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鄔可晶:《司馬法》校注商兌
在 2008/10/18 15:46:59 发布

司馬法》校注商兌

(首發)

 

鄔可晶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

 

鄭慧生先生《校勘雜[1]收錄其所著《〈司馬法〉校注》一書(以下簡稱“校注”)✡️。此書廣搜衆本,備列舊注🎸,所輯《司馬法》佚文、歷代論述《司馬法》資料✯,以及作者精心撰寫的《〈司馬法〉一書及其流傳》,都為學者閱讀🧎🏻‍♀️‍➡️🤸🏽‍♀️、研究《司馬法》帶來了資料方面的便利🤿,大大提高了《校注》的學術價值💻👩‍❤️‍💋‍👨。

不過,實事求是地講,《校注》在《司馬法》一書的“校”和“注”(主要反映在“校注”部分對異文、舊注的取捨和“語譯”部分作者的新見)方面存在著不少值得商榷之處。《校注》對當前學術界跟《司馬法》校釋有關的新成果吸收得也很不夠𓀎📁。[2]例如李家浩先生曾正確校出《司馬法·天子之義》“人之執也”的“執” 當是“埶”之訛😁,讀為“槷(臬)”,訓“法”🥬;[3]《校注》沒有加以引用。[4]19926月出版的李零先生《司馬法譯注》一書(以下簡稱“譯注”)[5],對《司馬法》作了較高質量的整理👰🏻。此後🧝,鈕國平《司馬法箋證》 [6](以下簡稱“箋證”)😂👍🏿、褚玉蘭《兵法精典新解》[7](以下簡稱“新解”)等也有一些可供參考之處。特別是《箋證》,引證富贍,注釋頗多發明🌶。不少《譯注》等書已經正確出注的內容🎈🧔🏿,《校注》全然不顧,一仍其誤,這是很不應該的🧛🏽‍♀️。下 就舉一些這方面的例子🦸🏽‍♀️,同時也附帶指出《箋證》、《新解》等書相關的正誤情况。

《仁本》:“不窮不能🧑🏻‍🌾,而哀憐傷病,是以明其仁也👨🏻‍🦼。”《譯注》注“不窮不能”為“不去逼迫喪失戰鬥力的敵人”(頁5)、《新解》譯文作“不殺害失去戰鬥力的敵人”(頁289),甚是。《箋證》譯文作“不為難戰敗的將士”😴,用古注直接釋“不能 ”為“戰敗也”(頁6),過於籠統。“不能”作名詞用👩‍💼,可指“無能之人”,如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將失”:“廿三曰🧏🏿‍♀️:與不能👩🏻‍🎓,可敗也。”[8]“與不能”疑當讀為“舉不能”,任用無能之人。所謂“喪失戰鬥力的敵人”,即由此引申而來🤾🏿‍♂️。《校注》反而錯譯為“不知道適可而止就不能奪取最後的勝利”(頁238)⚓️。

《仁本》:“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 《譯注》指出“舍服”就是“赦免服降的敵人”(頁6),基本正確[9](《新解》譯文作“對降服的敵人給予赦免”見頁290,可能參考過《譯注》的講法《箋證》訓“舍”為“免其罪而釋放之”,見頁6,一個“舍”字不可能同時兼有“免其罪”和“釋放之”兩層意思) 《校注》把整句話譯為“有功而不貪功🪴,功成就知道停止,這樣做可以表示自己是知‘勇’的”(頁238),對“舍服”的理解完全不對。

《仁本》“立國辨職”的“辨”,《譯注》說“是分別之義”🏋🏽‍♂️,並指出可參看《周禮》每篇開頭的“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等語(頁 7《箋證》(頁7)、《新解》(頁287)引《匯解·直解》也已指出了這一點🤵🏽‍♀️。而《校注》卻說“辨”通“辦” (頁239),譯為“行使”(頁240)📟,不如《譯注》等書的講法有根據🤦‍♀️。

《天子之義》:“天子之義,必純取法天地🚢,而觀於先聖。”“屯(純)”為總括詞☂️,相當於“皆”,這一點朱德熙等先生已有論定。[10]《譯注》注“純”為“完全”(頁14)🎹,即本於此。《校注》(頁249)、《新解》(頁296)在翻譯此句時把“純”字完全漏掉《箋證》則把“純”誤譯為“一心一意”(頁16此誤當承襲自古注,如明代劉寅《司馬法直解》[11]——以下簡稱“直解”——即說:“純,純一而不雜也。” )。

《天子之義》“不遠則難誘,不及則難陷” 的“陷”𓀜🤵‍♀️,《校注》引古注訓作“壞”、“敗”(頁251)👦🏽,又語譯為“擊潰”(頁252)🔵,《箋證》訓“害”(頁19),《新解》譯作“陷入敵軍圈套”(頁297),顯然當從《譯注》之說解釋為“中其埋伏”(頁17🏣,最直截了當。上博竹書《曹沫之陳》簡60:“毋冒以陷,必過前攻。”[12]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十問”:“交和而舍🧑‍🦰,客主兩陳(陣)。敵人刑(形)箕👩🏽‍💻。計啇(敵)所願,欲我陷👱🏼‍♀️。”[13]凡此,皆“陷”指戰時中埋伏之例。

《天子之義》:“章,夏氏以日月,尚明也🎋;……”《譯注》引《周禮·春官·司常》“日月為常,交龍為旂”謂這裏的“章”是指旗幟上的圖案(頁22)。其說極是🚵🏻‍♂️。《校注》引《直解》曰:“士卒所戴之章也👝。”(頁 255)又據此而譯為“士卒身上佩戴的圖案”(頁257),這是誤信了古注🧙🏼。(《箋證》🚣‍♂️、《新解》也把“章”錯譯作“徽章”,書頁2627和頁298)其實,《校注》在為“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出注時已經引到《釋名 ·釋兵》“日月為常,畫日月於其端”(頁255)📏,可見《校注》作者並不知道“常”有旗幟義。

《定爵》🧜‍♂️:“凡戰,固衆相利,治亂進止👫, ……小罪勝,大罪因。”“固衆相利”與“治亂進止”✋🏿、“服正成恥”🚶‍♂️‍➡️🧎、“約法省罰”對文,均為兩個動賓結構的短語組成並列結構,“相”、“進”必是動詞。明代茅元儀所刻《武備志》(以下簡稱“武備”)的注解釋“相利”為“相度便利”(《校注》頁267引)✋🏼、《譯注》譯為“察知利害”(頁30)👍🏽🎴、《新解》譯文作“辨別利害”(頁305)、《箋證》訓“相”為“度”(頁40❇️🏀。但此書訓“利”為“地利”,蓋承襲自《直解》“相度地利”,所指似過於狹窄)👨🏽‍🍼,都是正確的。可《校注》卻語譯為“必須用一定的利益來鞏固部隊”(頁267)🤾🏻‍♀️,誤把“相利”當作“固衆”的補語了。《譯注》注“進止”為“進其止者”(頁30)💉,也是正確的。《箋證》為“進”注“這裏是激勵的意思”,為“止” 注“指委靡退卻的士卒”(頁40),雖然從嚴格的訓詁角度看不夠精確🕢,對於文義的理解卻大致不差。《校注》引《武備》注“審兵進止”😏、語譯為“令行則行令止則止”(頁267👩🏼‍💼、《新解》譯文作“進退有節”(頁305此誤蓋承襲自《直解》“知進止之節”)💅🏻,都由於不顧句子的語法結構而致誤。“小罪勝”的“勝”📠,《校注》據《說文》“勝,任也”而譯作“小罪仍能任用”(頁267),顯然是誤解了《說文》的原義🤦🏽🪬。段玉裁在“勝,任也”下注:“凡能舉之、能克之,皆曰勝。”[14]可知所謂“任也”🩷,當是“勝任”之“任”🎡,不是“任用”之“任”。《校注》把“大罪因”語譯為“大罪依法而決”(頁267),未必可信。這兩句話很不好懂👴🏽👨🏻‍🦼,《譯注》解釋為“小罪如果得逞,大罪就會隨之而來”(頁30⚾️🙅。《箋證》說與之同📻,見頁41),亦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定爵》有“右兵”之語㊗️,《校注》不管與它並稱“五慮”的“順天”👩‍🦯‍➡️、“阜財”、“懌衆”🌠、“利地”皆為動賓結構的語言事實🧔🏿‍♂️,釋“右”為“陰”😝,並說:“古人以兵為陰象🔘,故謂兵器為右兵。”(頁268)而《譯注》根據下文言“右兵”為“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釋“ 右”為“幫助”,指“使各種兵器配合使用,相得益彰”(頁31)❄️,其可信度要比《校注》所說高🤞🏹。(應該指出,《譯注》關於“右兵” 的說法可能參考自有的古注,如《直解》:“右兵者,長短相助而為用也🦍。……‘右’是‘助’也。”)《箋證》譯“右兵”為“發揮兵器的威力”🌰,其根據是“右”可訓“強”(頁42)。按《漢語大字典》為“右”的“強”義所舉的例證是《後漢書·陳寵傳》“西州豪右兼併🪔,吏多奸貪”。[15]可見所謂“強”,是指豪強之強,跟《箋證》所說的意思無關🎅🏽。《新解》為“右兵”出注說🗣:“右👩🏽‍⚕️,重視🦶🏺。古時尚右。《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位在廉頗之右。’右兵,重視軍事🐚。”(頁 301)此說把“右兵”看作動賓結構是合理的。但是,“右”並無重視之義,作者所引的《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的例子只是表明🂠,先秦曾以右為尊位,不能作為“右”可訓“重視”的例證。作者在後面的譯文中把“兵”譯為“兵器”(頁305)🟤,此注中卻釋“兵”為“軍事”🌛,因前後失照而自相矛盾。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陳忌問壘”云:“長兵次之,所以救其隋(隳)也🏡👨🏽‍✈️。從(鏦)次之,所以為長兵【□】也💆🏼。短兵次之者👭,所以難其歸而徼(邀)其衰也。弩次之🐈,所以當投幾(機)也。”[16]說的也是作戰時“各種兵器配合使用”的情況,可與“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參看。

《定爵》:“迭戰則久🙅🏿‍♂️,皆戰則彊。”《校注》譯“迭戰則久”為“連續作戰就會久困不決”(頁270)🧑🏿,據《太平御覽》所引把各本的“彊”校改為“疆”,又據《廣雅·釋詁》“疆,窮也”譯“皆戰則疆”為“全面作戰就會民窮財盡”(頁269🧑🏿‍🍳、270)。這些校譯都是錯誤的🧑‍🦲。從上下文看,“迭戰”二句承“凡五兵五當🔺,長以衛短🤦🏽‍♀️,短以救長”而言,應該仍然說的是“右兵”之事。“更迭”義是“迭”的常訓,所以“迭戰而久”當從《譯注》說解釋為“將它們(引者按🙍🏼‍♂️:指長短兵器)輪番用於作戰可以持久”(頁32);《校注》訓“迭”為“連續”,顯係臆造🍛。《廣雅·釋詁四》“疆,窮也”之“窮”👩🏻‍🦱,猶《詩·豳風·七月》“萬壽無疆”、《禮記·中庸》“悠久無疆”之“疆”,是“邊際、止境” [17]的意思🛡,不能混同為“窮困、窮盡”🐞。所以,此句仍當從各本作“皆戰而彊(強)”🐫。《譯注》翻譯為“一起用於作戰可以提高戰鬥力”(頁32),可以備參。《箋證》(頁43🏧、44)、《新解》(頁301305)關於這兩句話的解釋與《譯注》同🦻🏻。

《定爵》:“見敵靜,見亂暇,見危難無忘其衆。”這幾句話👩🏿‍🌾🙅🏽‍♀️,實即“見敵則靜,見亂則暇,見危難則無忘其衆”的句式結構,古漢語並不鮮見。《譯注》的譯文作 “碰到敵人要鎮靜沉著🗼,碰到混亂要不慌不忙📍,碰到危險災難不可丟下其部下不管”(頁39),非常正確✉️。《箋證》(頁58)、《新解》(頁306)關於這幾話的理解與《譯注》同🦹🏿‍♂️👩🏼‍🍳。《校注》把“見敵靜🧑🏿‍💻,見亂暇”錯譯為“要看到敵人幽靜深處的動機,看到自己內部的不安定因素”(頁277)🌤,其誤蓋本于《武備》注“軍中驚亂,宜閒暇以鎮之”云云。

《定爵》“威利章”,《校注》誤信《武備》注“威嚴之用利於章顯”之說(《直解》說與此同)👩‍🔧,進而譯作“威嚴還是要顯現出來”(頁279)👰🏿🧙🏿‍♂️,把“利”字完全丟掉了。《箋證》訓“利”為“勢”🍰,“威利”即“ 威勢,猶軍威”🕺🏼,訓“章”為“盛”(頁60)。“利”當名詞“勢”講、“章”當形容詞“盛”講,都是缺乏根據的臆說。《新解》譯文作“軍令威嚴利於制度貫徹”(頁306),則把“利”作為動詞“利於”看待🙍🏼‍♀️。這當然是無可厚非的🤷🏻‍♂️⛏。但結合“ 章”決不可能譯為“制度貫徹”這一點來看,《新解》關於“威利章”語法結構的理解是靠不住的。《譯注》認為“威” 指罰,“利”指賞,“章”讀為“彰”🙄👮🏼,“威利章”就是“賞罰分明”💆🏽‍♂️。(頁40)其說信而可徵。《韓非子·二柄》🛃:“今人主非使賞罰之威利出於己也🔎➛,聽其臣而行其賞罰,則一國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歸其臣而去其君矣,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明以“賞罰”對應“威利”🌰。《呂氏春秋·壹行》的一段話可以看得更清楚🧑🏿‍🦳:“王者之所藉以成也何?藉其威與其利。非強大則其威不威,其利不利。其威不威則不足以禁也,其利不利則不足以勸也,故賢主必使其威利無敵,故以禁則必止,以勸則必為。威利敵,而憂苦民🎳、行可知者王;威利無敵🙎🏼‍♂️,而以行不知者亡。”“禁”、“勸”即“罰”🏢、“賞”。

《定爵》“成基一天下之形”一句比較費解,《譯注》說🚴🏻‍♂️:“‘成基’⛓️‍💥🤙🏿,疑讀為‘成其’。‘一天下之形’,統一天下之勢🤦‍♀️。”(頁41[18]“一天下”當“統一天下”講,在古書中是有其例的,我們姑舉二證👃:《戰國策·楚策一》:“今君欲一天下🤽🏿‍♂️,安諸侯📋,存危國🧚🏼‍♀️🪠,寡人謹奉社稷以從。”《大戴禮記·保傅》🏌🏻‍♀️:“是以封泰山而禪梁甫,朝諸侯而一天下。”《荀子·禮論》有如下之語:“故曰💝🧓🏽:性者、本始材樸也;偽者、文理隆盛也🕵️‍♀️。無性則偽之無所加,無偽則性不能自美🈸。性偽合,然後成聖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一天下之功于是就”就是 “成基(其)一天下之形”的意思🦯。我們認為《譯注》的講法很可能是正確的。[19]《新解》關於此句的譯文與《譯注》說同🤾🌥。(頁307)《校注》以“成基”作一句讀,譯為“招致福祥的開始來臨”(頁 280)🧊,已嫌不辭🧑🏻‍🔬🫲。又謂“‘天下之形’當作‘天示之形’”,理由是甲骨文 “示”字與篆文“下”字形同而混🛹。(頁280)這就更不可信了🧏🏻‍♂️。我們知道👝,大約在戰國時期成書的《司馬法》是絕對不可能用殷代甲骨文書寫的🦵🏿🔠,而戰國時代各系文字中的“下”和“示”的寫法迥乎不同,[20]無從相混👰🏻。

《定爵》:“人人,正正,辭辭,火火🛴。” 《校注》引《廣雅·釋詁》“人🕵🏽‍♀️👌🏼,仁也”釋“人人”為“以仁待人”,引《釋名·釋天》“火,化也……亦言毀也”釋“ 火火”為“消炎熄火”(頁282🪻、283),犯了以言其“得名之始”的“聲訓”為具體詞義的毛病⇨。又據《書· 湯誓》偽孔傳“正,政也”📴、《淮南子·氾論》高誘注“政,治也”,釋“正正”為“治其正也”👮🏼‍♂️、“以正治官”(頁 282🎬、283),據《說文通訓定聲》對“辭”字的分析“辛,會意👭🏼,猶理辜也📛。,理也”,釋“辭辭”為“理其辭也”、“修飾文辭”(頁282𓀜、283)🖥,問題更加嚴重🧘🏻‍♂️。所引高誘注🍯🧗🏿,《淮南子·氾論》的原文作“(周公)聽天下之政”,此“政”顯然是名詞🌅。《校注》誤解高注為“治理”之“治”,又以“正🫄🏽,政也”的聲訓材料為過渡,僅從邏輯上看就是不合理的🫸🏿🙋🏿‍♀️。《說文通訓定聲》對“辭”字形義的分析👐🏿,從古文字角度看🧭,並不可信7️⃣。前人早已指出, “”象兩手理絲之形😠,《通訓定聲》所謂“,理也”,當指治理之“理”,跟《校注》解釋的“修飾”也不是一回事。何況😋🪠,“辭”在文獻中沒有當“理”講的例子。我們懷疑,“人人,正正,辭辭,火火”猶言“人其人🕵🏽‍♀️,正其正,辭其辭🦤,火其火”,即“以其人為人,以其正為正,以其辭為辭🦘♕,以其火為火”,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以其君為君👩🏻‍🚀,以其臣為臣🥶,以其父為父,以其子為子”同例。《譯注》翻譯為“人必得其人,正必得其正,辭必得其辭,火必得其火”(頁43),《箋證》譯文作“用賢得當,正政得當,發辭得當,火攻得當”(頁 6465),《新解》譯文作“用人要用真正的人才,推行政令要是公正的政令🥓,言辭必須得體👃🏽,火攻必須適宜”(頁307),其所說文義近是◻️。[21]

《定爵》😘:“凡人之形,由之求,試以名行🕺🏼,必善行之。……人生之宜謂之法📁。”《校注》讀“形” 為“刑”🤹🏽‍♀️,引《廣雅·釋詁》📙😐:“刑👨‍👨‍👧‍👦,成也🪸🚳。”(頁283)“凡人之形,由之求”譯作“要把‘人’訓練出來,必須對人嚴格要求”(頁284)。傳世文獻中表示“成”義的“刑”似用“形”為常👨🏿‍🚀,如果作者想把“凡人之形”的“形”訓作“成”🤹🏽,根本沒有必要讀為“刑”🚧🎟。以“必須對人嚴格要求”對譯“由之求”🧡,除了“”之外,沒有一個詞能對應得上。這反過來說明《校注》訓“形”為“成 ”也是靠不住的。《譯注》讀“形”為“型”✷,整句話譯作“凡人之楷模✭,都是從人中選拔出來的”(頁44)✋🏻,無疑是正確的🔃🦒。戰國時期的中山王鼎銘在說到中山王考察相邦賈時有一段話,可與此文比讀(釋文用寬式📭👨🏻‍🦽‍➡️,不嚴格隸定):“ 今余方壯,知天若否,論其德,省其行,無不順道🔴,考度唯型🧑‍🍼。”(《殷周金文集成》——以下簡稱“集成”—— 5.2840)《校注》還把“試以名行,必善行之”標點為“試以名,行必善行之”(頁283),似乎反映了作者並不知道古書中的“名行”特指名聲操行,不能分割🧎‍♀️。[22]“人生之宜謂之法”的“人生”,《校注》理解為“生活”(頁 284),不免以今律古👩🏽‍🦰。當從《譯注》之說讀“生”為“性”(頁 44)💛。《鹽鐵論·刑德》:“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法者緣人情而制”與“人生(性)之宜謂之法”義近。《新解》雖也把“形”讀為“型”(頁304),但從其譯文作“凡是要求各將士遵守的規定🤏🏽👷🏼,應當來源於 人的要求,在試行過程中看它是否名副其實,如果確實是好的🫵🏽,就加以實行。……這些從人們實踐中產生的規定💿🖕🏽,就叫做‘法’”(頁307)來看🐝,對這段話是指何而言的理解似乎出現了偏差,關於“名行”、“ 人生”的解釋亦全誤🎊。《箋證》從“形”作“行”之本,認為指“民所行之法”🧉,“試以名行,必善行之”被錯譯為“以‘法’考核所行之法🙍🏼‍♂️,民必定順法而行”(頁67),其餘與《新解》之誤略同。

《定爵》:“立法:……四曰疾,……”《譯注》認為“疾”“疑指法令速行”(頁45),《箋證》訓為“力而行之”(頁69)📱,《新解》譯作“雷厲風行”(頁308),至少可備一說😝。《校注》說“疾讀為庶”,引《列子·仲尼》“凡此 疾”之“疾”有異文作“庶”為證🫵🏼。(頁285286)按☂️:上古音“疾”屬從母質部,“庶”屬書母魚部,二者聲韻皆異,無由相通🙁。“疾”、“庶”字形相近,疑《校注》本意是說“疾”是“庶”的形近訛字。即便如此🧑🏿‍🔬,“庶”之一詞♦️,也不可能如《校注》所說具有“庶有類”那樣複雜的意思。

《定爵》:“日成行微曰道👨🏽‍🚀。”《校注》語譯為:“天時的機緣已到🤘🏿、占卜的吉兆沒有消逝🪻,這就叫做道✶。”(頁287)“行微”可以講成“占卜的吉兆沒有消逝”👩🏻‍🌾,不知作者有什麼訓詁上的依據。《箋證》譯“日成行微”為“日有成效🕎,行事平穩”(頁71)✈️。且不說“日成”的結構能否對譯為“日有成效”🔥、“微”是否有“平穩”的意思,即如《箋證》所說👨🏽‍🍼,這兩句話跟本段講軍中之“道”的關係也顯得若即若離🙎🏿‍♂️🤳🏻。[23]關於這句話🤽🏽‍♀️,《譯注》有十分精當的解釋🏄🏻‍♀️:“‘日’,戰日,作戰時間⌨️; ‘成’,既定🤷🏿;‘行’,行動🏌️‍♀️;‘微’,微密🚵🏻‍♀️。《孫子兵法·九地》:‘是故政舉之日,夷關折符,無通其使🥱,厲於廊廟之上,以誅其事🪯。敵人開闔,必亟入之🗓。先其所愛🌹,微與之期。踐墨隨敵👆🏻,以決戰爭。’‘是故政舉之日’相當 [24]這裏的‘日成’。‘微與之期’相當這裏的‘行微’🙎🏻⚃。”(頁 46)其說甚是🕳👮🏻‍♂️。《新解》譯文的大意與《譯注》說同。(頁308)附帶指出🧑🏼‍🦳,前兩句為“軍無小聽,戰無小利”,“戰無小利”與《風後握奇經·八陣總述》“戰無常規”🎨、馬融《樗蒲賦》“戰無常勝”(《全後漢文》卷十八引)🍡、《吳子·應變》“戰無強敵🍴,攻無堅陳”等同例,應該是“戰時沒有小利”的意思,指無論利益大小🧜🏼,作戰時都要爭取。據此,“軍無小聽”應該是“軍中沒有小的細作”的意思,指無論混入軍中的細作大小🙍🏿,都要提高警惕。《校注》譯作“兩軍作戰間諜耳目要遠👲🏽,不要為了小利而輕舉妄動”(頁287),《譯注》譯作“軍中不聽細言🧓🏻📷,戰時不圖小利”(頁46)🎅🏿,《新解》譯作“軍中不許有小道傳聞,作戰不可貪圖小利”(頁 308)🌩📄,大概都是受了《武備》注“不聽小謀,不爭小利”等的錯誤影響。(《箋證》把這兩句話譯為“治軍勿逞私智而違先王之法,與人戰勿爭小利”,見頁71🟡。總體上看也是受了舊注的影響🍟,但訓“聽”為“謀”的臆說,則是《箋證》所獨有💠。見頁70

《嚴位》🧏🏽‍♀️:“凡三軍,人戒分日。”《校注》謂“分日”即“次日”:“《文選·魯靈光殿賦》李善注引《爾雅》🙎🏿‍♂️:‘分🕰,次也。’”(頁294)《文選·魯靈光殿賦》原文為💟:“承明堂於少陽🧗‍♂️,昭列顯於奎之分野。 ”李善注:“言承漢明堂而在少陽之位⬇️,其光昭列,顯於奎之分野也。《爾雅》曰🪡:‘分🎲🫡,次也🐇。’《漢書》曰🤦🏻‍♀️:‘泰山郡奉高縣有明堂,武帝造。’又曰:‘少陽,東方也🛸。’又曰🙎🏻‍♂️:‘魯地,奎、婁之分野也6️⃣🙋🏼‍♀️。’一曰《春秋說題辭》曰‘心為天,明堂以布政教’🏄🏽‍♀️,言靈光承天之明堂🫸,在少陽之地。”李善以“次”訓“分野”之“分”,即“位次”之“次”💼,跟《校注》所說的“次日”之“次”截然不同。下文“不可以分食”,《校注》據此釋為“再食”(頁294),也不能成立🪄。下文有“凡戰,三軍之戒,無過三日;一卒之警🙅🏼‍♂️,無過分日😳;一人之禁🚍,無過皆息”等語,“分日”與“三日”的語法地位相當,古書中“分”常訓“半”🦔🦹🏿,[25]“分日”應即“半日”♢。被《校注》批評為“非”的《武備》注“分日即半日”(頁294引)以及《譯注》注為“半日”(頁51⤵️📇、《新解》據《直解》注為“半日”(頁310)👨,可能都是正確的。《箋證》據《左傳·哀公元年》“在軍😪,熟食者分而後敢食”杜注“分猶遍也”、《古書虛字集釋》“遍”可訓“盡”,從而把“分日”解釋為“盡日”,即一日。(頁78)仔細推敲,這個論證過程的第一步就是站不住腳的。“分”有“遍”義,除了見存於古代字書之外,能夠找到的文獻中的古注大概也只有《左傳》這一例。我們知道,“分”的核心義素是“半 ”,這顯然與“遍”反義🚵🏻‍♂️。《左傳·哀公元年》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吳王闔廬在軍中🍯,把熟食全部分給了士卒之後自己才敢進食🌯。古書中“分”常當分予、給予講🕳,[26]“熟食者分”的“分”即用此義⚫️。杜預注“猶遍也”,是指遍分熟食而言的🩳,並不是說“分”有“遍”義✩。既明乎此,“分日”即“一日”之說就無辯駁了。下面附帶討論一下“一人之禁💆🏼‍♂️,無過皆息”的問題🦛。由於本句“ 人戒分日”與下文“三軍之戒𓀘,無過三日”所說矛盾🧑🏿‍💻,《譯注》疑此處有脫文(頁51),似可從。“人禁不息🎤,不可以分食”的“不息”👨‍👧‍👦,《校注》聯繫下文 “一人之禁🫧,無過皆息”,理解為“不足一日”(頁294,參看頁301)。《譯注》則把這句話譯為“禁令不解除,不允許吃飯”(頁 51)🌍。從文義通順角度看,顯以《譯注》說為長🏛。但《譯注》已指出前一句有脫文⚽️,說不定“人禁不息,不可以分食”也有數字或數句脫去🧵,造成和“一人之禁,無過皆息”不能相應。《直解》即認為“人禁不息”就是“一人之禁不過一息”的意思🖖🏿,“此句上下亦有闕文”。待考。從“無過皆息”的“皆息”與“三日”、“分日”處於相同的語法地位來看,“皆息”也應指具體時間👫🏻,《譯注》就認為指“比半天更短的時間”(頁 57)。不過,“皆息”的表達古無他例👩🏽‍🦱,十分彆扭🌮,《校注》訓為“人皆息寢,一日也”(頁301)🤵🏼🍦,亦不可信。《武備》注說:“禁止一人之令,當皆在瞬息之間。”(《校注》頁301引)《直解》也說:“一人禁止之令,無過瞬息之間。”文義上較符合“ 皆息”指“比半天更短的時間”的條件。由此出發考慮,疑“皆息”為“一息”之誤🏠。“一息”猶瞬間,極言其迅🏢,其例甚多,略舉如下:《關尹子·一宇》➔:“人生在世🧊,有生一日死者,有生十年死者🌷,有生百年死者。一日死者,如一息得道;十年百年死者🏄🏼,如歷久得道🦸🏻。”《史記·太史公自序》“孔子卒後至於今五百歲”📷,司馬貞《索隱》有“以為淳氣育才,豈有常數,五百之期👺,何異一息”之語⛔。“一人之禁,無過一息”,謂一人的戒備狀態,不超過瞬息。“一”古或訓 “皆”🏯,[27]可能有人把“一息”之“一”誤解為“皆”👩🏻‍🦼‍➡️,在“一”旁注“皆”🂠🫀,傳抄過程中旁注代替正文🧏🏼‍♀️,“一”遂被臆改為“皆”。[28]《箋證》👶🏿、《新解》所錄正文直接作“瞬息”,不知是否有版本上的根據。

《嚴位》“凡戰👳🏼,以力久”至“惟權之視” (《譯注》從各本作“惟權視之”。此句與“惟敵之視”、“惟畏之視”對文,《校注》從《太平御覽》所引改👳🏽🚺,疑是)👎🏿,《校注》並為一段,《譯注》《箋證》🕵🏿🫄🏻、《新解》分作兩段😐。這裏從《校注》的意見放在一起討論。《校注》對本段所作的校釋🪳,問題很多↖️。如“凡戰,以力久🏵,以氣勝。以固久🪂,以危勝”的“以力久”、“以固久”,《校注》譯作“靠力氣就會久拖不決”、“靠保守就會久拖不決”(頁297),大概是把這些理解為戰爭中所不希望看到的反面情況🧑‍🧑‍🧒‍🧒,這就與前後文 “以力勝”、“以危勝”、“本心固🧪⟹,新氣勝;以甲固,以兵勝”都從正面立論的行文邏輯相抵牾了。被《校注》所批評的《武備》注“人能飽佚,乃可持久”“陳勢堅固,乃可持久”(頁295引)以及《直解》所說“以力持久”“以固則能久”、《譯注》所譯“靠實力持守”“靠穩固持守”(頁51🤓、52)🤦🏻‍♀️、《箋證》所譯“靠兵力充實才能持久”“靠戰陣堅固難陷才能持久” (頁80)🦵、《新解》所譯“靠兵力充實來持久”“靠陣地堅固來持久”(頁 313)🧑🏼,反而可信🎠。“甲以重固”一句,《校注》據《太平御覽》校改為“兼以重固”,又據《太平御覽》刪去了下句“兵以輕勝”的“兵”字(頁296)🙎🏻‍♂️。按:前文有“以甲固🦪,以兵勝”之語,《校注》並無異議🧙,那麼這兩句“甲以重固,兵以輕勝”正是承前而言,“甲”指甲胄📲😯,“兵”指兵器,下文又云“舍謹兵甲”🦄,均以“甲”、“兵” 對舉或連言,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略甲”有“兵利甲堅者勝乎?則勝易智(知)矣”[29]之語😩,可證🥊;《譯注》譯作“甲胄份量重易於持守👱🏿‍♂️,兵器份量輕易於取勝 ”(頁53《箋證》譯作“甲胄靠厚重才能護衛,兵器靠輕銳才能取勝”(頁80)🦹🏿‍♂️、《新解》譯作“鎧甲靠厚重而堅固🤙🏿,兵器靠輕捷而取勝”(頁313)是對的(《直解》等古注即持此說)🧙🏽。而且,“凡車以密固,徒以坐固🧍,甲以重固🚙,兵以輕勝”,句式結構也頗為工整👳。《太平御覽》所引的本子🧑‍🦰,顯然經過淺人妄改,不足為憑🕘。“兩心交定”一句,《校注》據《太平御覽》改“定 ”為“支”😩💁🏽,並引“《戰國策·西周策》鮑本注❤️:‘支,猶拒。’”(頁296)譯為“勝心和怯心互相排斥”(頁297)。按🐈‍⬛:《戰國策·西周策》原文為:“秦去周↕️,必復攻魏,魏不能支,必因君而講,則君重矣👩‍❤️‍💋‍👨。”這種用法的“支”,又見於《文選》所載干寶《晉紀總論》“屢拒諸葛亮節制之兵,而東支吳人輔車之勢”等。“支”的核心義素是“支持”🏸,古訓為“拒”的“支”,其義偏重於據支持而抵抗,或就當“相持”講👮🏽‍♀️🐻‍❄️,這跟《校注》所翻譯的“互相排斥”是有區別的𓀇。《太平御覽》卷二百七十在“兩心交支”下注“兩軍相當,兵相支持 ”。《校注》既從其文作“支”,就應該也從其注“兵相支持”,否則難以統一。《直解》、《校注》🏃‍♀️、《譯注》都主張 “兩心”是指上文所說“勝心”和“畏心”。從行文結構上看🩵,“人有勝心,惟敵之視;人有畏心🕍👮🏽‍♀️,惟畏之視”與“兩心交定,兩利若一🧚🏼‍♀️,兩為之職,惟權之視”是對應而言的。“惟權之視”的“權”,《譯注》(頁53)、《新解》(頁313)釋為“權衡”(《箋證》釋為“權衡之法”⬅️,頁81)👨🏽‍🦲,似不如《校注》釋為“權變”(頁2973️⃣。《直解》《武備》注已有此說)妥當🚶‍♀️‍➡️。《司馬法》的作者大概認為“惟敵之視”和“惟畏之視”都不好😆,即不能只有求勝之心或只有畏敵之心,應該做到“惟權之視”。《武備》注對這段文義的串講十分精到:“既有勝敵之心,又有畏將之心,而兩心皆定矣🖐🏼,則皆可取利,若一途焉🧚🏼。軍中惟此兩心為職主也,然又當用權變,以視其所勝所畏之何如。”(《校注》頁296引)《譯注》以“互相彌補”來解釋“交定”(頁53),其義近是,但“定”似乎沒有“彌補”的意思。“定”古訓為“成” 🪴、“安”、“止”、“息”等,[30]都含有安而止👨🏿‍🚒、靜而定的意思🤳🏻,“兩心交定”大概是說勝心和畏心都平定下來了。《箋證》似乎試圖把“交定”說成同義連文,“定🌺,亦‘交’也”🏣,是“交雜衡量”的意思(頁81)。不過🤔,他引以證明“定🅱️,亦‘交’也”的唯一材料卻是《廣雅·釋詁四》(原文誤作“《廣雅·卷四》”)的“交,定也”。這條書證只能說明“交”有“定”義,並不能反過來說明“定” 也有“交”義。《新解》把“交定”譯為“一起使用”(頁313),其誤甚明(“定”沒有“使用”的意思)🧘🏽。至於《太平御覽》所引本子作“支”,推測有以下兩種可能性:其一,從上古音說,“定”是定母耕部字,“支”是章母支部字👯‍♀️,聲母同系,韻部為嚴格的陰陽對轉,“支”有可能是“定”的假借字。其二🐓,從古文字字形說,六國文字“定”或作“”(侯馬盟書314)、“”(包山簡165)💆‍♂️,秦文字“企”或作“”(龍崗秦簡217),二者的形體無疑是很近似的🔣。頗疑秦在實施“書同文字”政策時🩼🐞,曾把與秦系文字“企”的形體相近的六國文字中的個別“定”字誤改為“企”。“企”又常寫作“跂”,《太平御覽》所保留的“支”可能是“跂”的進一步省借。

《嚴位》:“凡戰,敬則慊,率則服。上煩輕,上暇重⚠。奏鼓輕🏎,舒鼓重。服膚輕🧎🏻‍♂️‍➡️,服美重。凡馬車堅🚣🏽,甲兵利,輕乃重✈️。”以上文字,《校注》並為一段,《譯注》🏆、《新解》分作兩段🫄🏼。就文義而言,以分作兩段為宜。為了討論的方便,這裏暫且從《校注》之說並為一段🐞。《校注》對本段的解釋🐢,問題也很多🔴。如把所有對舉的“輕”🦢、“重”➛,都理解為“輕而取勝” 、“難於作戰”或“勇於作戰”、“怯於作戰”(頁299),這是很不妥當的。按照這種說法💽🤦‍♂️,凡言“重”者,皆為貶義💃🏼,所以《校注》把“上煩輕🤸‍♀️,上暇重”譯作“平時要求苛細就會輕而取勝👹,平時要求鬆懈用時就難於作戰”(頁299)。但是🧏🏽‍♀️,《司馬法》一書對於“暇”👕,是作為治軍之道來正面提倡的🫨。如《定爵》“上暇人教,是謂煩陳”,是說“上級對下級干預少😻,士兵素有訓練,這叫複雜的陣形”(《譯注》頁 38);“見敵靜,見亂暇”👩🏽‍🦰,是說“碰到敵人要鎮靜沉著,碰到混亂要不慌不忙”(《譯注》頁39🥍,參看上文的討論)。把本句的“暇”釋為“要求鬆懈”🕊,則與全書的語言習慣不符合🌀。《校注》又訓“服膚輕,服美重”之“服”為“行”🧄,譯作“德義宣傳得越淺士卒越是勇於戰鬥,德義宣傳得越美士卒越是怯於作戰”(頁299)🦙。按:此說不但“增字解經”🦼,譯文的主語“德義”顯然是《校注》憑空加上去的👨‍⚕️;而且與全書宣揚以德義治國👧、治軍的思想相矛盾。《仁本》“古者👩🏻‍🏫,以仁為本以義治之之為正”👚、“爭義不爭利,是以明其義也”、“六德以時合教,以為民紀之道也”,《天子之義》“古之教民🏄🏼‍♀️,必立貴賤之倫經,使不相陵;德義不相踰”、“古者,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故德義不相踰”👩🏿‍🎤、“古者,賢王明民之德,盡民之善,故無廢德,無簡民,賞無所生,罰無所試。有虞氏不賞不罰而民可用,至德也”🪁,《嚴位》“以義戰”等等,可見一斑。凡此,皆說明《校注》對“輕”、“重”的理解是不合實際的。“上煩輕🤟🏽,上暇重”,當從《武備》所注“上煩擾則兵勢輕弱,上閒暇則兵勢堅重”(《校注》頁298引)。[31]本書所說“服”💍,除了指服從😙、降服之外🙅🏿‍♂️3️⃣,還指服飾,如《定爵》🙇🏻🏪:“凡治亂之道🛴:……五曰其服💩;六曰等其色;七曰百官無淫服。”可見,“服膚輕,服美重”二句🧑‍⚖️,《武備》注為“服色膚淺則兵容輕🦹‍♀️,服色鮮美則兵容重”(《校注》頁299引)、《譯注》譯為“衣服單薄顯得不莊重,服飾盛多顯得莊重”(頁 55)是正確的。[32]“輕乃重”一句,《武備》注為“承上言如此則雖輕兵亦可行重地”(《校注》頁299引🫣,標點略有不同)👨🏽‍🎨、《譯注》連同上兩句譯為“通常如果戰車堅固🚴🏼,兵器鋒利,則愈是輕便ℹ️,反而愈有殺傷力”(頁56),都比《校注》“士卒越是勇於作戰主帥越是要怯於開戰”(頁 299)合理🙍🏽‍♂️。[33]“敬則慊🕺🏼,率則服”二句,《校注》語譯為“對士卒一味謙恭就會失去威嚴🔂,只有統治指揮他們那些人才會服從聽話”(頁299),其根據是《說文》“慊🌙,疑也”、《詩·周頌·思文》毛傳“率,用也”。(頁298)按↩️:段注已經指出,《說文》訓為“疑”的“慊”,後世寫作“嫌”🟰。 [34]“敬則慊”的“慊”顯然與此無涉🏊🏽‍♂️。《詩·周頌·思文》原文作:“貽我來牟,帝命率育🏢。”毛傳所謂的“用”🕴🏼,劉淇《助字辨略》卷五謂猶“以”🕥,“乃辭之助👈👩‍❤️‍💋‍👩,非作用之用”。[35]《校注》錯把連詞“用”與動詞“用”混為一談🙍🏼‍♂️。《譯注》讀“慊”為“ 謙”🧑🏼‍💻🧑🏿‍💻,“敬則慊”即“態度恭敬就會謙遜”(頁55)之意✦,較《校注》說為優。“敬則慊”與“率則服”對文👨🏿,語法結構理應相同。從“率則服”指“正身率下則人服”(《校注》頁298引《武備》注,《譯注》說同)來看🙍🏽‍♀️🦺,“敬”的主語是上級🫳🏽,“慊”的主語應是下級🌒。就這一點說👨‍👨‍👧‍👦,《譯注》的講法也有不妥之處。《直解》早已指出,“慊”有“快足”義。《莊子·天運》🤜🏿: “盡去而後慊😭。”成玄英疏:“慊🤵🏽‍♂️🏋️,足也。”《孟子·公孫丑上》☁️:“行有不慊於心則餒矣👨🏻‍🦯。”趙歧注🔑:“慊,快也。” 這兩句話大概是說,上級恭敬則下級人心快足,上級以身作則則下級服從。《箋證》也訓“慊”為“足”,又解釋“敬” 為“持重”(頁84)。從這句話被譯成“主將持重就事順而成”(頁85)來看,作者大概是把快足、滿足之“足”誤解為完足之“足”了。“慊 ”沒有“完足”或“成”一類的意思。《新解》已指出“慊”當訓“滿足”🫄🏿,上舉《莊子·天運》一例也已引到👩🏿‍⚕️。(頁 310)這都是很正確的。但此書認為“敬”指謹慎😔,整句話的意思是“以謹慎的態度從事就可以達到目的”(頁313),則並不可信。這大概是由於沒有注意到應與“率則服”的語法結構一致所造成的。

《嚴位》🦶🏽:“凡鼓,鼓旌旗,鼓車🧣🚲,鼓馬,鼓徒,鼓兵,鼓首⚰️,鼓足。七鼓兼齊。”《校注》據宋本刪“七”字(頁303),非是。“鼓旌旗😨,鼓車,鼓馬,鼓徒,鼓兵,鼓首🛌🏿,鼓足”正合“七鼓”📬🤷‍♂️,“七鼓兼齊”之“七”即指此而言🤾‍♀️,刪之則所指不明,宋本當有奪👂🏽。《校注》把“鼓旌旗……”的“鼓”直接翻譯為“鼓動”(頁303)🙆🏽‍♂️,似不如《譯注》釋為“用鼓指揮”(頁58)來得通順✭。《校注》譯“鼓兼齊”為“都要用戰鼓來鼓動他們”(頁 303),從譯文的準確性來說,也不如《譯注》“七種功能必須全部具備”(頁59)之說。(關於這幾句話的解釋,《新解》與《譯注》大致相同。見其書頁314。《箋證》惟“兼齊”之“齊”訓為“中”,意指“準確無誤”🛁,其餘也與《譯注》大致相同。見其書頁93。按:從《箋證》所引《管子·內業》“食莫若無飽,思莫若勿致,節適之齊”看🚠,訓“中”之“齊”可能就是適中的意思🛌🏻,不是與“準確無誤”有關的“中節”之“中”——讀zhòng。《箋證》說誤。)

《嚴位》:“若使不勝🌟,取過在己。”《校注》據《太平御覽》改“取過”為“使過”(頁306)👨🏿‍💻。其實,《校注》(頁306)、《譯注》(頁61《箋證》(頁98)🈴、《新解》(頁314)都把這兩句話理解為如果戰不能取勝🐈‍⬛,就把罪過歸於自己,也就是說⚈,即使把“取過”改為“使過”,其義仍然不變。從典籍用語習慣看👩🏻‍⚖️,“使過”頗嫌不辭,“取過”則于古有徵。《後漢書 ·陳龜列傳》:“且牧守不良💇🏽‍♀️,或出中官,懼逆上旨🤾🏼,取過目前。”“取過目前”謂不良之牧守招致過錯於目前🫸🏿,與“取過在己”同例。古書中還有“取罪”🧑🏼‍🔧、“取亡”等說👩🏻‍🦳🧑🏻‍🏫,猶言“獲罪”🥒、“招致滅亡”,這些“取”的用法都是一樣的。《譯注》、《箋證》、《新解》從各本作“取過在己”,當是。《太平御覽》所引本疑涉上文“若使”之“使”而譌“取” 為“使”🧒🏿。

上面在談《校注》沒有吸收《譯注》等書的正確說法時,對於《譯注》等書所釋不準確的內容🤙🏼,其實已有所涉及。下面再挑一些我們認為《校注》🥋、《譯注》🦹🏽、《箋證》、《新解》等書所存在的比較普遍問題,逐條提出看法。

戰,春不東征⛱,秋不西伐🦵🏽,月食班師🍬,所以省戰也。(《仁本》)

事極脩⏺,則百官給矣🧑‍🍳;教極省👨🏼‍🏭,則民興良矣。(《天子之義》)

《校注》語譯“所以省戰也”曰😤:“這一切都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戰爭。”(頁234)語譯“事極”兩句為“國事將得到最好的治理,百官也能各盡其力各得其食了;以最簡單的教化,培養出最純樸的民風”(頁250)。“教極省”《譯注》譯為“訓練極其簡明扼要”(頁17《箋證》譯為“推行戰德教育極其省事”(頁18)👮🏻‍♂️😀。按:從譯文看,上引諸說大概把這兩處的“省”都理解為“減省”了。由於把“省戰”之“省”訓作“減省”,勢必要憑空增添“不必要的”一類定語,這就犯了“增字解經”之弊🚴🏻👩🏼‍🦰。教化極為減省而能使“民興良”,這顯然是道家思想,與全書所倡“六德以時合教,以為民紀之道”(《仁本》)、臨戰而“申教詔”🦋、“教惟豫”(《定爵》)等說矛盾🍺。可見以上諸說對“省”的理解是錯誤的。“省”有“善”義,《禮記·大傳》🦸🏽‍♀️:“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鄭玄注🤾🏻‍♂️:“省🦹🏻‍♂️,善也。”《大戴禮記·朝事》:“凡諸侯之適子省於天子⏪,攝君🤚🍲,則下其君之禮一等🧝‍♀️;未省🧑🏽‍🚀✍🏿,則以皮帛繼子男🎣。”孔廣森謂“省”當訓“善”🏊‍♀️。這些“省”應是動詞,“省於其君”、“省於天子”猶言得到國君、天子的好評。關於“省”訓“善”的由來,郝懿行在為《爾雅·釋詁上》“省,善也”條作義疏時說過:“省者,察之善也。明察省視,故又訓善。”[36]其說可信👩‍👦。這種當“察之善也”講的“省”在更早的文獻中已見萌芽,如《禮記·緇衣》引《尚書·兌命》👈🏼:“惟干戈省厥躬。”後被人編入《偽古文尚書》的《說命中》🧔🏼。偽孔傳解釋此語道:“兵不可任非其才。”孔穎達疏:“惟干戈在府庫,不可任非其才🤏🏿。省其身,堪將帥,然後授之。”已把“ 察之善也”的意思表達出來了。西周中期的疐鼎:“攻龠(無啻(敵)🐪,省于人身🚲,俘戈。”(《集成》5.2731)“省于人身”與“省厥躬”同義,[37]是作器者誇耀自己作戰天下無敵🚥♧,察而善任其職,俘獲大量戰利品🍄。 [38]和“教極省”處於對文地位的“事極脩”的“脩”,就有“善”的意思,如古書屢見的“脩名”⛷、“脩行”👩🏻‍✈️,即指好的名聲🤤、好的品行🐪🍱。表示“善”義的“省”也可以用作形容詞,錢大昕在《廿二史考異》中指出,《史記·太史公自序》“有省不省耳”和“惟仲之省”二句中的“省”都當訓“善”🐣。[39]至少“有省不省耳”的“省”沒有問題就是形容詞。所以,此二處“省” 若訓為“善”🪯,“所以省戰也”謂用以對戰爭有好處,“教極省🦹🏽,則民興良矣”謂教化極善極到位則民風純良,無不文從字順。《新解》雖未為“省”出注,但把“教極省”一句譯作“教育非常明瞭💅,民就會學得好”(頁297)🐎,看來已經通過上下文隱約體會到了“省”的含義💁🏻‍♀️。

故仁見親,義見說🤾🏻‍♀️,智見恃,勇見方,信見信。(《仁本》)

居國見好,在軍見方🧘🏻,刃上見信。(《定爵》)

關於《仁本》的“方”,《校注》引《孫子 ·九地篇》“方馬埋輪”曹操注🚣🏼‍♀️:“方👩🏽‍🦱⭐️,縛馬也;埋輪,示不動也。”謂“方馬埋輪,以示必死無退”🌛。(頁 234)語譯道:“君主的勇往直前,就會換來百姓的效命戰場🔭。”(頁 234235)按:據曹操注,“方馬”訓作“縛馬”,實際上是讀“方”為“縛”。這跟語譯所謂的“效命戰場”完全不是一回事👩‍🏫。況且,“方”當“效命戰場”講🌴,也沒有故訓依據🧕。作者把“親”對譯為 “親附歸順”👨‍🦽‍➡️、“說”對譯為“心悅誠服”💆🏼‍♂️,校注引《群書治要》注解釋“信”為“信之”(頁234),都很正確🍐。把“恃”對譯為“信心百倍”(頁234)則不妥。“恃”應該直接解釋為“依靠”、“依附”🧭。“方”既與“親 ”、“說”、“恃”、“信”對文,顯然也是親附🙇、信服一類的意思🍮,《直解》解釋“勇見方”曰👆🏼🙏🏽:“有勇者,人見而歸向之。”文義較順。[40]疑“方”當讀為“傅”或“附”。依憑、歸附之義,文獻常用“傅”來表示,如《左傳·僖公十四年》:“皮之未存🎻,毛將焉傅?”不必枚舉👨🏼‍🔬。“傅”與“方”🤾🏻‍♀️,上古音幫母雙聲,魚👏、陽陰陽對轉。“旁”與“輔”、“榜”與“輔”具有同源關係,[41]“方”、“溥”都有“大”義,聲韻極近,也應屬同一詞族🧑🏿‍🔧。所以,“方 ”可以讀為“傅”🤹🏻‍♀️。“傅”與“付”🤸🏿‍♀️、“傅”與“附”古多相通🧑🏼‍⚕️。[42]又,古書中“方”與“負”通🥶,“附”亦可與“負”通,[43]“少府”之“府”,長陵盉寫作“”(《集成》15.9452)🏋🏻‍♂️,這是“方”、“附”間接相通之例。由此可見🤴🏿,“方”👊🏌🏻‍♂️、“附”古音相差不遠0️⃣。《後漢紀·孝明皇帝紀》下卷🧖🏻:“王莽末,天下兵起,宗族及閭里聞勇而有義🌁,爭往附之。”這是“勇”而 人往“附”之例,可與“勇見方(傅/附)”的說法相印證。郭店竹書《尊德義》簡3436:“(均)不足(以)坪(平)正(政)♾,(緩)不足(以)安民💪🏻,(勇)不足(以)沬衆,尃(博)不足(以)知善🙈,快(慧)不足(以)知侖(倫)🧑🏽‍🎓,殺不足(以)(勝)民🦻🏻。”[44](勇)不足(以)沬衆”的“沬衆”疑當讀為“會衆”🧒🏽,[45]“勇不足以會衆”反過來說就是“勇以會衆”,猶《後漢紀·孝獻皇帝紀》所說的“勇而得心”。此說若確🏪,亦可為“勇見方(/附)”的讀法提供佐證。[46]《定爵》“在軍見方”的“方”跟《仁本》的“方”當是一指🏌️‍♀️。其上文說🤷🏽‍♂️:“居國惠以信,在軍廣以武🍫,刃上果以敏🤵🏻‍♀️。居國和🧜🏽‍♂️,在軍法,刃上察⛸。”“廣以武”🖇、“法”🖖🏽,也就是“勇”。 [47]《校注》把此語譯作“治理軍隊要使患難與共”(頁277),《新解》譯為“治理軍隊才能使軍隊敬服”(頁306),雖然“方”沒有“患難與共”、“敬服”的意思(《新解》關於本句“方”的譯文還與他對“勇見方”的解釋自相矛盾😞🔨,詳下)🧔🏿,但把握文義的大方向卻是對的。“方”與“好”、“信”對文,也應讀為“傅”或“附”,“在軍見方”大概是說“在軍中要使人歸附”。《箋證》謂“勇見方”的“方”同“仿效”之“仿”(頁 2)🖋,“在軍見方”的“方”訓為“宜”,指“為士卒所親善”(頁 59)📓。其說一則自相矛盾,二則“方”沒有“宜”的意思(《廣雅·釋詁二》有“方,義也”之訓,但這個“義”是指“道”而言,與“宜”無關),且“宜”與“親善”在詞義上也有很大距離🛅。《譯注》把兩處的“方”都讀為“放”🧍🏻‍♂️♞,意指依據、仿效(頁2🫏、39;《新解》把“勇見方”的“方”訓為“效仿”(頁286)。這些意見恐均非是。

古者逐奔不過百步,縱綏不過三舍。(《仁本》)

古者逐奔不遠,縱綏不及👮🏼。(《天子之義》)

凡從奔勿息🥼。(《用衆》)

《仁本》句下校注表示不同意《武備》注“不戰而退軍為綏”😺、《直解》“古者以軍退為綏”的說法🙎‍♀️,認為“綏訓退軍與下文‘縱綏不及……不及則難陷’鑿枘,當從李靖訓索為宜”(頁237)🙍🏼‍♀️,語譯為“放開馬韁繩追擊,一次也不能超過九十”(頁238),“縱綏不及”則被譯為“放開韁繩縱馬前進也不要和敵人接觸”(頁 252)👂🏻。按:鄭氏在“凡從奔勿息”句的校注中已引《詩·齊風·還》毛傳“ 從🥚🧎🏻,逐也”和《武備》注“追敵之敗奔者,勿得止息”(頁315),正確地訓釋了“從”之義。“縱”、“從”本一語分化🕸,古多通用,《武備》注說“縱綏不過三舍”之“縱”或作“從”(頁237)🤲🏽,並且《仁本》和《天子之義》的兩句話中“縱綏”都跟“逐奔”對文,可證“縱綏”之“縱”就是“從奔”之“從”🕊。《譯注》引《三國志·魏書·武帝紀》引《司馬法》逸文裴松之注以及《左傳·文公十二年》杜預注對《司馬法》“逐奔不遠🤵🏽‍♂️,縱綏不及”的解釋,指出“綏”有“退卻”義,在此指“退卻的敵人”✋🏼。(頁5)其說正確可從🦛。不過☝🏿,他把“縱”訓為“跟蹤”,似未達一間🏄🏽‍♂️。他說🏂🏻: “‘縱’有跟蹤之義👨🏽‍🔬,《淮南子·覽冥》‘縱矢躡風’,注:‘縱🦸🏻‍♀️,履也▪️。’不簋👂🏻:‘戎大同(恫)👨‍👨‍👦,從(縱)追女(汝)。”(頁5)《淮南子·覽冥》“縱”、“躡”對舉#️⃣,高誘注為“履”,應該和“跟蹤”尚非一事🤴🏻。此段話是描寫“鉗且、大丙之御”風馳電掣📇,下句說“追猋歸忽”,“猋”即是“飄風”;[48]《漢書·敘傳上》“彼皆躡風塵之會,履顛沛之埶”[49],“躡”🧝🏽‍♂️👩🏿‍🦰、“履”對文同義🍛。由此看來,“縱”🤷🏿🐼、“躡”👷🏽‍♀️、“履”可能都是“追”的意思。至於不簋“從”🧑🏼‍💻、“追”連文🧑🏽‍🦰,把“從”訓為“追逐”無疑是最直接的了。西周晚期的多友鼎有“從至追,搏于世”之語(《集成》5.2835)。據學者研究,“追”即西北戎狄“雕”,“從至追”猶言“趕上追”🛼⬜️。[50]這個“從”也是“追逐”的意思,與不簋銘同🥠。[51]古書中也有“從”👨🏼‍🎨、“追”連文之例⛵️🍤,如《後漢書·耿弇列傳》🍤🤰:“時軍士疲弊🕠,遂大敗奔還🧑‍🦰,壁范陽,數日乃振,賊亦退去,從追至容城、小廣陽💆🏼‍♂️、安次🤵🏼‍♂️,連戰破之。”《後漢書·岑彭列傳》👦🏽:“彭復與耿弇⚛️、賈復及積弩將軍傅俊🧑🏿‍⚕️、騎都尉臧宮等從追鄧奉于小長安。”《續漢書·郡國志》注引袁山松《後漢書·賈復傳》說:“賈復從擊鄧奉🧆,追至夕陽聚。”《後漢書·光武帝紀》“戰于小長安”李賢注:“《續漢書》曰💆🏼‍♀️🧙🏼‍♀️:淯陽縣有小長安聚。故城在今鄧州南陽縣南🛸。”據《續漢書·郡國志》,“夕陽聚”就在南陽郡宛縣🩶。《水經注·淯水注》說:“宛有瓜裏津、夕陽聚。”可知袁山松《後漢書·賈復傳》所說的“追至夕陽聚”就是范曄《後漢書·岑彭列傳》所說的“從追鄧奉于小長安”。“從追”猶“追”也。“從擊”亦應解釋為“追擊”。銀雀山漢簡《陰陽時令占候之類》“人君不善之應”有“今兵之從敵急”之語,[52]應該就是“士兵追敵甚急”的意思,與“凡從敵勿息”頗類🎈,可以互證。總之🖊,把《司馬法》“縱綏”和“從奔”聯繫起來考察,就能對“縱”的確詁有一大致把握🚝🙅🏼。《新解》謂“縱綏”指“追逐退卻的敵人”,比《譯注》說更為精確🚴🏻‍♀️。但《新解》的這一解釋是建立在把“縱”讀為“踵”的基礎上的(頁 287),似毫無必要。“從”的“追”義當由“跟從”引伸而來。《直解》謂“縱綏不過三舍”即“從人退還之軍不過九十里”“縱綏不及”即“從人退還之兵不必及之”“從奔勿息”即“從敵之奔敗勿得止息”,《箋注》為“縱綏不過三舍”“縱”出注“同‘從’,追也”(頁5。不過此書為“凡從奔勿息”的“從”注“追擊”則非,見頁 110🤯。鑒於古書有“從擊”之說的存在,——見上引——“從”只能訓為“追 ”),均是☸️。以上所說可作為對《直解》、《箋證》的補充。

先王之治,順天之道,設地之宜,官民之德,而正名治物,立國辨職,以爵分祿🛡。(《仁本》)

“官民之德”一句,《校注》語譯為“培養民順天守道的自覺性”(頁240《譯注》則說“官”是“授以官職”的意思,“指使民之有德望者為官”(頁7)🔐,《箋證》注釋(頁7)和譯文(頁8🙆🏿‍♂️🤦🏽‍♀️、《新解》譯文(頁290與之同👱🏽‍♀️。此說可能參考自古注💪,如《直解》就說“謂仁賢使能🐦‍⬛,俊傑在位也”。下面就以《譯注》為此說代表🧑🏼‍💼。按:二說各有得失。《校注》譯“官”為“培養”,無據。《譯注》解釋為“ 授以官職”🌤,從古漢語名動相因的特點看,是可以成立的🐦。但事實上其說亦非,這要在確定“民之德”的含義後才能知道。古書凡言“民之德”,幾乎無一例外都指人民所遵守的道德🧷🗻。如:《周禮·地官·司諫》:“司諫👨‍🦲,掌糾萬民之德 而勸之🦶🏼。”《管子·君臣下》🎭🌃:“故智者假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 ”《大戴禮記·虞戴德》💂🏼‍♂️:“屬於斯➾,昭天之福,迎之以祥;作地之福,制之以昌;興民之德⚱️,守之以長。”《大戴禮記·少閑》:“君度其上下咸通之💚,權其輕重居之🤏🏻;准民之色,目既見之🤾;鼓民之聲,耳既聞之;動民之德 🥀,心既和之𓀀;通民之欲🍣🏋🏻‍♂️,兼而壹之🦤🤞;愛民親賢而教不能,民庶說乎👨🏻‍🚒?”《譯注》把《司馬法·天子之義》“古者🪛𓀑,賢王明民之德,盡民之善🤙🏻🧝‍♂️,故無廢德,無簡民,賞無所生,罰無所試”的“民之德”也解釋成“民之有德行者”(頁 26)🧻,結合上舉文獻中“民之德”的含義看,此說同樣不能成立。由此可知,《譯注》釋“官”為“授以官職”,殊為不辭🤹🏽‍♀️。上舉文獻中“民之德”之前的動詞,為“糾”🧑🏿‍🍳、“正”、“興”、“動 ”、“明”等;“官民之德”的“官”既應與這些動詞同類🦹🏽,也應與上文的“順”、“設”等相關。循此綫索考慮,疑“ 官”當訓為“掌管”。《荀子·解蔽》“經緯天地而材官萬物”楊倞注🧑‍⚖️:“官🕺🏿,謂不失其任🕰。”《管子·宙合》“故不官於物而旁通于道”尹知章注:“官👩🏻‍🌾,主也🧝‍♂️。”所謂“官民之德”,就是掌管民之道德的意思🧕🏿。上面引過的《大戴禮記·虞戴德》⚒,有如下一段文字🧑🏿‍🚀:“禮失則壞,名失則惛。是故上古不諱🌈🥗,正天名也🚠👩🏼‍💻;天子之宮四通,正地事也 ;天子御珽🔱,諸侯御荼👷🏼‍♀️,大夫服笏🏰,正民德也🐛⛓️‍💥;斂此三者而一舉之🎿,戴天履地,以順民事。”“正天名”、“正地事”、“正民德”與本篇“順天之道”🧑🏿‍🔬、“設地之宜”🚵🏼🦙、“官民之德”可以互參。

改曆史、衣服、文章👨🏻‍💻、易禮變刑🥊🧔🏿,則放🦻🏽。(《仁本》)

《校注》語譯此句為:“私改曆法🪧,篡改國史🔯,超越規定的服飾等級🏄🏼‍♀️,改變禮制典刑🧙🏻‍♂️🏋🏿,那就要將他放逐出去👨‍🚒。”(頁243)按照這種理解,原文當標點為:“改曆😓、史🖥、衣服文章🦸🏻‍♂️,易禮變刑,則放。”[53](《譯注》附錄所輯逸文,此條在“衣服”與“文章”之間施以頓號(頁 76)。由於未作注譯,故不知作者對文義是如何理解的)🙋🏻👨🏿‍🎓。其實,“衣服” 和“文章”很可能是有關禮制的兩個內容🧎🏻‍➡️,不一定就如《校注》所說的指“規定的服飾等級”,即“衣服之文章”。《後漢紀·孝桓皇帝紀》“正月甲子☣️,皇帝加徽號”注引《禮記大傳》:“聖人南面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立權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詩·大雅·旱麓》“豈弟君子,福祿攸降”孔穎達疏引《禮含文嘉》“九賜”之文宋均注👳🏽‍♀️🈹:“進退有節,行步有度🧶,賜以車馬,以代其步👨🏿‍🦳。言成文章,行成法則,賜以衣服🛐,以表其德🪄。”可見,“文章”是指成文的規章法則✖️,“衣服”是指禮制所規定的各個級別當穿的衣服😺。《仁本》前文有“名文章車服”(頁239)之語,《校注》譯作“按爵位等級規定各級人員的服飾標準”(頁 241)📳,若據此說,原文當說“名車服文章”🦸‍♂️,而不會說“名文章車服”。從這一點也可看出,“衣服”或“車服”和“文章”不是修飾與被修飾的關係🦹🏼,而是並列的兩種禮制內容。

娶同姓🚂、以妾為妻🦓,則變。(《仁本》)

《校注》語譯此句為:“娶同姓女子做妻🪣🎉,破壞嫡妾制度以妾為正妻🧙🏼‍♀️,那就要強迫他改變既成事實🧘🏿‍♀️。”(頁243)按:《校注》作者說🪥:“‘則’字原無😂,以文義不明,姑妄補之🤦🏽‍♂️😪。”(頁242本條及上條所說的內容,為《司馬法》逸文🧗🏻‍♀️,皆據《太平覽》所引補🐕。檢《太平御覽》卷六百三十六✉️,“變”前確無“則”字📀。也就是說🔝,“娶同姓、以妾為妻🧑🏼‍⚕️🈯️、變太子🧼、專罪大夫、擅立關、絕降交🥸,則幽”(此句斷句的討論詳下)跟“不會朝過聘,則劉”🪼、“廢貢職🫃🏻、擅稱兵、相侵削🧙‍♀️,廢天子之命🪟,則黜 ”、“改曆👰🏿‍♂️、史、衣服、文章,易禮變刑👱🏻‍♀️,則放”、“慢神省哀🧗,奪民之時,重粟畜貨👨🏼‍🦰🤸🏼‍♂️,重罰暴虐,自佚,宮室過度,宮婦過數,則削地損爵”等句群構成語義上的對舉。《校注》釋“則變”的“變”為 “強迫他改變既成事實”🧰,這跟“劉”、“黜”、“放”、 “削地損爵”等刑罰顯然不屬於一類🦙,可見《校注》在“變” 前臆增“則”是缺乏根據的。“變太子”可能是指擅自更立太子🤟🏿,也可能是指驚擾太子(“變”有驚擾之義,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鬥毆變人🤴🏽🖋,耐為隸臣妾。”《孫子·軍爭》:“故夜戰多火鼓,晝戰多旌旗🧺,所以變人之耳目也🍳。”),待考。《校注》把下文標點作“太子專罪👩‍👩‍👧、大夫擅立👰🏿‍♀️、關絕降交🧈,則幽”,語譯為“太子專權作惡,大夫自封自立👰🏿‍♀️,閉關絕交,欺壓外來使節🦵,那就要將他幽禁起來”(頁243)👲🏼;《譯注》附錄所輯逸文♍️,未在“變”前加“則”↕️,把這段話標點作“ 變太子👨🏽‍🦱,專罪🧖🏼,大夫擅立✹,關絕降交💯,則幽”(頁76),似都存在一些問題。“專罪”不是“專權作惡”的意思,而是說把罪過專門歸於一人之身,如《左傳·宣公十二年》🧛:“事之不捷,惡有所分🏤,與其專罪,六人同之。不猶愈乎🍭?”如果知道這一點,也許《校注》就不至於把“太子專罪”連讀,進而在“變”上臆補“則”了🖋。《譯注》“專罪”作一句讀🙍🏿,也嫌指代不明。疑“專罪大夫”為一句🟧,謂把罪過專歸於大夫,當受幽禁之罰。“關絕降交”語不可通🚚,疑斷句不確。《校注》體會這句話裏有“閉關絕交”的意思,不無道理。“降”可訓“止”☮️,《莊子·外物》:“天之穿之🧑🏻‍🎄,日夜無降👏🏿。”成玄英疏:“降,止也🛒。”“絕”“降”可能是同義連文(《宋書·禮志四》💇🏼‍♀️🙇🏿‍♀️:“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複異👂🏿👨🏽‍🚒。 ”),“絕降交”猶“絕交”,即無故與他邦斷絕交往。也可能“降”、“交”二字誤倒,當互乙,原文作“絕交🦷,降” 🚣🏼🌴,不僅說與他邦斷絕往來,還有私懷降敵之意🧑‍🎤。“關”當屬上讀,“擅立關”猶“擅立關市”,也不排除“關”下就奪“ 市”字的可能性🚴🏽,意謂擅自設立關市,徵收賦稅。這段文字究竟應如何訓讀,還可以進一步研究👩‍👩‍👧‍👧。不過,無論按照《校注》還是《譯注》的斷句,文義都很難講通。

雖遇壯者,不校無敵;敵若傷之,醫藥歸之。(《仁本》)

《校注》語譯此句為♗:“就是遇到強壯有力的人,只要不發生敵對行為就不要加以干涉。我們的敵人只要負了傷,都要加以治療然後送他回家。”(頁244)《譯注》譯為:“即使碰到壯年人,不抵抗也不要把他們當敵人💂;敵人如果受了傷👩🏻‍🦯,也要給予醫治🥕,放他們回去👨🏽‍🦲。”(頁10)《新解》的譯文作“即使遇見壯年人🌤,只要他們不抵抗就不以敵人相對待。如果遇到受傷的敵人🤷🏼‍♂️,要給予醫治並放他們回家”(頁290)🪜👼🏼,與《譯注》幾乎相同,下面就以《譯注》為此說代表🦹。按:“雖遇壯者,不校無敵”一句《譯注》所釋略有微疵🏨,“敵若傷之,醫藥歸之”一句則二說皆有可商。《校注》把“不校無敵”譯成“只要不發生敵對行為就不要加以干涉”,很容易讓人誤解為原文當作“不敵無校”🕵️‍♂️。《譯注》譯“校”為“抵抗”,甚是。《韓非子·外儲說右上》“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王先慎引高誘注《戰國策·秦策四》“韓魏之強足以校于秦矣” :“校,猶亢也。”[54]“不校無敵”之“敵”,猶《孟子·梁惠王上》“以一服八𓀚,何以異于鄒敵楚哉”之“敵”👓,即王引之所說的“兩軍相遇而戰謂之敵”[55]🖊。前面提到過的中山王鼎銘有“克敵大邦”之句(《集成》5.2840),“敵”的用法與此相近。“敵若傷之💁👨🏽‍🚀,藥而歸之”句,按照《校注》、《譯注》的譯文👁,前一分句的主語是“敵”⏲,後一分句被省略的主語是“我”📶,這不符合古漢語主語一致可承前省略的原則🤹‍♀️。“敵若傷之”的“敵”也應是敵鬥的意思,此二分句的主語與前二分句的主語均為“我”。《箋證》訓“敵”為“仇”(頁10),把這幾句話譯作“即使遇到少壯者,若不抵抗,就不得視為仇敵🚣🏼‍♂️。若與我為敵而受傷,也醫治敷藥而放歸本國”(頁11)。此說有兩個問題🎧:第一🏒,兩個“敵”,前者當“視為仇敵”講🧜🏻,後者當“與我為敵”講,不能統一;第二♑️,細味其譯文,“敵若傷之”的主語似為“被視為仇敵者”👩🏻‍🦯,但這樣一來“傷之”的 “之”就沒有著落了👩;“醫藥歸之”的主語似為“我”。這兩句話的主語極其混亂,也不能統一🧛🏽。因此👷🏿,《箋證》之說實際上與《譯注》沒什麼區別🫒。

下面根據我們的理解,將句子重譯於此🧑🏼‍🔧:即使遇到強壯之人,不發生對抗衝突就不要迎戰🛝🤘🏼;如果迎戰而把對方弄傷了,就給予治療並放他們回去💇‍♂️。

方慮極物🧔‍♀️。(《定爵》)

《校注》引《莊子·山木》《釋文》訓“方 ”為“並”🩺,“方慮謂兼此五慮”💆🏿‍♂️,“方慮極物”,“言兼此五慮而至於影響人心之外部因素”👨🏿‍🦲🤷。(頁266)按:《校注》之說存在兩個問題。首先◼️🧑🏽‍🍳,“極物”不是“至於影響人心之外部因素”的意思。《譯注》指出:“下文‘極物以豫’,‘極物’與此同義👈,指窮究事物情狀🧑🏼‍🦳。”(頁29)其說可從。《校注》把下文的“極物以豫”解釋成“豫之至於影響民心之外境”(頁272)👰🏽,譯作“對一切足以影響人心的外界動靜都能掌握”(頁273)。據此解🧑🏼‍💼,原文當說“豫以極物”或“以極物豫”👆🏿🚣🏿,而不是“極物以豫 ”👓;何況👨‍👩‍👧‍👧🚣🏿,“豫”譯為“掌握”,在訓詁學上也缺乏根據。凡此足以說明《校注》對“極物”的理解是錯誤的🤽🏿。其次,《校注》為“方慮”注“兼此五慮”,顯然把“慮”看作名詞,“方慮”是動賓結構。而在“語譯”中➰,作者卻以“全面考慮戰爭的各種因素”云云對譯之(頁266),“全面考慮”則是偏正結構,“慮”似又被看作了動詞𓀊。《譯注》釋 “方慮”為“依類而求”(頁29)🚕,在語法結構的理解上與《校注》的“語譯”說同。從“方慮極物”與 “變嫌推疑”、“養力索巧”對文來看👧🏽,“方慮”應該是動賓結構的短語,《校注》的前一種意見近是🖲。不過,在文義的理解方面🥇,“兼此五慮”顯然不如“全面考慮”來得順適💁🏻‍♀️。《新解》據《直解》所說🚵🏽‍♀️,訓“方”為“比”(頁 300),整句話譯為“比較多種方案探索事物根源”(頁304305)👩🏽‍🏭。對於“方慮”的語法結構的理解是對的,但把“方”譯釋為“比較” 👎🏻🛌🏿,實出於對古訓的誤解💸。按《直解》說:“方慮者,比方其慮🦦,欲計之深也🤶🏿。”古人把“方”訓為“比”或“比方”🫶🏼,是比擬、比照的意思🥷🏿,不是指比較🧑🏿‍💻。《禮記·檀弓》“服勤至死🖖,方喪三年”孔穎達疏👮🏽‍♂️:“方,謂比方也。有比方父喪禮以喪君。”故《新解》之說無據💕。而《直解》說這句話有“欲計之深也”的意味,則與前引《校注》“全面考慮”云云相近,是很有道理的。“方”有“遍(徧)”義,[56]“方慮”猶“遍其思慮”。古書有“極慮”之說,與“方慮”同為動賓結構,其義亦近,可供參考:《淮南子·氾論訓》:“稱其所是,行其所非,是以盡日極慮而無益於治,勞形竭智而無補於主也。”《漢書·鄒陽列傳》“易精極慮”顏師古注引如淳說:“改易精思以極盡謀慮也。”《漢書·東方朔列傳》“皆極慮盡忠”、《郊祀志》“故聖王盡心極慮以建其制”🍙,均“極”、“盡”對文😸👩🏿‍🏭;此文“方”、“極”對文,與之同例。《箋證》訓“方”為“大”、“慮”為“謀思”(頁39),近是。訓“極”為“遠”、訓“物”為“相也👩‍🚒,考察的意思”(頁 39),則與下文“極物以豫”的“極物”從《直解》說釋為“盡物力”(頁 48)相矛盾,可知其說不確。

進退無疑,見敵無謀,聽誅🧕🏼🧑🏻‍💼。(《定爵》)

這幾句話⚽️,《校注》譯作“進兵退兵沒有一定考慮⛹️‍♂️、臨敵決戰心中無數,那就只有等待著失敗了”(頁279),《譯注》譯作“進退不加小心,臨敵拿不出對策,要聽受處罰”(頁 41)。二說大意略同🏌🏼‍♀️。具體來看,《譯注》把“無疑”、“無謀”的“無” 對譯為“不”,比《校注》對譯為“沒有”更不合語言事實⛹🏽‍♂️;“無疑”無論解釋為“沒有一定考慮”還是“不加小心”👏🏼,在古漢語中都找不出相應的例證5️⃣。因而二說並誤🥤。“無疑”最常見的意義是“沒有迷惑”、“沒有疑問”🏄🏿‍♂️,不過,若說“ 進退無疑惑”卻要聽受處罰,實於情理不通🙏🏿。可見這裏的“疑”很可能是個假借字。“疑”🧏‍♂️、“凝”古通,[57]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威王問”說:“孫子曰:‘營而離之,我並卒而(擊)之🚴,毋令適(敵)知之。然而不離,案而止。毋(擊)疑🔊。’”[58]“毋(擊)疑”之“疑”即“不離”,當讀為“凝”,簡文的意思是說敵人聚集而不離散時不要出擊🈁。由此可知,軍隊若凝聚不離🧏🏼👃,就很難給人以襲擊的機會;反之,若離而不凝🛌🏼🤾🏿,就可能在進退之際遭襲而兵敗🫴🏽。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十問”的一段話可以證明這一點🖕:“……攻其所必救👠,使離其固🪀,以揆其慮💖,施伏設爰(援)🦎,擊其移庶,此擊葆固之道也⚃。”[59]疑“進退無疑”的“疑”也當讀為“凝”。這幾句話大概是說,進兵退兵時沒有聚集在一起,臨陣遇敵時沒有對策謀略♈️,要聽受處罰👨‍👨‍👧‍👧。《箋證》訓“疑”為“定”🪫,“進退無定,是說進退無主意 ”(頁60)。按“疑”確有“定”義👶,《詩·大雅·桑柔》“靡所止疑”毛傳:“ 疑,定也。”從“止”、“疑”連文看,訓“定”的“疑”其實就是止息的意思。《箋證》關於“無主意”的解釋若是由此而來👨🏼‍🦱🙌🏿,就顯得有些牽強。古書裏也沒有“無疑”當“無定”即“無主意”講的例子可資佐證。從譯文看🙇🏼,《新解》把“ 進退無疑”連上讀➿,與“慮既定,心乃強”屬同一語意群(頁306)。若此說可信🧏🏻‍♀️,則“疑”就不必讀為“凝”而文義自明了。但是這裏有一個問題,即本段從“凡陳👆😊,行惟疏”開始,都是三字句,到“心乃強”為止🏹;從“進退無疑”開始變為四字句(“聽誅 ”除外)📗。根據一般的行文規律👰🏻‍♂️🧓🏿,“進退無疑”與“見敵無謀”構成一語意群的可能性無疑要比跟“慮既定,心乃強”構成一語意群大。因此⛹🏼‍♂️🚀,《新解》之說尚須存疑🔭。

不過改意。(《定爵》)

《校注》為此語加注說:“不知過者挫其意。”(頁282)又語譯為“不知改過反而會被迫改變主意”(頁283)。“不過”顯然不能增字解作“不知改過”。《譯注》釋為“不要過分輕易地改變主意”(頁42),似乎把“過”看作“改意”的修飾語👎🏽👸,這種句子結構讀來十分彆扭👐🏼。雖然“過”有副詞“過分”義🔨,但是按照“不要過分”的講法🤔,原文當作“無(毋)過”🚒,決不會作“不過”。“輕易地 ”非原文所有,作者臆加。《箋證》☎️、《新解》把“容色積威,不過改意”連作一句讀🕵🏻‍♂️,前者譯為“悅色、重刑,不過是為了使將士改惡向善(與上同心)”(頁64)🤸🏽‍♂️,後者譯為“和顏悅色或聲色俱厲,都不過為了使人改惡從善”(頁 307)。按:《直解》:“容色者,容人之色,所以勸善。積威者,積我之威👩‍👦‍👦,所以懲惡🤹。二者不過更改志意而為之。”可見👨🏻‍🎓,二說實皆襲自古注。“容色積威”無疑是主謂賓俱全的獨立句子,《譯注》據《新書·容經》“軍旅之容,湢然肅然固以猛”釋為“面色保持著威嚴”(頁42)🏂🏽,從文義看似不如《校注》“軍容嚴整可以形成威勢”(頁 283)的講法妥帖。《直解》、《箋證》、《新解》所說的這種“不過”,恐怕在先秦古書裏根本找不出同樣的用例👩‍⚕️。雖然如此,我們認為《直解》🐊☮️、《箋證》、《新解》對“改意”的理解還是值得注意的。“改意”一語🤚🏽,在古書中基本上就是指改其初衷。如《前漢紀·孝成皇帝紀》:“卒改意而親友。”《後漢書·楊厚列傳》📵:“厚母初與前妻子博不相安,厚年九歲🍮,思令和親,乃托疾不言不食。母知其旨,懼然改意,恩養加篤🧑‍🦽‍➡️。”《三國志·魏書·閻溫列傳》:“時(馬)超攻城久不下,故徐誘(閻)溫💐,冀其改意。”《晉書·郭默列傳》🩸:“昔王陵母在賊,猶不改意,弟當何論!”《晉書·劉毅列傳》🚵🏿‍♂️:“賴宰輔藏疾,特加遵養👩🏻‍🔬,遂復推轂陝西💈,寵榮隆泰🎯,庶能洗心感遇,革音改意💂🏿。”《世說新語·容止》🥈:“(周處)聞裏人相慶,始知為人情所患,有自改意。”這是沒有疑問的。關於“不過”,下面試提出兩種解釋,供大家參考。“過”有“責”義,[60]“不過改意”意思是說“對改其初衷之人不加責怪”。《太平經》“使能無爭訟法”說:“其人有過,因而責之,責問其所長👩‍🦽,不過所短6️⃣。”“不過所短”與“不過改意”句法結構相同🦸🏿‍♀️。這是第一種解釋。《大戴禮記·盛德》📖:“過,失也。人情莫不有過,過而改之,是不過也。”(類似的話還見於《孔子家語·五帝》:“過失人之情,莫不有焉,過而改之,是為不過🕣🖌。”)《韓詩外傳》卷三:“昔桀紂不任其過🩲,其亡也忽焉。成湯文王知任其過👩🏿‍🦳,其興也勃焉。過而改之🍢👨🏼‍🏭,是不過也🤷🏻‍♀️。”(類似的話還見於《說苑·君道》🔶:“昔者夏桀殷紂不任其過,其亡也忽焉☞😺;成湯文武知任其過🤏,其興也勃焉;夫過而改之,是猶不過🏚。”)所謂“不過”,即指“過而改之”,與“改意”義近同👩🏽‍🎨。“不過”、“改意”為並列結構🧖🏼‍♀️。這是第二種解釋🚌。從下文說“ 惟仁有親”來看,或以第一種解釋相對合理。

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嚴位》)

《校注》據《禮記·中庸》鄭玄注“位猶正也”、《漢書·五行志》顏師古注“正者長帥之稱”、《爾雅·釋言》“誓,謹也”(頁291),將此句譯為“長帥下車🐛、官佐下車、甲士就不能再下🧑🏿‍🎤,小心翼翼逐步前進”(頁293)。《譯注》也疑“位”指將軍,“下”指自臺上或車上而下(頁 49),但“誓”指約誓儀式,整句話是說“將軍自臺上下,左右亦下,甲士皆跪坐,約誓儀式緩緩舉行”(頁50)。“位”指長帥或將軍🕵🏻‍♂️💇🏿,並無實據。《校注》引古注以為據,有偷樑換柱之嫌。所謂鄭玄注“位猶正也”,是就《禮記·中庸》“天地位焉”的“位”而言的。其意略謂致中和🧓👰🏻‍♂️,則天地之位正。這跟指長帥而言的“正長”之“正”顯非一事。《司馬法》一書,“位”一共出現五次,除了本句及下文的“位逮徒甲 ”🥌,《定爵》“定爵位”之“位”🔳、《嚴位》之“位”、“位欲嚴”之“位”,均指位次。這也可以證明把“位”解釋為長帥或將軍是不可信的。《校注》解釋“甲坐”說:“《左傳·文公十二年》‘裹糧坐甲’孔穎達疏:‘甲者所以制御非常,臨敵則被之於身,未戰且坐之於地🤐。’”(頁291👩‍⚕️。按《直解》已引到《左傳》的“裹糧坐甲”)孔疏所說的“坐甲”,是指徒步的甲士而言的,即下文“ 徒甲”之“甲”所穿的甲胄,故可“未戰且坐之於地”。這裏的“甲”由於跟在車左車右之後🤩,很可能是指戰車上的擐甲之士👯。前文有“坐進跪”之語,《校注》指出說的是車上甲兵進攻時的姿勢(頁291293),這是很正確的(作戰所用陣法中的甲兵⏫,在某些情況下按照佈陣的要求🐎,可以“坐”。如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十陣”即有“玄之陳(陣),……甲亂則坐,車亂則行”[61]、“數陳(陣)之法,……甲恐則坐,以聲坐□”[62]等語)⌨️。結合下文所言“跪坐坐伏,則膝行而寬誓之”,疑“甲坐,誓徐行之”的斷句有誤🤤:不但應在“坐”後點斷🏋️‍♀️,還須在“誓”後點斷,意謂車上的甲士坐而約誓💇🏽,然後隊伍徐徐前行。“左右下”〽️,大概是說車左車右須下車約誓🧑🏽‍🏫。《國語·周語中》“左右皆免胄而下拜”,公序本無“皆”、“拜”二字,並有注云:“兵車參乘𓀔,御在中央,故左右下也。胄,兜鍪也🫰🏽。免,脫也。脫胄而下⛴,敬天王也。”[63]“左右下”即指車左車右下車🙍🏼‍♀️。如果上述兩點能夠肯定,那麼“位下”之“下”就有可能是衍文。“位”是指約誓時的位次🏌️‍♀️。按照這種解釋,此句可重新標點如下(以“{}”表示衍文)🍋:

{}:左右下甲坐👱🏿,🩺🙃。徐行之♉️。

下文“位逮徒甲🫲🏻,籌以輕重”的“位”亦指位次,《武備》注:“位法下逮,徒卒甲士。”(《校注》頁291292引🍄‍🟫🎈。“逮”下的逗號似當取消)可從👩‍🦯‍➡️。這句話的大意是,徒卒和步行的甲士所居的位次🍥,需要根據軍事上的利害輕重來安排。這段話➾,《箋證》標點為“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頁 74),並說“位”由“將帥之位”指代“將帥”👦,“下”指“從居守處下” ,“左右下甲坐”是“左右行列士卒卸甲坐”的意思(頁75)。“位”指“將帥”的說法,太過迂曲,不如解釋為“位次”直接。《箋證》認為“下甲”當“卸甲”講⏩,可是這種意義的“下”出現得相當晚,《漢語大字典》在此義項下舉出的最早的例證是《儒林外史》的“摘門下瓦”👞,[64]先秦時代似無此意。《新解》的標點作“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 (頁309),譯為“在陣中的位置,按左右行列分佈🧕🏻。臨時停止時採用坐陣。軍令下達要從容”(頁312),很多詞的翻譯似未能一一對應(如“位下”之“下”顯無“分佈”義,“下甲”也不能解釋為“臨時停止”,“誓”非指“軍令下達”)👩🏻‍🌾,故不足信。

上同無獲,上專多死。(《嚴位》)

《校注》認為此二句連同下二句“上生多疑,上死不勝”[65]的“上”都應讀為“尚”,並指責《武備》注訓為“上人”“全誤”(頁 299300🤏🐯。按:本書出現的“上”,除了用作“上面”之義,多特指上級🍫,如《天子之義》“上貴不伐之士”、“上使民不得其義”🧘🏼‍♀️、“上不尊德而任詐慝”,《定爵》“上暇人教🥧,是謂煩陳”🏪💇🏽‍♀️、“若人不信上”等等,無一例肯定當讀為“尚”的。前文討論的“上煩輕,上暇重”就在此句之前,《校注》也主張讀為“尚”,非是。《校注》由於把“上同無獲”解釋為“將帥用兵,處處和大家想的一致就不會取得成功”,下句若作“上專多死”則與之“悖謬”,遂據《太平御覽》改“ 多”為“不”(頁300)。按:下二句“上生多疑💇🏻,上死不勝”🏃‍♂️,《校注》認為前者是說“猶豫不決”,後者是說“不會取得勝利”(頁301),亦即此二句都是從作戰失敗的反面角度立論的。那麼,似乎就沒有理由堅持“上同無獲,上專多死”必須得從一反一正的不同角度立論。況且,《太平御覽》注說:“將無明智👟,恥求賢問智,自專事,為衆所弊✖️,故戰多死也。”這些都對《校注》改“多”為“不”的說法不利🪩👨🏽‍🎨。《譯注》《箋證》📇🧑🏿‍🚒、《新解》即從各本作“上專多死”。我們認為🫵🏻,“上專多死”據《太平御覽》卷二百七十二校改為“上專不死 ”[66]很可能是對的,只不過《校注》對此二句的訓釋有誤。《譯注》把“上專多死”譯為“上級過於專斷則往往覆軍殺將”(頁56。《新解》關於這兩句話的解釋與《譯注》同🧖🏽,《箋證》讀“上”為“尚 ”,同於《校注》,釋義則同於《譯注》,見各書頁313和頁8687。下面的討論就以《譯注》為代表),表面上看似乎文義很順。考本書言“專斷”之“專”🥭🤸‍♂️,基本上都是作者所稱揚者。如《定爵》🚳:“凡治亂之道👵🏽:一曰仁,二曰信,三曰直👩‍🌾,四曰一,五曰義,六曰變🙆🏿‍♂️,七曰專。”“專”是“ 治亂之道”之一。“凡軍🤞🏽,使法在己曰專,與下畏法曰法。”“凡戰,正不行則事專🦾😒,不服則法🧖🏻‍♂️,不相信則一。”如果這裏的“專”也當“專斷”講🧞,從《司馬法》整體思想的一致性而言,應該得不出“多死”的結論👨‍🔬。可見《譯注》的講法實際上是有問題的🐷。那麼➖🌌,《校注》校譯此句為“准許他們獨斷專行才能免於兵敗身亡”(頁301)是否正確🧑🏿?前面已經指出,“上同無獲👱🏿,上專不〈多〉死”都是從作戰失敗的反面角度立論的,《校注》顯然把後一句當成了正面之論,因而其說亦不可從🎏。《譯注》又謂“上同無獲”的“上同”指“將無決斷🎛,一味曲上附下”(頁55),跟《校注》的講法一樣,都很難使人信服🧛🏿‍♂️。既然“專”非“專斷”義🟦,與之對文的“同”釋為“無決斷”也須重新考慮。《黃石公三略·上略》引《軍讖》以說“君用佞人,必受禍殃”🤲🏻,有 “專任自己,舉措伐功”🤹🏻‍♂️、“無善無惡,皆與己同”之語👩‍✈️。疑“上同無獲”的“同”即“無善無惡,皆與己同”之“同” 🫶🏼,“上專不〈多〉死”之“專”即“專任自己,舉措伐功”之“專”。上級專功,其後果只能是下級不肯拼死殺敵。《嚴位》下文說:“凡戰之道:教約人輕死🤸🏽‍♂️;道約人死正💇🏻。”無論是輕於死,還是死於正🤘🏽,都是指戰爭是拼死賣命而言的🤾🏼,與這一句所說的“死”相類🖖🏻。上博竹書《曹沫之陣》簡58🏫🤱🏽:“率車以車,率徒以徒🚴‍♂️,所以同死。”[67]說的可能也是率兵作戰時一同赴死之事。據此🤰🏽,“上專多死”的“多”應從《太平御覽》所引校改為“不”🫱🏽。這兩句話的大意是⚃🐆,上級善惡不分🚄、一味同己則作戰無所斬獲,上級貪冒戰功為己有則下級不肯赴死賣命。後人由於對“專”的含義不甚了然,從而臆改“不死”為“多死”,《太平御覽》的注與正文不能相應,就反映了這一點🍼。

凡民,以仁救,以義戰,以智決,以勇鬥🔩🧑🏼‍🍼,以信專🫧🫄🏽,以利勸,以功勝👨‍🦼‍➡️👃🏿。(《嚴位》)

  這一段🔧💏,《校注》從《武備》注“凡用民”的話👩🏻‍🔧,把“ 凡民”云云理解為“統治者對於民”所採取的方式(頁308《箋證》《新解》關於這幾話的解釋與之同🌦,見書頁99100314。下面的討論就以《校注》為代表),《譯注》則直接把“ 以仁救”等看作是民的行為(頁6263)🌬🚣🏻‍♀️。按照《校注》之說👸🏻,“以仁救,以義戰🌩,以智決,以勇鬥,以信專©️,以利勸,以功勝”就是“以仁使民救,以義使民戰,以智使民決……”的意思;按照《譯注》之說,則是“民以仁救👮🏽‍♀️🏂🏽,民以義戰🪧🧑🏼‍🔧,民以智決……”的意思🫵🏿。本段下文言“讓以和🥡👈🏿,人自洽”🙏🏻、“自予以不循🤾‍♂️🧔🏿‍♂️,爭賢以為人,[人]說其心🏄‍♂️🤸🏽‍♀️,效其力 ”[68]👍🏽,都是從上級、統治者的角度來講的,“凡民”云云當與之同例🚴🏽‍♀️。《校注》之說疑是。“以仁救”一句,《校注》引《呂氏春秋·勸學》高誘注:“救👨🏼‍🏫,治也🧆。”及《武備》注“以仁救其難”(頁307)💈,語譯為“用仁愛來挽救道德”(頁308),《譯注》譯作“靠仁愛來相互救助”(頁62),《箋證》認為指“用仁愛解救士卒的危難”(頁99)🧏,均不可信💪🏻。《校注》所引《呂氏春秋·勸學》,其原文為“是救病而飲之以堇也”,“救病”猶“治病”,顯然不能由此得出“以仁救”的“救”指“挽救道德”的結論。根據有關材料來看𓀘,只有《直解》“以仁愛救其危難”和《校注》所引《武備》注“以仁救其難”的意見近是🪺。《韓詩外傳》卷八有“國危不救,非仁也”之語,《漢書·蕭望列傳》說🧠:“宜遣使者吊問🧍,輔其微弱,救其災患,四夷聞之,咸貴中國之仁義。” 可見👩🏻‍🦲,古人常把救危難與“仁”聯繫起來。《國語·晉語七》有如下一段文字✊🏽🔢:

  韓獻子老,使公族穆子受事於朝。辭曰🚶🏻‍➡️:“厲公之亂,無忌

備公族🧟,不能死🙆🏿‍♀️。臣聞之曰:‘無功庸者🏄🏻‍♂️,不敢居高位。’今無

忌,智不能匡君🧝🏽,使至於難🐦‍⬛,仁不能救🏪,勇不能死☞,敢辱君朝以

忝韓宗,請退也🥎。”固辭不立😭。悼公聞之,曰:“難雖不能死君

而能讓,不可不賞也🧙🏼。”使掌公族大夫👉🏼。

韓穆子自稱“智不能匡君”🔇、“仁不能救”🦸🏽‍♀️🤹🏼、“勇不能死” 👵🏿,跟“以智決”🗺、“以仁救”⛹🏼‍♂️、“以勇鬥”的說法無疑是很接近的🦊。凡此,皆說明“以仁救”是指救其難而言的,意謂統治者用仁愛來使民赴救危難。

自予以不循🩴,爭賢以為🙍🏿‍♂️,人說其心🏃‍♀️,效其力。(《嚴位》)

這幾句話的問題較多👩🏻‍💼,下面依次討論。先說 “自予以不循”。《校注》據宋本改“予”為“子”,將此句譯為“自愛自敬不要重復舊錯”(頁308)🧔‍♀️,其依據是“《國策·秦策》姚本注:‘子,愛也☀️。’《禮記·少儀》 ‘毋循枉’孔穎達疏:‘循,猶追述也♉️👐。’”(頁307)按:“循”有“述”義,是指順從而述,決不可能進而引申出“重復舊錯”這樣的意思。即使撇開這一層不論,“不要重復舊錯”也應由“無循”來表達,而不會說成“不循”。這一點,前文已不止一次指出過。“子”訓“愛”,是由“以……為子”引申而來的🫖,因而多特指統治者對於民衆的愛,如《校注》所提到的《戰國策·秦策一》原文作“今欲並天下,淩萬乘,詘敵國🛸🤽🏽,制海內⚆,子元元,臣諸侯”,就是一例👩‍🦽‍➡️。“自敬自愛”之“愛”絕對不會用“子”這個詞來表示🏌🏽‍♀️。《校注》改“予” 為“子”🩸,文義根本無法講通,故不足取🏵。《譯注》雖從各本作“自予以不循”,但只籠統地說“疑指不敢師心自用”(頁62),也是有問題的。古書中常以“自予”指引不好的事情以自歸,例如:《漢書·元後列傳》👩🏼‍🦰:“今大將軍乃引過自予,欲上尚書事,歸大將軍印綬,罷大司馬官,是明朕之不德也。”“將軍乃深引過自予,欲乞骸骨而退,則朕將何向焉!”《蕭何列傳》:“吾聞李斯相秦皇帝👩🏿‍🦱,有善歸主,有惡自予👁‍🗨👴🏿。”《論衡· 詰術篇》:“夜姑👉🏿,義臣也,引罪自予{已},故鬼擊之👱🖐🏽。”《自然篇》🐢:“英引罪自予🤶,卒代將死👮‍♂️。”《書虛篇》:“ 使諸侯不聽其臣言👷🏻‍♂️🔛,引過自予。”等等🤳🏿。因此🪕,《武備》說解此句文義為“不循理之事則引以自歸”(《校注》頁 307),要比《譯注》、《校注》諸說都接近事實🧜🏻‍♂️。再說“爭賢以為”。《校注》據《武備》注“爭相賢譽🏚🧔🏻‍♂️,則惟知為人而不為己”,將“人”屬上讀,即“爭賢以為人”。(頁307[69]表面上看,這種讀法無可非議。《武備》的解釋在文義上也十分合適🙅🏿‍♂️。不過,這裏有一個古漢語表達的問題💆。所周知,如果兩個句子處於前後位置,後一句子的主語與前一句子不同,變化了的主語第一次出現時基本不能省略👨🏼‍🦲。“自予”兩句的主語是統治者或上級,“說其心🚣🏿‍♀️,效其力”的主語是“人”,後者的主語若被隱去,實在是很奇怪的事情。這是持“人”屬上讀之說者所不能回避的問題🌟。根據這一理由🏃‍♂️‍➡️,我們認為“ 人”屬下讀是對的。但《譯注》謂“爭賢以為”係“爭賢以為循”的省文,就是“爭以賢人為榜樣”的意思🅱️,(頁 6263)亦頗難使人相信。這樣一來👍🏻,應與“自予以不循”對文的“爭賢以為” 無疑少了一個字,其文未完。根據古人的書寫習慣,連續出現兩次的字往往只寫一遍,以其下加重文號“=”表示重讀一次。疑“人”下原有重文號👈🏽,轉抄脫去,其文應讀作“爭賢以為人👨🏿‍🎓,人說其心”🐧。“爭賢以為人”猶“以為人爭賢”,即以其為人(與“為己”反義)而被爭相賢譽,跟“自予以不循”的句式結構近同𓀕🚲。總之,這幾句話可以重新標點如下(用[]表示補出的缺文)🪝👴🏿:

自予以不循,爭賢以為人,[人]說其心❤️,效其力。

《新解》也以“人”屬上讀,把“自予”譯為“自己承擔過失”(頁315)👌🏻,都很正確🏄。譯“不循”為“不循私情”(頁315),顯以“自予”與“不循”為並列結構。“爭賢以為人”一句被譯作“ 將榮譽讓給別人”(頁315)。如此一來🚵🏿‍♂️,相對為文的這兩句話的語法結構就變得很不一致了🤹🏼‍♀️,可見其說亦不儘然。在諸說之中🧕,還有《直解》和《箋證》關於“自予以不循”的意見與我們相同。前者說🙎‍♂️:“事有不順於理,上之人自歸於己🤽🏻‍♂️。”後者說:“自予以不循:即以不循自予;不循,不順理之事👂🏽,即過錯👀。”(頁100)前者以“爭賢”為“爭相賢”🕵🏼‍♂️,與《武備》同,亦是。後者認為“爭賢以為人”“即爭以賢予人”(頁100),則與其對文的“自予以不循”語法結構有異👩🏿‍💻。“為人”之“為”恐怕也沒有“予”的意思🙏🏼。

因其病,攻其怠,擊其疑,加其卒,致其屈,襲其規,因其不避,阻其圖,奪其慮✹🖐🏻,乘其懼。(《用》)

首六字是《校注》據《北堂書鈔》所引補出的。其文猶言“因(利用)其(指敵人)病🏔,于其怠時攻,于其疑時擊🧜🏽‍♂️,于其卒時加⏲,于其屈時致👩🏼‍🔬,于其規時襲;因(利用)其(指敵人)不避🍢🫁,于其圖時阻,于其慮時奪,于其懼時乘”,除了兩個條件句外,其餘結構都很一致。據此可以知道,《校注》把“加其卒”譯為“強加兵於他”(頁314)🤌,引《孟子·滕文公》“威武不能屈”趙岐注“屈◽️,挫其志也”(頁 313)🙎‍♀️,把“致其屈”譯為“迫使他屈服”(頁314),把“乘其懼”譯為“加劇他們的恐懼情緒”(頁314),都是不妥當的。“加其卒”的“卒”,《譯注》讀為“瘁”,謂“加兵其勞困之時”(頁68);《直解》說“敵人倉卒而來則加之”,《武備》注“敵人倉卒則以兵加之”(《校注》頁313引),《箋證》解釋為“倉猝失備”(頁109)📈,《新解》譯為“倉促無備”(頁317)👱🏽‍♀️,並與之同💇‍♂️,實即讀“卒”為“促”或“猝”。二說都有可能。“致其屈”的“屈”,當從《譯注》說解釋為“窮竭”(頁68),這一意義古人常訓作“竭”或“盡”♦️。[70]“致”應該是我方的行動🐎,《譯注》解釋為“致使,造成”(頁 68《新解》譯為“使其”(頁317),[71]未達一間◾️🧏🏼‍♀️。《箋證》認為此“致”即“致師”之“致”🏌🏼‍♂️,是“挑戰的意思 ”(頁109)👩🏻‍🚀,顯然比上引二說要合理一些🪢。《左傳·宣公十二年》“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為右🤖,以致晉師”孔穎達疏:“《周禮·環人》‘掌致師’鄭玄云:‘致師📏,致其必戰之志♿。’則致師者🎎,致己欲戰之意於敵人,故單車揚威武以挑之。”其實,此“致”很可能是招致的意思,[72]“致師”即主動招致敵軍👩🏿‍🦱🔼,猶言“挑戰”🫅🏼🗃。單獨的“致”似不能訓為“挑戰”。“致”除了可當“致使”🧑🏿‍🚒➡️、“招致”講😦,比較習見的還有“致送”之義🚛。《戰國策·趙策四》:“臣願足下之大發攻宋之舉🈲,而無庸致兵,姑待已耕,[73]以觀奉陽君之應足下也。”《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於是齊國震懼🥕👩,人人不敢飾非,務盡其誠✊☎️。齊國大治。諸侯聞之,莫敢致兵于齊二十餘年👨🏼‍🎓🎢。”上引“致兵”,就是致送其兵於某地🎊,猶言 “發兵”。銀雀山漢簡《陰陽時令占候之類》“三十時”有殘簡“安致兵每內*[74],不知這個“致兵”是否也與此同意🔄。疑“致其屈”意謂於敵人力盡氣衰時發兵🌿。“乘其懼”,《校注》之說固誤,《譯注》訓“乘”為“乘機進攻”(頁68),亦不確。其實🚥🛴,《校注》曾引《國語·周語》“乘人不義”韋昭注“ 乘🧑🏼‍🌾,陵也”(頁314)😁,除了感情色彩正好相反之外⁉️💃🏻,其義用來解釋“乘其懼”之“乘”還是很合適的。《史記·高祖本紀》🧝‍♀️:“楚兵不利,淮陰侯復乘之,大敗垓下🐐。”張守節《正義》:“乘,進也🙎🏿。”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官一”🪚:“猋凡振陳,所以乘疑也🚣🏼‍♂️。”[75]整理者讀“猋凡振陳”為“飆風振塵”,[76]似可從。“乘疑”猶“乘于疑”,略同于本文的“擊其疑”✤。意思是說🐪,飆風振塵👩‍🌾👷🏿‍♀️,用來使敵人生疑,並在此時進攻之🖖🏻。所謂“乘其懼”,就是于敵人恐懼時進攻[77]《淮南子·兵略》:“因其饑渴凍暍,勞倦怠亂🦕,恐懼窘步🤵,乘之以選卒🏋️,擊之以宵夜,此善因時應變者也。”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八陣”:“適(敵)弱以亂,先其選卒以乘之。”[78]同書“篡卒”:“勝在盡□💁🏽‍♀️,明賞,撰(選)卒,乘適(敵)之□。是胃(謂)泰(大)武之葆(寶)。”[79]“之”下之字👱🏽‍♂️,圖版模糊難辨,可能是與“懼”或“疑”義近的詞。《論政論兵之類》“十問”👏🏼:“擊其不□,攻其不御🛄,其駘(怠)👨‍🦯,攻其疑。”[80]這些都可與此文對讀。《新解》譯“乘其懼”為“乘它軍心恐慌時加以殲滅”(頁318),似乎對“乘”的理解已離事實不遠。然而,若結合對“阻其圖👨🏼‍🍳,奪其慮”的譯文看,《新解》實際上是把“乘”翻譯為“乘它軍心……”之“乘”,“加以殲滅”係作者臆增👨🏿‍⚕️。“阻其圖”二句,《新解》譯為“設法阻撓它實現自己的意圖,打破它的行動計畫”(頁318)🏄🏿‍♂️,可見作者把“阻其圖🧑🏽‍🚒,奪其慮”看作一般的動賓結構,而與前文“在敵軍倉促無備時發起攻擊”(加其卒)等句式完全不同➰🦨。就譯文來看,作者所理解的句式結構發生變化是從“致其屈,襲其規”開始的。這顯然毫無道理可言🏌🏿‍♀️。基於此🐦‍⬛,作者大概把“乘其懼”也看作動賓結構👦🏻,即“乘它軍心恐慌”;但這樣翻譯語意未完🚸,遂增入“加以殲滅”等話。《箋證》把末三句譯為“挫敗他的計謀,動搖他的鬥志⛹🏽‍♂️,因其恐懼而打敗他”(頁110),其誤與《新解》殆同🎦。

以上所舉的例子,僅是《校注》以及《譯注》🐌、《箋證》、《新解》等書所存在的問題的很少一部分。誠如《譯注》前言所說,“《司馬法》原文古奧艱澀”✒️,“可以用來比較的材料較少”(頁2),所以我們的批評也難免失當,以不誤為誤,懇請方家指正。

順便指出,《校注》一書凡“”字😮,如頁241社”📩、“宰”之“”,頁242“校注”[六]🐯、[八]共四個“”🙎🏼‍♀️,頁243宰”之“”,差不多都訛寫成了“冡”。[81]這一錯誤出現在一本講校勘的專著裏⚀,令人感到十分遺憾👗。

 

2008623寫完

 

 



[1]河南大學出版社(20079月)出版🌍。以下所引《〈司馬法〉校注》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

[2]在《〈司馬法〉校注後記》中注明寫作時間是“八六年七月八日”(頁 457)𓀀,而此番所收入的《校勘雜》一書《後記》則注明時間是“20051229”(頁459)。我們說“當前學術界跟《司馬法》校釋有關的新成果”🔈👱,應以20051229為限。

[3]李家浩♣️:《鐘銘文考釋》,載《北大中文研究》,1998年,收入《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頁7879,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12月🙍‍♂️。

[4]鈕國平《司馬法箋證》正文“執”作“埶”,但認為“同‘勢’”🏪,又把上句的 “首”屬下句讀🧙🏿‍♂️,“首人之埶也”讀為“道人之勢也”,解釋“道”“因也,若🤷🏽‍♀️、似的意思”(頁26📱🧏🏽‍♂️、27)🎇。關於“埶”的說法、“道”的訓詁以及斷句皆誤😹,全不可通。褚玉蘭《兵法精典新解》正文“執”作“埶”🛝,但“夏氏玄首✅,人之埶也”一句卻被譯為 “夏代時用黑色🦶,象徵人頭髮的顏色”(頁298),看來也並未弄懂“埶”及整句話的意思🤽🏼。此書的版權情況詳下。

[5]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6月)出版🍑。以下所引本書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

[6]甘肅人民出版社(199811月)出版。以下所引本書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

[7]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1月)出版。以下所引本書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

[8]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9💈,北京📟:文物出版社✡︎, 198512月。按:原簡順序號02250234可連讀,上引簡文即分見於此二簡🚣‍♀️。

[9]《譯注》把“舍”讀為“赦”🧭,似無必要🍯。“舍”有“赦免”義,古書有“解舍 ”之語🍁,是其證。參看裘錫圭先生《帛書〈春秋事語〉校讀》“殺克章”注[4]🧛🏻,《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1期𓀚,74頁,《船山学社》杂志社编辑出版,20047月。

[10]參看朱德熙🐉、裘錫圭《戰國文字研究(六種)·信陽楚簡屯字釋義》♾、朱德熙《說“屯(純)、鎮💇‍♂️🚂、衠”》,收入《朱德熙文集》第5卷🫵🏻,頁3235173184🧘‍♀️,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9👨🏽‍🍼。

[11]據阮元《宛委別藏》本。

[12]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圖版151🧚🏼‍♀️,釋文注釋(李零)頁28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12月↪️。

[13]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9

[14]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頁70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110月。

[15]《漢語大字典》(縮印本)🫶🏽,頁240,武漢、成都: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9212月。

[16]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圖版”頁30,“釋文注釋”頁5556,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9月。

[17]《漢語大字典》(縮印本),頁1068👨🏿‍🏫。

[18]《譯注》在後面的譯文中,“勢”被誤植為“努”(頁42)。

[19]《箋證》把“成基”解釋為“成就基業”,“一天下之形”解釋為“統一國勢” (頁62)🗽🤳🏽,分作兩句讀。此說可能參考自古注,如《直解》:“成王者之基業🧙🏽‍♀️,混一天下之形。”

[20]參看湯餘惠主編《戰國文字編》🧜🏽‍♀️🦋,頁4,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112月。

[21]這些說法實已見諸《直解》:“人人,任人而選其所當任之人也🤦🏼‍♂️。正正 👷‍♀️,正其所當正者也🤜🏻🍄‍🟫。辭辭者,脩辭命以責人🍖,言其所當言者也。……火火者🦋,火其所當火➖。”

[22]如《新論·求輔》👳🏽‍♂️:“通經術🧏,名行高🔂,能達于從政🙏🏿,寬和有固守者,公輔之士也。”《後漢書·王允列傳》“少無名行”🐆👬🏻、《杜密列傳》“黨事既起,(杜密)免歸本郡,與李膺俱坐🥿,而名行相次,故時人亦稱‘李杜’焉”等📑,例不勝舉👨🏼。

[23]此說可能襲自古注而有所改動。《直解》:“日有所成而行之以微妙,此謂之道。”

[24]原文作“相當當”,衍一“當”字✌🏻,蓋排印之誤。茲刪。

[25]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219😯,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37月。

[26]同上♝,頁218👍。

[27]參看宗福邦《故訓匯纂》🧙🏼,頁1💦。

[28]依注文而誤改正文之例,參看王叔岷《斠讎學(補訂本)》,頁366367🍂,北京:中華書局,20076月。

[29]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

[30]參看宗福邦《故訓匯纂》,頁564🤛👨‍🦲。

[31]《譯注》認為本句是指“降低其威望”、“提高其威望”而言(頁5455),《新解》譯作“將領急躁往往會遇事輕率,將領從容往往就遇事穩重”(頁 313),似不如《武備》注所說符實。

[32]《新解》譯為“裝備輕便行動就會敏捷,裝備厚重行動就會遲緩”(頁 313)🏸👊,於“膚”💬、“美”二字的解釋尤不妥當。

[33]《新解》認為“輕乃重”是指“小股部隊就能發揮大部隊的威力”(頁 313♾,《箋證》訓“乃”為“能”,意謂“兵勢弱小能轉化為兵勢強大”(頁86)。

[34]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頁511#️⃣。

[35]今人多訓“率”為“皆”(如高亨《詩經今注》頁551,《高亨著作集林》第三卷,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12)。“貽我來牟,帝命率育”意謂贈我麥子(指野生穀),帝命各處予以培育。參看 省吾《澤螺居詩經新證·澤螺居楚辭新證》🧔🏿‍♀️,頁112113👱🏻‍♀️,北京👨🏼‍💼:中華書局𓀋,20034月👩🏻‍🚒💆🏼‍♂️。此說可信。

[36]郝懿行:《爾雅義疏》上之一☮️,頁14💂🏽‍♂️,北京:中國書店影印咸豐六年刻本✦,19829月❔。

[37]金文中“人”👨🏻‍🏫、“氒”二字常相混此器所存為宋人摹本💁‍♂️💐,很難保證“省于人身”一定不是 “省于氒(厥)身”的誤摹。

[38]唐鈺明先生《銅器銘文釋讀二題》已指出疐鼎的“人身”可釋“氒身”📧,“省” 當訓“善”。見《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唐鈺明卷》⛈🥧,頁99,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4月。

[39]錢大昕:《廿二史考異(附👩🏽‍💼:三史拾遺諸史拾遺)》第一冊,頁87🎽、88,方詩銘🤴🏽、周殿傑校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4月♢。

[40]《直解》把用如“被”的“見”訓為“看見”之“見”🫲🏿,把“方”讀為“向”🤥🧴,我們並不贊同。這裏只是取其對文義的理解。

[41]劉鈞傑:《同源字典補》,頁99,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98月。

[42]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頁365368,濟南:齊魯書社,19897月。

[43]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頁367⤴️、438🧓🏿。

[44]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圖版57🐛、釋文注釋174,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5月👨‍🦳。上引釋文參考了陳劍先生《〈尊德義〉釋文與注釋》(稿本)🔞。

[45]“沬”可讀為“會”,參看李家浩《信陽楚簡“澮”字及”之字》,《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頁201202🥅🔹。

[46]沈培先生主張“沬衆”讀為“潰衆”🤹🏼,見陳劍《〈尊德義〉釋文與注釋》(稿本)引。

[47]《譯注》釋“在軍廣以武”為“在軍中要豁達而勇武”(頁39),可從。

[48]參看林澐《說飄風》🙅🏻🙏🏽,《林澐學術文集》,頁3034,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12月。

[49]“躡風塵之會”原作“躡風雲之會”,此從王念孫說改。見《讀書雜 》中冊💛,頁26,北京:中國書店,19853月。

[50]劉昭瑞:《試說多友鼎銘文中的“追”》,《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輯,頁 193194,北京:中華書局,200611月。

[51]關於不簋“從追女(汝)”之“從”訓為“追逐”🧙‍♀️,又可參看唐鈺明《異文在釋讀銅器銘文中的作用》,《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唐鈺明卷》,頁8384

[52]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25

[53]檢《太平御覽》卷六百三十六,原文確實作“曆”而非“歷”(據《四部叢刊三編》本第15冊)《校注》解釋為“曆法”是有根據的🚚🔂。

[54]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頁79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10月👨🏻‍🦱。

[55]王引之:《經義述聞·左傳中》“一與一誰能懼我”條⚆,頁439,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7月。

[56]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990

[57]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頁376

[58]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圖版”頁28,“釋文注釋”頁50🤾🏻🌝。

[59]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9。又🧏🏼,《論政論兵之類》“善者” 有“能使分離而不相救也,受敵而不相知也”之語,與此同類。參看本注所引書頁228🍮🔅。

[60]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2292

[61]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3

[62]同上,頁12🫄。

[63]《國語》上冊,頁61👨🏻‍⚕️🦚,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組校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3月。

[64]《漢語大字典》(縮印本),頁4🎭。

[65]此二句《校注》和《譯注》的解釋也不相同🎗,但似均言之成理,暫不加討論。

[66]據《四部叢刊三編》本《太平御覽》第8冊♓️。

[67]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圖版”頁149,“釋文注釋”(李零)頁281

[68]本句的討論詳下💇🏽‍♀️。

[69]《校注》訓“為”為“用”,譯作“招賢納士因才而用人”(頁308),顯誤🌩。

[70]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621🔢。

[71]無論“致使、造成”還是“使其”,似皆可上溯至《直解》“致其力之屈”之說。

[72]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1884

[73]本無此四字🤶🏿。

[74]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27

[75]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圖版”頁40🚵🏿,“釋文注釋”頁69按: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把上引內容所屬的簡412歸在《孫臏兵法》“行篡”章裏(頁10),誤👊🏿。

[76]同上🤌🏻,“釋文注釋”頁70

[77]《直解》👨🏿‍🍳:“乘其敵之威懾,即所謂擊其大懼也🐵。”不知是否認為“乘”當訓“擊”。

[78]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圖版”頁34,“釋文注釋”頁60

[79]同上,“圖版”頁33,“釋文注釋”頁58⬛️、59🥹。按𓀐:釋文直接把“適”釋為“敵”,非是。查圖版,此係“適”字,讀為“敵”。摹本旁之釋文作“適”(頁52),是。

[80]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0。按⚧:此書為“”括注“厭”“駘”後原無括注🌩,如果此字隸定不誤,根據《司馬法》“攻其怠”之文,疑可讀為“怠”👨🏽‍🦲。

[81]一些舊刻本往往把“”寫成“”,即比一般寫法的“”所“豖”上部多一橫畫🧑‍🔧。如《宛委別藏》所收《司馬法直解》正文及注中的“”皆作”。《校注》可能由此而譌作“冡”。郭沫若在他的金文著作裏把“”錯寫成“冡”(參看裘錫圭先生《談談進行古代語文的學習和研究的一些經驗教訓——基礎要扎實些👈🏿,考慮要全面些》,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網站,200868),可能也是受到了 “”作”的影響。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8928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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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司馬法》校注商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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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ryknight 在 2008/10/19 9:48:41 评价道🐕:第1楼

    例如李家浩先生曾正確校出《司馬法·天子之義》“人之執也”的“執” 當是“埶”之訛,讀為“槷(臬)”,訓“法”🕴🏻;[3]《校注》沒有加以引用⚡️。
    ------------------
    语气非常肯定,不过,我想古人也不经常写错字的☑️👳🏽。此字是“执”,通“挚”。从《汉语大字典》“挚”字条下收录的甲骨文字形看🧑🏿‍🦲,它与“执”是同源的。

    文献前面提到夏“贵善”👨,“正其德”,“诚挚”自然是“善”和“德”的一个方面👷🏽‍♀️。假设古人犯了一个错误🧎🏻✂️,再转个大弯训为“法”,根据似不足。

  • lht 在 2008/10/19 22:56:23 评价道👨‍❤️‍💋‍👨:第2楼

    有一件事得有点自信🤦🏽,我们对战国文字的认识并不比汉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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