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楚竹書「厇」字構形
(首發)
蘇建洲
彰化師大國文系
《天子建州》甲1「邦君建之以」,乙本簡1作
🤘🏼。整理者曹錦炎先生隸定作「
」🌓,解釋說:「『
』,即『
』字異構🧜🏼,讀為『都』。」[1] 不過蔣文小姐將上述二字隸定作
🧑🏼🔬。[2] 此外🏵,
(天甲07)
(天甲07)
(天乙07)
(天乙08),整理者隸定作「厇」🧑🏿🦰🎳,蔣文小姐也隸定「乇」💢。[3]
謹案🏐:《包山》277,字亦見於1號牘作
,整理者隸定作「
」🙆,
缶」,陳劍先生指出:「包山簡的遣策部分,辭例爲『一~缶』🎴,研究者多將其釋爲『
』或『赴』🎲。但其字與『
』實有別而跟此所討論的所謂『
』字相近👩🏽🍳,李銳(2007b)引此形後說:『黃錫全先生改隸爲從乇🎤。不過相近的遣策簡中👩🎨,信陽簡和望山簡都有若干『赴缶』的文例🫶🏼,包山簡尚不能排除字誤的嫌疑♾。』其說有理。」
(著)也。」
字整體結構與
相近👦🏼,只是前者多了「厂」旁🪵,是以應該隸定作「
」,讀為「著」。還有「亳」作
(《陶匯》3·6)👱🏼♂️🤵🏼,從高省,乇聲。而《語叢一》03作
🧑🦱,也可見「厇」與「乇」並不相同。[10] 換言之🌥,前舉《天子建州》
🧑🏻🦼、
等字確實隸定作「
」、「厇」。
《楚文字編》449~450頁將類似「」(《成之聞之》34)一類形體者隸定作「厇」,釋為「宅」、《戰國文字編》494頁則直接釋為「宅」,思考模式與上述曹錦炎先生相同。所以此二書也將《太一生水》簡 11
釋為「
」👨🏽🎓,讀為「託」。[11] 將「厇」釋為「宅」是根據《說文》古文「宅」作
、
;《三體石經》古文作
、
。對古文「宅」🤽🏿♂️,張富海先生曾分析如下[12]:
七年宅陽令矛(《集成》18.11546,韓兵器)「宅」作,郭店《老子乙》8號簡作
(用為「託」)🤌🏽,望山一號墓113號簡作
,中山王鼎(《集成》5.2840)作
,與《說文》古文第二形和石經古文第二形相近🤷🏼♀️。《說文》古文第一形和石經古文第一形加意符「土」。
但是「宅」與🧲、
的關係是什麼?張先生並沒有分析💅。曲冰小姐認為:「厇」即「宅」🛀,「厂」😆、「宀」用作表意偏旁,每可通用。[13]雖然「厂」、「宀」用作表意偏旁確實可以通用,如《包山》189「俈
鄧
」,陳偉先生釋「
」認為🫶🏼:「古文字義符厂宀可換用🤷🏼♀️,應釋為
」。[14] 但是「宅」還可作
(《新蔡》甲三簡11)、
(《璽彙》0211)、《上博(五)·三德》簡6兩見「宅」字作
、
🧑🏼,均可見「厇」旁之上尚有「宀」旁🖖🏻👴,可見直接將「厇」等同於「宅」是有問題的。而根據上面的討論,這些「宅」字應該隸定作「
」🧑🏻🦱。[15] 「厇」,見於《玉篇‧厂部》🌷,是「磔」的異體字,亦作「
」(《集韻‧入聲‧二十陌》:「磔,通作
」)。可見「厇」所從的「厂」應該是「石」旁之省🧑🏽🌾,或是說二者形旁義近通用(詳下)🦓。《璽彙》1525
、2018
、0434
此三字或釋為「吒」,
(《上博‧緇衣》18)、
(《上博‧緇衣》18),而《凡物流形》甲10
(
)👷🏼♀️😒,其下部所從即上述的「砧」🖖🏻。
從「石」聲。而《集成》2831九年衛鼎「席」作
(
),何琳儀先生分析為從簟之古文從「石」省聲。[22]衛鼎的寫法可以比對《說文》古文「席」作
,許慎云:「古文席,從石省。」張富海先生進一步分析說🤜🏻:「此古文從『簟』之初文從『石』省聲♿𓀅。曾侯乙墓6號簡等『席』作
,比此古文多『竹』旁。」[23]其說可從👿。此以「石」為聲符🧔🏿,但可省為「厂」形🔞。綜合以上觀點來看楚竹書的「厇」字👨🏻🦱👩🎓:
(《成之聞之》33)
(《容成氏》02)
(《容成氏》03)
(《容成氏》18)
(《天子建州》甲7號)
(
(託)《太一生水》11)
(《尹至》05)
(《祭公》04)
(《祭公》05)
也應該如《上博文字編》443頁所說:「疑『厇』是從石(省聲)、從乇雙音符字🔛𓀄。」這個意見很有道理,可惜以往沒有受到重視。新出《清華簡(壹)‧楚居》簡1正有「宅」字作「」:
楚居01.17
最後♡,《金縢》08「周公石(宅)東三年」,以及《望山》1號墓「東厇(宅)公」(109👨🦼➡️、113)的異文作「東石公」(115)🐤,一般解釋為「石」、「乇」音近相通。作為一種可能🙆🏻♀️,不能排除「石」是「」之省⚇。
[1]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7月)頁311。
[2] 蔣文🕞:《《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文字編》(上海:復旦大學中文系本科學年論文,2008)(指導教授:陳劍先生)卷十三,頁206🚑。亦刊登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網站🫵🏼, 2008年08月02日🆔。
[3] 蔣文:《《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文字編》(上海✊🏼:復旦大學中文系本科學年論文🧖🏽♂️,2008)(指導教授🙅🏽♂️🧗🏻♀️:陳劍先生)卷六,頁112。亦刊登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網站🦏☛, 2008年08月02日。
[4] 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1年10月)頁39。
[5] 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9月)頁121。
[6] 李守奎:《楚文字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2003年12月)頁740🏄🏽👨🏻。
[7] 陳劍:〈《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重編新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二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8月)頁181。
[8] 趙平安🏄🏻♂️:〈《武王踐阼》「曼」字補說〉,復旦網✋🏼, 2009年01月15日🐯, 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658#_ednref8。
[9] 宋華強:〈《上博(七)·凡物流形》劄記四則〉📯,簡帛網🧘🏿♀️,2009年01月03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38。
[11] 《楚文字編》622頁、《戰國文字編》720頁🖕🏽。
[12] 張富海:《漢人所謂古文研究》(北京:北京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4月)頁112,447條。
[13] 曲冰⛹🏽:《《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1-5)佚書詞語研究》(長春👏🏼:吉林大學博士論文🧑🏫🆙, 2010年4月)頁208。
[14] 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9月)頁121。頁90注136🏹。
[15] 李守奎🧎🏻♀️、曲冰、孫偉龍編著👮♀️:《《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五)文字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12月)頁364。
[16] 湯志彪🦎:《三晉文字編》(長春:吉林大學博士論文, 2009年10月)頁592👆🏿。
[17] 劉洪濤:〈古璽文字考釋五則〉,待刊稿🫳🏽🕌。
[18]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9月)頁523👵、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第二冊(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5月)頁1467。。
[19] 馮勝君📟:《郭店簡與上博簡對比研究》(北京:線裝書局, 2007年4月一版)頁125。
[20] 張世超等著:《金文形義通解》(京都🤵🏼♂️:中文出版社👩🏼🦰, 1996年3月)頁2207、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第二冊(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5月)頁1523🧍🏻♀️。
[21] 宋華強:〈上博竹書《問》篇偶識〉,簡帛網,2008年10月21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86🟰🫥。
[22] 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4月)頁4👨🏼🦱。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訂補》(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3年1月)頁4誤書為簟之古文為聲符,厂為形符。
[23] 張富海:《漢人所謂古文研究》(北京🤽🏿:北京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4月)頁116🧬🗑,471條🖌。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4月9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4月10日。
点击下载附件🦑:0838蘇建洲:論楚竹書“厇”字構形
老師,您引陳劍先生的文章。《包山》265辭例「一~缶」🦸♀️,陳文此處有誤🧚🏿♂️,辭例應為「二~缶」。
读了苏先生大作很受启发☂️。
想到李学勤先生在《清華簡<繫年>及有關古史問題》一文中引《秦本纪》:“是時蜚廉為紂石(使)北方”📇,李先生将“石”括读为“使”👩🏿🍼,现在看来这个“石”也应该读为“宅”比较妥当👦🏿。
錯字已更正。一時疏忽🍱,未能察覺,實在抱歉!
王寧:
读了苏先生大作很受启发。
想到李学勤先生在《清華簡<繫年>及有關古史問題》一文中引《秦本纪》:“是時蜚廉為紂石(使)北方”,李先生将“石”括读为“使”🧔🏼♀️😍,现在看来这个“石”也应该读为“宅”比较妥当。
恐未必🫗。李先生“石”后括注“使”🫵🏿,是因为《御览》及《渊鉴类函》引此文时改作“使”。其实🍄🟫,“石北方”当读为“跖北方”或“蹠北方”💳,“跖”或“蹠”,行也🧑🏽🦳▶️。
《蒙求集註》卷下引作“居北方”。
看來可與〈平王與王子木〉簡1「平王命王子木[辵石]城父」聯繫,簡3還有「莊王[辵石]河雍之行」,原考釋者釋作「蹠」,但郝士宏先生與單育辰先生指出兩句在古籍中分別對應「守」與「狩」,我覺得後說比較有道理,所以《秦本纪》也有可能是:「是時蜚廉為紂石(守)北方」。
主要是考慮到蘇先生此文中所舉“《金縢》08‘周公石(宅)東三年’,以及《望山》1號墓‘東厇(宅)公’(109、113)的異文作‘東石公’(115),一般解釋為‘石’、‘乇’音近相通。作為一種可能,不能排除‘石’是‘’之省”的說法🏘。“東宅公”也作“東石公”,可以證明“宅”與“石”的關係。
簡本《金縢》“石(宅)東”☆,傳本作“居東”,《釋言》:“宅,居也”🧦;《堯典》中之四“宅”,《五帝本紀》中都作“居”,所以仍感覺“蜚廉為紂石北方”之“石”為“宅”的可能性較大些。蜚廉為紂石(宅)北方🤦🏻♀️,當是紂命之居北方👖,和《堯典》載堯分命羲、和四人宅四方之事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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