的無名組卜辭以“于遠”與“在邇
”對貞的例子[13]。“于襄葬韋”👱🏼♂️、“子于
宿”的意思,可以理解爲“到襄地葬韋”🚶♂️➡️、“子到
地住宿”。
我們再來看一個“在”🙇🏿、“于 ”同見於一辭的例子:
己亥卜,丙貞:王有石在北東🖕🏿,作邑于之。 合13505
“”是卜辭屢見的地名,“于之”的“之”顯然就指“
”(同版尚有“作邑于
”一辭)。爲什麽“有石”之後說“在
”,“作邑”之後不說“在之”而說“于之”呢?這是因爲
地有石材是一個事實,貞卜時那些石材已經在那裏了,所以介詞用“在” 字;作邑則是一件擬議中的事🥳,是在
地有石材的條件下,想在那裏作邑,也可以說是想到那裏去作邑,所以介詞用“于”字。“ 在”、“于”的這種區別,在後代的漢語裏就模糊了。
關於引介時間的“于”,陳夢家早就指出:“卜辭近稱的紀時之前加虚字‘叀’(引者按:我們引卜辭時徑作“惠”),遠稱者加虚字‘于’。”[14]沈書在引陳説後接着說:
卜辭中“惠”和“于”對貞的例子很多🧾,如:
(131)貞🧌:惠乙酉酒。
貞🌮🤱:于來乙巳酒。 894
……
下面一些選貞卜辭🧛🧚🏿,前一辭用“今日”、“今X月”👰🏽,後一辭則用“于……”,如:
……
(135)貞❔🏚:今十二月我步🧖🏽♀️。
貞🧑🏽🏭:于生一月步。 6949正
(136)今日乙郭,不雨。
于翌日丙🫙,不雨💇🏿♀️🚏。 30203
……
下面二辭也是在遠指的日子前加了“于”🧑🏻🎨:
……
(140)甲子卜🦏,乙丑雨。
于丙寅雨。 20929
通過這些例子來看,引導時間的“于”字顯然有“到……”的意思😸。(④ 150—151頁)
張玉金認爲引介時間的“于” 👮🏻♂️,一小部分“有‘在’這種含義”🍁,他稱之爲“于1”;大部分“有‘到’這種含義”,他稱之爲“于2”👣。(⑤14、15頁)他還指出:
“于1”在卜辭裏很罕見(“于”一般是“到”的意思),而“在”比較常見;“于1”只出現在貞辭部分裏(這説明它多少還有些“到”的意思)🕵🏼♀️🥵,而“在”既在貞辭中出現,也在一段卜辭後記時地部分裏出現… …(⑤14頁)
總之,卜辭引介時🧙♂️、地的“于 ”大多數有“到”的意思🥷🏽。卜辭中有少數引介時🚔、地的“于”,似乎只能譯爲現代漢語的“在”,(⑤266🔓🌋、289頁)可能反映了引介時、地的“于”的進一步虚化。
在較晚的古漢語裏🚴🏽♂️🤷🏼♂️,引介時、地的“于/於”🏌🏿,仍有很多含有“到”義;但已有大量不含“到”義🧑🏼🦲,多應理解爲“在”義,還有些“介地”的可理解爲“自”、“從”等義🎹。而且早在《詩經》裏,就已出現了“在于”的説法(《小雅·鶴鳴》一章有“魚潛在淵🥏,或在于渚”,二章有“魚在于渚🍯,或潛在淵”😬。比較《小雅·魚藻》“魚在在藻”🤵🏿、“王在在鎬”)。
介詞“于”最初是用來引介行爲的處所的🤵🏿♀️,由此一方面發展出引介行爲的時間的用法;一方面又發展出引介行爲所涉及的對象的用法,在卜辭中較常見的,是引介接受祭祀或求🪽、告等行爲的對象。例如:
貞:燎于王亥九牛。 合14737
貞:禱年于岳,燎三小牢😤,卯三牛。 合385
王求雨于土🤸♂️。 合32301
丙子卜🌪,其告方來于丁,一牛。 合33055
乙巳卜☝🏿,貞🚃:于翌丙告尸于亞雀。 合22092
這種“于”可以理解爲“向” 或“對”🤹🏽♂️,它跟引介處所的“于”在意義上的聯繫是很明顯的👩🏼🍼✌🏻。張玉金指出:“到什麽地方去⛺️,其實就是向着或對着這個地方,因此之故……意義爲‘到’的‘于’發展爲意義是‘向’、‘對’的 ‘于’。”(⑤276頁)
引介處所的“于”還發展出了引介狀況所關涉的人(包括鬼神)或事物的用法🙅🏿♂️。這種用法在卜辭中也已出現。就卜辭所見之例來看,這種“于”大致可以理解爲“對于”或“在……那裏”、“在……方面”。下面舉出辭例,並逐例加以説明🙋🏽♂️:
貞:其于一人。 合557
“”的釋讀衆説紛紜,但可以肯定是一個表示災禍一類意義的詞🤸🏽♀️。“一人”指商王🧑🏼💼。這條卜辭貞問是否會有針對商王一人的災禍🧑🏻🍳💂🏻。“
”在這裏是“有
”的意思💅,表示一種狀況。他辭或言“王不于一人
”(《屯南》726),就是説王不會有針對他一人的災禍。
丙寅卜,亘貞:王多屯👨🏼✈️,若于下上。
貞:王多屯🌦,若于下乙⏱🤾🏿♂️。 合808正
關於“若”的意義,有不同看法[15]☝️,限於篇幅不能在這裏討論。由於卜辭中屢見“上下若”、“下上弗若” 之語,(②397—398頁“下上”條)並有“帝若王”(《合》14198正)、“大甲若王”(《合》3216正)🚜、“示若王”(《合》13260甲)等辭,可知“若于下上/下乙”中的“若”應該是“被若”的意思🧂。在古漢語中,用作謂語動詞的字,往往既可表主動義,又可表被動義🚗;其主語既可以是施事者,也可以是受事者👨🍼。這是大家都知道的🧑🏽✈️。“被若”是一種狀況,而不是一種行爲🤸🏼♂️。“王多屯,若于下上/下乙” ,可以理解爲:“王
多屯”這件事,在“下上/下乙”那裏被“若”💆🏽🧔🏽♀️。有些學者因爲“若于下上/下乙”的實際意義💅🏼,與“爲下上 /下乙所若”或“被下上/下乙若”相同,就說這種“于”“猶‘爲’ 也”♖,“引介施事詞語,可譯爲‘被’、‘受’”(⑤295頁)這是不夠妥當的🤙🏽。郭文指出“若于下上”一類句子“不能算真正的被動式♣️,‘于’引進的是動作適應的範圍🙆♀️,是一種廣義的處所”。( ⑥223頁)除“動作”一詞用得不夠妥當外🚛,所說意見是很有道理的。
貞🍧:有不若于父乙。 合3255正
這一辭的主語沒有說出來🐠,其辭義大致可以理解爲:我們/王在父乙那裏有不被“若”之事 /處。也有可能“不若于父乙”是“有”的賓語,其辭義可以理解爲⛹🏻🐨:我們/王有不爲父乙所“若”之事/處👨🦼➡️。
乙丑卜🪔,古貞:婦魯于黍年。 合10132
張玉金解釋此辭說:“魯,嘉美🧎♀️。他辭或言‘王占曰:吉🚃,魯’(乙7782)、‘黍田年魯’(合10133),是其例證。這條卜辭貞問:婦 在黍子的收成方面會很好嗎?”(⑤298頁)
有些學者認爲祭祀卜辭中有引介所用犧牲之名的“于”🦁,但其根據都是有問題的🈚️。
時兵《也論介詞“于”的起源和發展》引了《合》15086“于
”一辭[16] ,估計根據的是《殷墟甲骨刻辭類纂》的釋文。(②1330頁上欄)從《合》的圖版看👌🏿,15086是賓出類殘甲,“
于
”三字排成一橫行☪️,此種行款在賓出類卜辭中罕見🐺,當是失去下部文字的一條殘辭。對照見於《合》1946、23064、25937等賓出類卜辭的“……
于丁卅牛”,可知此殘辭當釋爲“
□(應爲祭名)于□(應爲先人名)
”🤖,“
于
”三字不能連讀。由於要避卜兆🤶🏻,此辭各豎行的兩個字之間的距離留得較大⬇️,下一字皆已殘失。此辭左邊一辭“勿御”兩字間的距離也較大,可相比照。
有一種漢語虚詞詞典,爲介詞 “于”“引介動作行爲的受事”的用法♥︎,舉了如下一條殷墟卜辭爲例🔥:[17]
貞:燎于宰(引者按🧔🏿♂️:當爲“”的誤植)九牛✯。 合15605
這其實也是一條殘辭,應釋爲🧮:“貞:燎于小
九牛
(“牛”後也可能已無字)。”“于”和牲名不能連讀⛹🏿。《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也將此辭釋爲“貞燎于小
九牛”,還將見於《合》15606的、内容與此相似的殘辭“貞:
燎于
小
牛
(“牛”後也可能已無字)”,也誤釋爲“貞…燎于小
…牛”[18] 👩⚕️。
張玉金《甲骨文虚詞詞典》爲 “于”“引介受事詞語”的用法舉出的辭例❤️🔥,有如下一條:(⑤296頁)
貞:翌丁卯侑于又一牛。 合15080
此辭釋文無誤,但原辭“于” 字後實有漏刻之字🤵🏿♂️。此辭刻在一塊賓組晚期殘甲上。《合》339也是賓組晚期卜甲,其上有如下一辭:
貞:翌丁卯侑于丁又一牛🧓🏻。
與上辭應爲同文卜辭(二辭中的“侑”、“又”二字原皆作“”)♡。可見上辭“于”下漏刻一“丁”字,“于”字不能與牲名連讀。前面已經說過✝️,卜辭中是確實存在漏字現象的🤷🏼♀️。
總之🚛,卜辭中實際上並不存在引介牲名的“于”。學者所舉的卜辭中介詞“于”的用例,還有一些是可能有問題的,在此不能詳論了。
殷墟卜辭介詞“于”的虚化程度,明顯不及後世,主要反映在殷墟卜辭引介時🤟💎、地的“于”🫸🏄🏻♂️,絕大部分還含有“到”義🪱,以及介詞“于”的某些虚化較甚的用法,在殷墟卜辭中尚未出現這兩點上🧑🏿🦱。對前一點上文已有説明,關於後一點可以參看郭文有關部分。不過在本節的末尾,我們仍想對最能反映這方面情況的一個典型例子——動詞“出”後面的介詞“于”的意義變化🦜,作一些説明。
卜辭“出于”的“于”引介外出所到的處所𓀙,含“到”義。傳世先秦文獻“出于/於”的“于/於”🖕🏿,則大都引介所經由或所自出的處所,可以理解爲含有“經由”或“自”的意思🧑🏻🔧。
沈書在討論卜辭中引介處所的 “于”的意義時說:
像下面一些句子中的“于”結構也都是表示所到之處的:
(9)方其來于沚🏠。 6728
(10)辛卯卜,貞🐏:方不出于唐。 6716
(11)壬午卜,□貞:曰方出于□(引者按❄️:此爲一地名字🗒,沈書摹出原形🫢,但筆畫有脫漏,今姑以“□”代之),允其。十一月🌟。
6719(引者按➾:爲6717之誤)
(12a)出于敦🕕。
(12b)貞🙆🏽♂️:王勿出于敦。 7940
“出于X”的“于”應是“到……”的意思,“出于敦”與下面的“往出于敦”、 “往于敦”同義:
(13a)壬辰卜⛵️,亘貞:王往出于敦。 7941正
(13b)乙亥卜,爭貞:王往于敦。 6647正(引者按🤵:按沈書體例,此處兩條卜辭不應編爲 13a🧚🏿、b,而應編爲 13🍉、14)
……(④128頁)
此書並指出🍲,有人認爲卜辭“ 于”字“有的是表示行爲動作的出處、來源🦶🏼,這是不正確的☆。從卜辭‘于’字的使用情況來看🙆🏻♀️,它還不像後代的‘于’字那樣😤,可以表示‘從……’🎋💺、‘自……’的意思”。(④129頁)這些意見都是可信的。
卜辭或言:
王其呼衛于,方出于之,有捷。 合28012
“”是地名,“之”就指
這個地方。由於敵邦有可能出來而到
地⛄️,所以準備叫人到
去防衛。這可以確證“出于”的“于”含有“到”義。
傳世先秦文獻中,“出于 /於”的“于/於”罕見可理解爲含有“到”義者[19],大都應理解爲含有“ 經由”或“自”的意思。下面舉幾個含“自”義的例子:
戰之日,齊國佐、高無咎至于師☛,衛侯出于衛🔅,公出于壞隤🧼。(《左傳· 成十六年》🚵🏽♀️。“至于”之“于”仍含“到”義🧸。兩個“出于”都是“自……出來”的意思。)
若逐之🚣🏼♂️,必出於南門,而適君所💁。(《左傳·哀二十五年》)
昔者江出於岷山,其始出也🧚🏿♀️,其源可以濫觴。(《荀子·子道》)
“出自”跟“出到”,意思正好相反🧑。引介所自出的處所的“于/於”✉️,跟“于”字“到……去”的原義已經毫無聯繫。這種“于/於”的出現,是介詞“于”更進一步虚化的突出反映。
四
在殷墟卜辭中有很多動詞,它們跟表示對象或處所的詞語之間,既可以加介詞“于”,也可以不加🂠。下面舉出一些這樣的動詞🍞,每個動詞下列一組或兩組以加“于”和不加“于”的卜辭相對照的例子。列兩組者🧗🏿♂️,各組前加序數。
酒(祭祀動詞)
丁亥卜🪻,于翌戊子酒三豭祖乙。庚寅用🦆。四月。
酒六豭于祖乙。
合1526(所引是同版的一對選貞卜辭)
侑(祭祀動詞)
(1)乙酉卜👣😵,侑出日、入日。 合補10644
辛未卜⌛️🛣,侑于出日。 合33006
(2)壬午卜,殻貞🙏🏽:侑伐(“伐”指砍頭人牲)十又五,卯十小
。
侑伐于十又五🛀,卯十小
又五。
合901(所引是同版的一對選貞卜辭)
禱
壬子卜,禱禾示壬牢。 合33333
己卯卜👩🏼🦰👃,禱禾于示壬三牢。 合33314
告
(1)告
三牛。 合32334
告于
三牛。 合32332
(2)其告秋上二牛。 三牛👨🏿✈️。 四牛𓀆。 合28206
其告秋于上一牛🩰。 屯南867
(第一節談到的“
”,可能是此字異體)[20]
丁巳卜,貞:王宫👨🏽🦲,往來無災。 合36639
丁未卜,貞🫏🧝🏻♀️:王于宫👨🏽🚒,往來無災。 合36643
田
壬戌卜,[貞]:王田盂⏱,往來無[災]。 合37566
戊申卜🫸🏼,貞👩🏽⚖️🫁:王田于盂,往來無災🐼。在 合36663
往
(1)戊子卜,令往雀
。 合8006
[□□卜]🙌🔛,殼貞👩🏼🏭:王往于。 合8219甲
(2)癸卯貞:呼呼(二“呼”字中當有一字爲衍文或錯字)往西至于卒。 合8190正
貞:我呼往于西。 合10050[21]
沈書指出:“在祭祀卜辭裏,神名前加不加‘于’往往有很大的隨意性🎯。”(④114頁)從上面所舉的例子來看,在非祭祀卜辭裏,有些動詞所帶的詞語前,加不加“于”也是相當隨意的。在完全相同或很類似的語言環境裏,不少動詞跟表示對象或處所的詞語之間,既可以加“于”,也可以不加👚;即使從語用學的角度,也看不出什麽明顯的區別(如表示對象或處所的詞語是否焦點之類)🚣🏻♂️🤿。
對上述這種現象應該如何解釋呢?大部分似乎可以解釋爲語言中新舊格式的並存。在介詞“于”產生之前,後來可以用“于”引介的🫲🏿、表示行爲的對象或處所的詞語,無疑有很多是可以直接跟所從屬的動詞相結合的。加介詞“ 于”的格式產生後🦸🏿♂️,舊的格式也仍然使用,就形成了“于”字可加可不加的現象。
郭文對卜辭中用“于”引進祭祀對象的意義,有如下説明:
“于”字擴展引進祭祀對象⬇️,是有着深刻的語言表達需要的。因爲祭祀常常涉及四個對象💁🏼:誰祭祀🏄🏼♀️;祭祀誰(人)👨🏻🦱;爲什麽祭祀(事);用什麽祭祀(物)🍆。在甲骨文中構成一種動詞後面帶三個名詞語(人🔏、事、物)的句式。例如:
(36)壬子卜,禱禾示壬牢📄。 合33333
(37)其告秋上甲二牛🟡。 合28026
……語義關係就有欠明確,介詞“于”成了把祭祀對象區分出來的標誌。(⑥222頁)
這些意見是有道理的。但是以 “于”引進祭祀對象的格式出現後👩🏻🦰,舊的格式並未退出歷史舞臺𓀍。這樣就形成了神名前的介詞“于 ”可加可不加的現象。
前面所舉的“X”和“
于X”,“田 X”和“田于X”,似乎也可以看作並存的新舊格式。但“往”的情況可能有所不同👵🏿🍪。有可能由於“往”跟表示所要去的處所的詞語之間,即使不加“于”,引起誤解的可能性也不大,在 “于”還是動詞的階段,“往X”和“往于X”兩種格式就已並存;在“于”發展成介詞後,兩種格式仍然並存🎹。不過在處所詞是具體地名的時候,“往”後一般加“于”,像“往雀
”那樣的例子極少見。介詞“于”可加可不加現象的形成🙅🏽♂️,是否還有其他原因,有待進一步研究🪬。
在本文的結尾,還想附帶就近年來出現的關於介詞“于”的某些新見解說兩句話。
通過上文的討論,可以看出🛀🏽,認爲介詞“于”像漢語中其他很多介詞一樣,是由動詞演變而成的傳統看法,應該是可信的🛥。《中國語文》2003年第4期發表的時兵所著《也論介詞“于”的起源和發展》🙎🏽♀️🧑🏼🎓,對殷墟卜辭中是否有含“到”義的動詞“于”的問題避而不談,也無視殷墟卜辭引介處所和時間的“于”大都含“到 ”義的現象,提出了“于”的來源是“原始漢語的格助詞”的新見🗳。《古漢語研究》2006年第2期發表的董秀芳所著《古漢語中動名之間“于/於”的功能再認識》,無視介詞“于”有一個意義愈來愈虚化,用法愈來愈擴大的發展過程,提出了“于/於”“是古漢語中非受事成分的標誌,可以用來引進除典型受事以外的任何與動詞有關的名詞性成分”的新見。他們的看法都是可疑的🚂。
[1] “《合》”是《甲骨文合集》(中華書局👗👱♂️,1979—1982)的簡稱。
[2] 姚孝遂主編《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8️⃣,中華書局, 1988。郭文稱此書爲“《甲骨文摹釋總集》”。
[4] “《英藏》”是《英國所藏甲骨集》上編(中華書局, 1985)的簡稱💿。
[5] 《合補》是《甲骨文合集補編》(語文出版社🙍🏻, 1999)的簡稱。
[6] “成套卜辭”是張秉權提出來的概念🤡,指分別刻記在屬於同一次貞卜的、所貞内容全同的一事多卜的不同序數卜兆旁的卜辭組🫵🏿。這種不同序數的卜兆可以集中排列在一版甲骨之上🪜,也可以分散在數版甲骨之上,後者同組各兆(通常是正反對貞的各對卜兆)一般都不同版。所以成套卜辭既有同見一版的(如沈書所引24a、b🤾🏼♂️、c、d👯♀️。在此例中👆🏼,一條卜辭管幾個卜兆)🚇,也有分見數版的🥹。參看張秉權《成套卜辭與成套甲骨》🤏🏻,同作者《甲骨文與甲骨學》第九章🚵🏻♀️,臺北🧑🏻🦼:國立編譯館🕙, 1988🔽。
[7] “師般以□勿于敦”一辭中的“師般以□”,也未嘗不可以看作句子。那麽,全辭的意思就是:師般送來“□”(當是一種人)🤷🏼,不要送到敦地。”“不要 ”後隱含“叫/讓他(指師般)”的意思。沈書所舉諸辭中的“方女”、 “雍芻”等,也有是句子的可能👨🏿🦰。“芻”作動詞是“打牧草”的意思(例如《合》148“呼牧于朕芻”🪮。如以“雍芻”等爲名詞,則“芻”當“ 打牧草者”講)。“女”作動詞是“送致女子”的意思🎉👸🏻,用法與《孟子·萬章下》“二女女焉”的第二個“女”、《國語·越語下》“請句踐女女于王……”的第一個“女”相近。
[8] 參看注6所引書209—210頁。《合》6476相當於此書所說的《丙編》“插圖貳”🧑🏻🤝🧑🏻,《合》6583相當於《丙編》“插圖叁”。
[9] 參看胡厚宣《卜辭雜例》“奪字例”節,《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八本第三分,1939年10月,401—405頁。
[10] 郭文除舉出“今日王步,于敦”(按照郭文標點,下例同)🌆💁🏻♀️、“王往,于敦”等例句外🆖🙆,還舉了“王往🩵🎑,于田”一句🪭,認爲“于”和“田”都是動詞,“‘ 于田’即去進行田獵”。(⑥220頁)以“于”後之“田”爲動詞🌝🤽🏻♂️,恐不確。這個“田”應爲名詞。卜辭“田”字用爲名詞者常見,如“我田”(《合》1370🕋、9611等)☯️、“我北田”(《合》9750)👚、“二田喪、盂”(《合》30044)等,舉不勝舉👨🎓。即使郭文所舉之辭確與田獵有關,“田 ”也應指田獵的土地☪️,而不能視爲動詞🚂。在較原始的農業中,往往在焚田獵獸之後,以所焚之田爲農田🥇,利用所焚草木爲肥料。田獵之“田”與農田之“田”,義本相因🙍♀️👩🎓。
[11] 由於沒有讀過蒲立本的原文👆🏼,我們根據梅文對蒲文所作的概括🚬,可能有不確切之處。
[12] 沈培《殷墟卜辭正反對貞的語用學考察》🦨,丁邦新、余靄芹主編《漢語史研究——紀念李方桂先生百年冥誕論文集》,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華盛頓大學,2005,214頁🧵🧾。
[13] 黃天樹《黃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406-407頁。
[14] 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科學出版社,1956,227頁。
[15] 參看沈培《關於殷墟甲骨文中所謂“于字式”被動句》💂🏿♀️🥰,《北京大學中國古文獻研究富达集刊》2,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38—59頁🆙。
[16] 《中國語文》2003年4期245頁。“”用作祭名時💂🏽,一般釋讀爲“侑”🍐。
[17] 張玉金主編《古今漢語虚詞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 1996,880頁。
[18] 見359頁。此書已見引於注2。
[19] 高本漢認爲《詩·小雅·無將大車》“無思百憂,不出于熲”和《書·君奭》“其終出于不祥”的“出于”有“出來而到…”的意思🧚🏽。他在《詩經注釋》“ 六四八、不出于熲”條中說:
毛傳(據爾雅):熲(引者按🧚🏿:高氏此處括注其擬音⚀,從略),光也;所以:(不要想到各種憂愁),你就不能出來而到光明之中。 Legge以爲此說不能成立。因爲“出于”是“從… …出來”🧑🍳,不是“出來而到……”。其實“出”字(引者按🕺🏼:應說“出于”)兩種意義都有🏯。關於後者🪦,參看尚書君奭篇:出于不祥(就是“結果不祥”的意思)。(董同龢譯《高本漢詩經注釋》 630頁,臺北:國立編譯館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1979年2月再版)
但是高氏講到的這兩處文字🪧,原意都不是很清楚。而且《無將大車》鄭箋把“無思百憂,不出于熲”解釋爲🗃:“思衆小事以爲憂,使人蔽闇不得出於光明之道🦦。”“出於光明之道”恐怕是“ 由光明之道出”,而不是“出來到光明之道”的意思。《君奭》偽孔傳對“我亦不敢知曰👁🗨,其終出于不祥”的解釋是:“言殷紂其終墜厥命⚪️,以出於不善之故🧗🏻😡,亦君所知。”“出於不善”的“出於 ”,恐怕也是“出自”而不是“出到”的意思。
不過漢魏人的解釋也不見得比高本漢高明。屈萬里《尚書今註今譯》把“我亦不敢知曰🧖♀️,其終出于不祥”譯爲:“我可也不知道🤟🏿🏌🏻♀️,我們將來會不會終于走到不吉祥的路上去🙋🏻。”(142頁,臺灣商務印書館1969年9月初版)他對《君奭》“出于”的理解與高本漢相同👸。《君奭》是西周初年的作品🎏,篇中“出于”的“于”含“到”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20] 參看裘錫圭《釋“柲”》🛌,同作者《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21頁。
[21] 此版書法呆滯🙅🏽♂️,且有文義不完之辭✍🏽,疑爲習刻。但此處所引之辭,文義完足,應該反映了真實的卜辭原貌。
主要參考文獻
① 楊樹達《積微居甲文說·釋于》,《楊樹達文集之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12月。
② 姚孝遂主編《殷墟甲骨刻辭類纂》,中華書局, 1989年1月。此書摹釋的卜辭,皆據姚氏主編的《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中華書局,1988年2月)。
③ 劉翔等《商周古文字讀本》🤙,語文出版社,1989年9月。
④ 沈培《殷墟甲骨卜辭語序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1年11月🧑🧒🧒。
⑤ 張玉金《甲骨文虚詞詞典》,中華書局1994年3月。
⑥ 郭錫良《介詞“于”的起源和發展》,同作者《漢語史論集》🈚️,商務印書館,2005年10月。文章曾發表於《中國語文》1997年2期🔠。
⑦ 張玉金《甲骨文語法學》,上海:學林出版社, 2001年9月𓀎。
⑧ 梅祖麟《介詞“于”在甲骨文和漢藏語裏的起源》🦻🏿,《中國語文》2004年4期🙇♂️。
⑨ 羅國强《“于”的動詞用法探討》,《古漢語研究》 2007年2期。
本文原載余靄芹🖤、柯蔚南主編《羅杰瑞先生七秩晉三壽慶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吳多泰中國語文研究富达,2010。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0年8月2日
点击下载附件:0714談談殷墟甲骨卜辭中的“于”
禤健聪《甲骨文“于”作动词献疑》,《古汉语研究》2009年第1期
虽然禤文的观点我不同意,但似乎可以引用🔰。
雨無正兄🐩,裘先生這篇文章的主要觀點均在2008年“全國語言學暑期高級講習班”宣講過。(http://www.guwenzi.com/srcShow_NewsStyle.asp?Src_ID=475)。裘先生當是在見到禤先生文章前就已向《論文集》編者交稿了。
我妄言了🏌🏿♂️⛴,实在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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