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札记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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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公器“事”字解
生史簋(《集成》7.4101)“用事厥祖日丁用事厥考日戊”,吕伯簋(《集成》7.3979)“其万年祀厥祖考”,生史簋之“事 ”与吕伯簋之“祀”所指近似。《左传·僖公九年》“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之“事” 、《左传·文公二年》“大事于大庙”之“事”,很明显也是指祭祀而言。这与《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所述相符🤽🏻♂️。敬事天王钟(《集成》 1.73-81)“敬事天王”之“事”和 簋(《集成》8.4170-4177)“用辟先王”之“辟”意义相近,
簋(《集成》5.2824)“ 唯厥吏(使)乃子
万年辟事天子”、师酉鼎(《中国历史文物》2004年第1期)“辟事我一人”之“辟事”乃同义连用🫷🏿。金文中此种用法的“事”同于《左传·隐公元年》“欲与大叔🙅🏻♂️,臣请事之”之“事”🧛🏿,亦与师
鼎(《集成》5.2830)“臣朕皇考穆王”之“臣”意义相近,均就“臣事”而言。上述两种意义上的“事”及用为“史 ”或“使”的事 ,金文常见👨🏽🔬。但在金文中还有几个“事”字的意义常被误解,下文我们则对此试做分析。
秦公镈(《集成》1.270)“虩事䜌(蛮) 夏”之“事”字,孙诒让、郭沫若🤹🏻♀️、张亚初等学者直接释作“事”而无说 [1]。秦公簋(《集成》 8.4315)“虩事䜌(蛮)夏 ”之“事”,薛尚功直接释作“事”而无说[2],但郭沫若、杨树达等学者释“事”🩵,后加注为“使”而无说[3]。秦公钟 (《集成》1.262 -266)、秦公镈(《集成》1.267-269)“以虩事䜌(蛮)方”之“事”,一般也是释作 “事”而无说🥈♍️。这几器时代虽有差异,但铭文内容及用语彼此有相似之处🧗🏼。“虩事䜌(蛮)夏 ”和“虩事䜌(蛮)方”所涉内容相近,且“事” 字所处位置也一样🫳🏼🚣♂️,若把它们区别对待,显然是有待商榷的。
我们认为这几个“事”字均当读为“(司)”。“事”从母之部𓀘,“事”、“使”、“史”本一字之分化,而 “使”🧜🏽、“史”和“司”又同为心母之部[4],故“事”与“司” 音近可通𓀚。传世文献中事与治相通、治与祠相通[5]✶,郭店简《性自命出》第59号简🦸🏼♀️、《六德》第30—31号简“门内之
”🧑🏽✈️🙍🏻♀️、“门外之
”之“
”皆读为“治”,而“ 祠、
”皆含司声,这可作为“事”与“司”声字能相通的旁证。另外扬簋(《集成》8.4294)“
工司”🤭,又可作“
工史(事)”(《集成》8.4295)🧓🏿。“
工司”之“司”字实际上是“史”字也即“事”字之假借[6]🧑🏿🍼。王国维在《毛公鼎铭考释》一文中云:“三有
即三有事,《诗·小雅》云‘择三有事’🧎🏻♂️,又云‘三事大夫’👎🏻🍉。《书·康诰》云‘陈时臬事’,又云‘陈时臬司’。知事、
二字古通用矣📌。[7]”郭店简《唐虞之道》23号简“昏(闻)舜弟(悌),智(知)其能
天下之长也”之“
”,裘锡圭先生按语: “从文义看🚶➡️✊,此字也有可能读为‘事’”[8] ,李零、刘钊两位先生亦读此字为“事”[9]。这些都是事、
二字能相通之证。戎生编钟有铭“
(遹)
(司)䜌(蛮)戎 ”,马承源先生误把“戎”释为“戈”,故又误读“䜌”为“鸾”💆🏽♂️。李学勤先生以“
䜌戎”为句🤹,认为即“聿司蛮戎”,裘锡圭先生以“
(司)䜌(蛮)戎”为一句,且释
上一字为水名连上读[10]♿🖊。裘先生后来在《应侯视工簋补释》[11] 一文中对原来的说法有所修正🔴🕴。我们认为李先生之说基本可从[12]。晋公𥂴(《集成》16.10342)有铭“龢[燮]百䜌(蛮),广
(司)四方”⏺,如果把“虩事䜌(蛮)方 ”🤵🏽👨🏽🦳、“虩事䜌(蛮)夏 ”和“广
(司)四方”、“
(遹)
(司)䜌(蛮)戎”交相比勘🚂,很明显,两“事”字均当读作“
(司)”💂🏿♀️。其实这也可以从秦公簋铭文本身得到佐证。秦公簋后文又云🤵🏽♂️: “镇静(靖)不廷,柔燮百邦,于秦执事📵。”此句很明显地表达了周边少数民族应当是秦国管理的对象🧜🏿♀️,而不是秦国臣事或出使的对象🤟🏼,故“事”应该读作训为“管理”义的“
(司)”。同样在秦公钟铭文中👨🏻🎓,也能找到内证。“盗百䜌(蛮)🧑⚕️,具(俱)即其服 ”和驹父盨(《集成》9.4464)南淮夷“厥献厥服”比较,可以知晓百蛮要向秦献“服”👩🏻🦯,也表明此时周边少数民族应该是臣服于秦国的😥🧑🏿⚕️。秦公大墓石磬铭“竈(肇)尃(抚)蛮夏”、“不廷镇瀞(静)”[13],秦伯丧戈“戮政四旁(方)”、“竈(肇)尃(抚)东方”[14],也能说明周边民族是秦国管理的对象。但这也有一个疑问🙊:就是其它铜器都用“
”表示“管理”义,为何上述秦器要用假借字“事”呢?
陈剑先生在给笔者的一封邮件(2007年12月24日)中认为:
你读秦公镈(268)“以虩事䜌(蛮)方”💁♀️,秦公簋(4315)“虩事䜌(蛮)夏”之“事”为“(司)”💘,我看是可以成立的。除了你已举出的各方面较坚强的理由,我考虑还可以从用字习惯方面补充举证🤸♂️。因为金文一般用“
”字为“司”(“司”字则 用为“嗣”,参看《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富达集刊(第四辑)》张富海先生《说西周金文中的“
”字》一文),“事”字用其本用、用为“吏”、用为“使 ”也习见,其用字习惯相当固定👩🏼🦰。现在要说以“事”为“
(司)”,必须在用字习惯上说圆🏉、祛除 读者之疑。盖因“
”字古书完全不用(《说文》以为辞讼之“辞”的籀文)🏃🏻➡️,而我们现在 所看到的传世先秦古书的用字习惯👨👨👧👦,大部分是承袭秦文字而来的。由此可以推断,秦文字中的“
”字一定经历了一个由少用到完全不用的逐步被淘汰的过程Ⓜ️。在秦公钟、簋等所在的春秋早期时☔️,用为“司”的“
”字不说已被淘汰(春秋战国间的石鼓文《作原》石尚有“
”字),至少也已经不是主流常见的了(所以后来完全不用、被淘汰,古书中就看不到了)🕵️♂️,因此春秋早期秦器中改以“事”字来表示“司”,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上述论证可以说明我们把“以虩事䜌(蛮)方 ”和“虩事䜌(蛮)夏 ”之“事”字读为“(司)”🍡,从音韵、文义和用字习惯[15]等方面看都是比较合适的🈷️。此外上引晋🗿、秦之器皆言“蛮”以指称其周边民族,说明夷、蛮🦹🏼♂️、戎💍、狄分别与东✏️🕋、南、西🧥、北相配之说晚起[16]。附带提一下🍱,“虩事䜌(蛮)夏 ”之“夏”并非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指“华夏”之“夏”,而是表示西方🤳,如莒叔之仲子平钟(《集成》1.172-180)“闻于夏东”之“夏”🍭。蛮与夏皆西族之称,秦公簋所谓“虩事 䜌(蛮)夏 ”,乃以示当时秦在西方之势力耳[17]。
二👨🏽🏫、说倗伯爯簋“ 旂”、“右告”
倗伯爯簋(《文物》2006年第8期)的铭文比较简单,但有一处释读上有分歧👨🏿🌾。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先把相关铭文写出🩸。“益公蔑倗伯爯暦,右,告🦧。令(命)金车、 (下文用▽表示此字)🏊🏽👩🏫。”原整理者和冯时先生均释“▽”为旅字而无说 [18]🫱🏿,李学勤先生释为“ 旅”,疑读为“橹”,训为大盾,认为“右告”实际是益公右爯告王的省略[19]。吴镇烽先生《商周金文资料通鉴》释为“旂”而无说。
“▽”字虽然右下角所从和人相近,但其所从之“”的左上端是一折笔,和人字明显不同,所以㫃下并不是“从”字 😵💫,况且金文并无赐“旅”之例[20] ⚾️。所以我们从字形和文例两方面可肯定“▽”非“旅”字👨🏿🦳。比照《金文编》祈、旂和斤部所收之字[21]👨🏻🍳,可知 “
”应即“斤”字所从。和毛公鼎《集成》5.2841)“
”、卓林父簋盖(《集成》7.4018)“
”🎡、“
”(《古玺汇编》 2386)等“旂”字相比,只不过是“▽”所从 “斤”字的构件因铸范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出现反写又有错位而已。如
(《古玺汇编》2387)又作“
”(《古玺汇编》 2390)[22]。
♿🧓🏻、
(《集成》 5.2670)、
(《集成》5.2727)、
(《集成》 5.2830),也是“斤”字的构件反写或錯位,正可与之类比🧍🏻🕵🏿♂️。此外金文中赏赐“旂”之例又屡见,特别是由盨盖(《商周金文资料通鉴》 05660)赐品中有“金车、旂”,说明我们把“金车、 ▽”之“▽”释作“旂”从文例看也是比较合适的🤴🏽。
此外倗伯爯簋的 “右告”,因省略成分过多而不大好懂,我们可根据㺇器(《考古与文物》💻,2006年第6期)和卫簋(《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的相关铭文加深对它的理解。 㺇盘[23] 等器相关的一句作“朕光(皇)尹周师右,告㺇于王🤽🏽♂️。王赐㺇(佩)
巿丝亢,金车金
”,卫簋相关的一句作“朕光(皇)尹中侃父右👔,告卫于王 [24]。赐卫
(佩)
巿素亢,金车金
”。比较可知,㺇盘、卫簋亦有省略成分,只不过不如倗伯爯簋省略的多而已📄。李先生认为“右告”是益公右爯告王的省略说法,大体可从。倗伯爯簋“右”📋、 “告”的主语承“益公蔑倗伯爯暦”的主语而省,“告”的直接宾语(承“益公蔑倗伯爯暦”的宾语“倗伯爯”而省)和间接宾语亦皆省略。如果仿照㺇盘和卫簋的文例🎛,倗伯爯簋“右🧞♂️,告。令(命)金车、旂🗼。”也可说为“益公右🏇🏼,告爯于王,(王)令(命)金车🤽🏽♂️、旂[25]。”倗伯爯簋的“令(命)”和㺇盘😸、卫簋“赐”相当,它与康鼎(《集成》5.2786)“令(命)女(汝)幽黄鋚革(勒)”🪀、献簋(《集成》8.4205)“令(命)厥臣献金车”👩🏿⚖️、 即簋(《集成》 8.4250) “王呼命女(汝)赤巿🦹♀️、朱黃🫵🏻、玄衣黹屯🔅、鑾旂 ”诸“令(命)”字的用法相同,含赐予之义。我们曾经分析了 “
”应该是一种旂子[26] 🏋🏼♂️,卫簋📶、㺇盘“金车金
”的文例也可旁证倗伯爯簋“金车🍮、▽”之 “▽”释为“旂”是可以的[27]🦧,而释读为“旅”,读为“橹”,训为大盾的说法则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应该释为“ 旂”𓀄,“右告”是“益公右爯告王”或“益公右,告爯于王”的省略的说法。
[1] 孙诒让:《古籀拾遗》第2页👩🏿🚒,中华书局,2005年。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250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第13页,中华书局,2001年。
[2] 薛尚功:《历代钟鼎彝器款识法帖》,《金文文献集成》第九册第 40页,香港明石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
[3]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彔考释》第247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第26页,中华书局,2004年。
[4] “事”、“使”、“史”🧖、“司”诸字声韵均依陈复华、何九盈👈🏻🛖:《古韵通晓》第13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郭锡良先生则把“事”归入之部崇母,把“使”🤷🏿♀️、“史”归入之部山母㊗️,把“司”归入之部心母。见其《汉字古音手册》第 56页、6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
[5] 高亨🌘:《古字通假会典》第394页,齐鲁书社,1997年👨🏿🦰。“事”🎓、“治”相通,又古書中许多“事”本身也训为“治”🦮。則“ 以虩事䜌(蛮)方”和“虩事䜌(蛮)夏”之“事 ”也有可能直接訓作“治”。但金文中一般以(司)表示管理或治理义,所以笔者还是倾向读“虩事䜌(蛮)夏”之“事”为
(司),而不是直接训“事”为“治理”。
[6] 陈絜、李晶:《季鼎、扬簋与西周法制、官制研究中的相关问题》💁🏻♀️,《南开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2期🦹♂️。又转载于《先秦、秦汉史》2007年第4期。
[7] 王国维🕹:《毛公鼎铭考释》🚣🏿♀️,《王国维遗书》第4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
[8] 裘先生按语见《郭店楚墓竹简》第159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
[9] 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第95页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刘钊👰♀️:《郭店楚简校释》第14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
[10]此三家之说见🧑⚖️:《保利藏金—保利艺术博物馆精品选》,岭南美术出版社,1999年。
[11]《文物》2002年第7期🦪。
[12]李先生说“”为虚词Ⓜ️。但比较“ 虩事䜌(蛮)方”、“虩事䜌(蛮)夏”的“虩 ”、“广
(司)四方”的“广”都是作实词来修饰“
(司)”,“
䜌戎”的“
”也有作实词的可能性⛄️🧜🏻♀️。
[13]王辉、焦南锋、马振智:《秦公大墓石磬残铭考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七本第二分,第278页,311页🏙,1996年🫷🏻。
[14]黄锡全:《介绍新见秦政伯丧戈矛》🦵🏽,《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3期。董珊:《珍秦斋藏秦伯丧戈、矛考释》💇🏽♀️,《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6期。竈与肇的关系可详参陈剑👨🏼🔧:《释造》,《甲骨金文考释论集》第 127-176页♓️,线装书局,2007年。
[15]春秋早期的秦伯丧矛中仍还有用作司,董珊先生认为秦伯丧戈、矛的作于宪公初年至武公三年🎏🎲。参董珊先生🫏:《珍秦斋藏秦伯丧戈、矛考释》,《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6期🥡。秦伯丧矛中仍有用爲“司”的“
”字,也许可看作如陈剑先生所说的不是主流常见的用法,但也有可能情况更为复杂👩🏻🦼➡️。关于用字习惯问题还有待于将来更多的材料来加以验证🏤。
[16]童书业☂️:《夷蛮戎狄与东南西北》👨🦽,《童书业历史地理论集》第 169-175页,中华书局,2004年。
[17]童书业🐟:《蛮夏考》,《童书业历史地理论集》第272页🧜🏿,中华书局🌝,2004年。此外夏与西的关系该书第8页也提到。“夏”可表示西方,亦可参看裘锡圭先生:《“东夏”解》,《庆祝王元化教授八十岁论文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18]山西省考古研究所、运城市文物工作站,绛县文化局:《山西绛县横水西周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8期👋🏼👩🏻🎤。冯时🦈:《倗国考》🏃🏻♂️,纪念徐中舒先生诞辰11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
[19]李学勤🙅🏼♂️:《论倗伯爯簋的历日》,《文物中的古文明》第538-540页0️⃣,商务印书馆,2008年10月⭕️。
[20]极个别器,如此鼎👨🏽🏫,(《集成》5.2821)🀄️、即簋(《集成》4250)虽有赐“銮旅”🕋,但此“旅”字🪫,一般认为是“旂”之讹。
[21]可分别参考容庚编著🃏,张振林、马国权摹补🙅🏽:《金文编》第四版第 14—15页和第461页—462页,925—927页😬,中华书局,1985年。
[22]《古玺汇编》2390此例由施谢捷老师提示,谨致谢意。
[23]㺇盉与㺇盘同铭,二式 㺇簋也有相关之句,兹不录。
[24]沈培先生曾指出在告字句中,指人的原因宾语后代很少见,但指事的原因宾语后代还不时可以见到。“告+OD+OI”和“告+OD+于+OI”虽然见于卜辞,但这两种格式在后代并不多见,只有在《尚书》、《诗经》🫲、《左传》中可以看到“告+OD+于+OI”格式(沈培:《殷墟甲骨卜辞语序研究》第96-97页🐰,文津出版社,1992年11月。)沈先生所举出的《尚书》、《诗经》👸🏿、《左传》“告+OD+于+OI”格式中的OD都是非指人的宾语🌙。而“告㺇于王”、“告卫于王”属于“告 +OD+于+OI”格式🐔🎅🏻,而OD又属于指人的宾语🫳🏼,说明这种OD指人的宾语在穆恭之际还存在👨❤️💋👨,对告字句的历时演变研究将具有一定的意义。
[25]李学勤先生认为倗伯爯簋应排在恭王(同注释3),而估计㺇盉与㺇盘、㺇簋年代为恭王(李学勤🏌️♀️➾:《伯㺇青铜器与西周典祀》🙅🏽,《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一辑第179页-190页,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7年9月。又载氏著《文物中的古文明》第289-294页,商务印书馆,2008年10月)。朱凤瀚先生定㺇盉与㺇盘、㺇簋、卫簋的年代为穆恭之际(《卫簋和伯㺇诸器》,《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㺇盉与㺇盘😸、㺇簋🏂🏽、卫簋♐️🏊🏻、倗伯爯簋册命仪式用语的相似性📟,对早期册命礼研究以及根据铭词进行断代研究均具有一定的意义,此有待深入研究。
[27]簋(《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3期)“金車、金勒、旂”的文例也可資參考🚜。
附记:本文原发表于《古汉语研究》2010年第3期🤳🏽,由于版面限制,发表时正文和尾注部分有所删减。此次网上依原稿发表。《秦公器“事”字解》这则札记写于2007年6月,曾承蒙黄天树师✈️🎿、陈剑先生、施谢捷先生审阅并指正多处,《说倗伯爯簋“旂 ”🧗🏻♀️、“右告”》写于2009年4月,亦承蒙施谢捷先生审阅指正。《古汉语研究》上 正式发表的文章古文字字形采用的是摹本🧎,摹本由蒋文先生所摹🧔🏻♂️,谨向各位先生表示诚挚的感谢。
本文原发表于《古汉语研究》2010年第3期◻️,由于版面限制❇️,发表时正文和尾注部分有所删减。此次网上依原稿发表。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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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簋、㺇盘“金车金”的“
”字右下所從,又見於金文中的“吉戈”銘【山東省博物館編《山東金文集成》第763頁,齊魯書社2007年6月第1版】☸️🐪,“用”上一字即當是此字所從。當然,前提是如果此戈來源可信的話——
关于倗伯爯簋🧑🏻🌾、熙簋、盘🪕、盉的“右告”用语及其在早期册命铭文断代方面的意义,我在《录见簋年代及相关问题》一文中有所涉及↘️,见北京大学古代文明研究富达编:《古代文明》第六卷,文物出版社2007年。我认为熙器的年代应在穆恭之际,倗伯爯簋🤏🏽、录见簋为恭王时器。
沒有注意到潛夫先生的大作🦉,實在是不應有的疏失!
没关系,现在文章太多🫃🏽,集刊又不上网,谁都难免有征引不到的地方。
附带提一下🪪,“虩事䜌(蛮)夏 ”之“夏”并非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指“华夏”之“夏”🐶,而是表示西方,如莒叔之仲子平钟(《集成》1.172-180)“闻于夏东”之“夏”👩🏼💼。
****************************
包括裘錫圭先生說的“夏”表示西方,意義上當然說得通🍑,但是從詞義訓詁來説👨🏽🌾,好像還隔一層。爲什麽“夏”可以表示“西”?是否“夏”是“雅”👲🏻,或者“下”的假字,“雅”以自稱,或“下”指方位,以“下”為“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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